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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生态中科研环境的优化

2009-07-05赵恒平李倩倩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学术期刊学术期刊

赵恒平 李倩倩

摘要近年来,我国科研环境出现了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为了整个学术生态的改良和进步,科研环境的整治势在必行。本文指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发挥科协组织的作用,完善学术期刊学术遴选的功能,适当利用法律约束等,都应成为治理科研环境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学术生态科研环境优化

中图分类号:G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62-02

科研是学术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科研环境出现了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科研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学术产出的效率;科技评价的误区扭曲了部分学者的价值观;学术期刊的失职使学术失范有空可钻;科研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了学术违规的肆无忌惮。为了整个学术生态的改良和进步,科研环境的整治势在必行。

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

一个国家科技资源配置的科学合理程度,直接影响着其科技进步的速度。目前我国的科技资源配置与管理方式过于行政化,虽然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成果鉴定等环节邀请专家参与,但行政权力仍然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行政人员专业知识有限,本应处于科研的辅助、服务地位,但在现行体制下,行政人员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影响力过大,使相当一部分的科技资源因分配不合理,而实现不了应有的价值,被白白浪费,甚至中饱私囊。因此,基于这种情况,在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与发展规律的科学合理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提升并有效发挥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把科技资源配置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离,赋予不同的部门或科技中介组织,使之相互制约,互相监督;在规划、项目评审和鉴定中要增加透明度,加强监督,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

(二)建立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

在我国,由于科研工作中的评价活动与科技人员、科研单位利益息息相关,使得评价活动对科技方向产生了导向作用。但我国目前的科技评价和科技人员评价实行政府主导的量化考核体系。在评价制度设计中存在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评价标准单一等问题。容易对学术、科研的方向产生误导。建立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首先需要提倡价值创新,摒弃急功近利的浮躁思想,坚持原创性这一最高价值取向不动摇。其次,要切实改进和完善评价方式,推行分类评价和专家评审为主的评审制度。此外,还可以借鉴国际学术界科技评价通行的“同行认可、社团认可”评价标准,建立有利于发挥科学共同体创新潜能的评价体系。

(三)制定严格的科学道德规范和惩戒机制

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的治本之策是建立严格的科学道德规范体系和惩戒机制。目前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相继制定了一批科学道德规范和管理办法,但在可操作性和整体协调方面尚待完善。我们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科学道德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全国性及地方各级科学道德监督机构和学术信用制度,加大监管和惩戒力度,情节严重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发挥科协组织作用

(一)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职能,做科技体制改革的促进者

发达国家政府高度重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学术自治功能,把大量科技管理职能交给科技社团承担,科技社团协助政府开展规划论证、决策咨询、评估鉴定、专业资格认证、科技奖励等社会服务工作,发挥重要的协调、辅助、补充作用。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深化的新形势下,由于以中国科协为代表的科技团体所具有的学术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以及在承接社会化服务职能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同志在中国科协“七大”上指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关心支持科协工作,在政府职能转变中,要积极引导和支持科协及所属团体承担有关社会职能,特别要重视发挥科技团体在科技评价、科技人员评价和科技奖励等方面的作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这充分反映出党和政府在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将委托科协组织承担科技领域相应的社会职能。

(二)完善争鸣、置疑机制,做学术民主的践行者

学术民主是和谐学术生态的重要表现和本质属性之一。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学术民主,百家争鸣有利于创新灵感的产生、学术观点的碰撞和科技信息的集成与整合,是创新思想产生的源泉。在我国,之所以原始性创新不足,就是因为缺乏宽松、民主、和谐的学术氛围,缺乏学术批评与置疑机制。科协组织要大力宣扬同行认可、同行评议理念,倡导学术民主和学术批评,提倡理性怀疑和学术争鸣。从自身做起,通过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和学术规范,创新学术活动方式与方法,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自由、开放的研究环境、民主和谐的

学术氛围早日形成,为科技创新提供适宜环境。

(三)加强自律与监督,做科学道德的守望者

科协组织要加强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大力弘扬科学精神,端正科学理念,加强学风建设,提高科技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强化自律意识,明确社会责任。要通过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道德教育与培训活动,把宣教工作落到实处,帮助科技工作者把科学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在的信念和自觉的行为准则。目前可以采取建立学术道德网站、学术道德工作办公室等方式,鼓励对重大学术违纪的举报,组织专家深刻剖析,同时给予本人应辩机会,并欢迎科技界自由参与讨论,通过民主的形式明辨是非,激浊扬清。对被证实的严重违反科学道德

和相关法规的行为应将举报转给相关监察机构进行查处;对不实的举报则应即时还其清白、恢复名誉。

三、完善学术期刊学术遴选的功能

(一)加强期刊编辑人员的自律和学术道德教育

学术期刊要为学术成果的纯洁性把关,首先必须加强期刊编辑人员的自律,使之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期刊编辑活动。目前的学术机制使得学术期刊在当下的学术评价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学术期刊,尤其是一些核心期刊掌握了当前的学术话语权,它们在高校教师申报课题、职称评审以及科研考核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些学术期刊的编辑们很自然的成为了一些高校教师公关的对象。如果这些编辑们缺乏自律,禁不住诱惑,那么就很容易陷进学术腐败的泥淖,因此,加强期刊编辑人员的自律势在必行,而最直接的途径便是加强对期刊编辑的学术道德教育,这是优化学术生态的关键所在,只有首先使学术期刊的编辑具备了良好的学术道德并坚持原则,才能进一步加强对作者、读者的学术道德教育,引导作者形成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

(二)完善学术期刊的学术评价制度

学术期刊的学术评价制度是期刊编辑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依据,完善了期刊学术评价制度,才能公平对比学术成果,真正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首先,要切实贯彻学术稿件编辑初审、专家复审、主编终审的三审制度,做到分工明确、相互补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学术稿件严格把关。其次,要建立回避制度,无论是编辑还是审稿专家,凡涉及到自己亲友、学生、同事等的稿件都要自觉回避,以免自己在审稿中处于尴尬或被动的境地。再次,建立审稿评价制度,学术期刊根据编辑部的情况、读者的反馈意见和期刊的社会效应等,定期召开专家会议,对近期的审稿质量和文章刊发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审稿质量好、审稿责任心强审稿人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对不负责任或出现差错,甚至给期刊带来损失的编辑或审稿人,视情节轻重给出相应的惩罚,甚至撤消其编辑和审稿资格,以达到严肃学术风气的目的。最后,建立双向匿名审稿制度,作者的个人信息要对审稿人保密,这有利于审稿人排除作者因素的干扰,把注意力放在对稿件的学术性、新颖性的审查和质量的评价上,也有助于客观、公正地对文稿写出评价意见。同时,审稿人的身份以及专家文稿的详细评审意见也要对作者保密,这样可以减少由于作者和审稿者之间由于意见不同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矛盾或尴尬。

(三)强化著作权法意识

首先,要坚决杜绝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现象。对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现象,编辑要本着高度的责任心,对稿件认真审阅,并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及时搜索,一旦发现学术违规问题要及时更正,或视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在近几年中拒收、拒刊该作者文章。其次,关注作者署名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法的作者”。因此,学术期刊要建立相应的署名管理规定,内容可包括:在投稿时要求作者提供署名的真实性证明,并与作者签订相关协议,以保证署名的正确性,做到不遗漏、不造假,实事求是等。此外,还要恪守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学术规范。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是学术传承,评估学术创新,尊重他人成果的重要方式和表现。期刊编辑首先要在审稿中重视审查文中引文的核对、参考文献的引录以及注释的准确与否,为了防止错引、漏引或故意不引等问题,编辑要把这些内容的核查工作作为编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处理每项文献。与此同时,在指导作者撰写和修改时也要重视指导作者进行规范、准确地引录和标注。尊重他人劳动,规范学术论文中的注释、引文及参考文献的标注要成为学术期刊编辑进行学术编辑活动时的自觉行为。

(四)不宜“以刊养刊”

当前,学术期刊办刊经费不足的问题已是长期以来的一个不争事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近几年来许多学术期刊纷纷采用市场化运作理念,试图通过走市场化道路来“以刊养刊”,如通过收取版面费、稿件赞助费以及合作办刊等方法,解决期刊的生存问题。然而由于管理的不完善和不科学,大部分学术期刊的市场化运作结果不如人意,并且在以市场化办刊理念的幌子下滋生出了许多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术生态的良性发展。事实上,学术期刊以学术性为本质属性,向社会提供高层次精神食粮,如果把社会经济的市场化简单的等同于学术期刊的市场化,把“以刊养刊”作为期刊生存的基础,往往会使学术期刊的学术性丧失殆尽,而学术期刊离开了学术性也就没有生存的价值了。

四、适当利用法律约束

(一)有针对性的制定和补充与学术失范相关的法律法规

将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上升到法律制裁的层面,并严格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一方面,只有打击学术犯罪,才能保护正当的学术权利;另一方面,部分有意向违规操作的学者,会恐于法律的威慑力而自觉放弃“学术不端”行为。因此,相关法律的存在对预防和打击“学术不端”会有良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作用。

(二)依照法律合理界定“合理使用”和“学术不端”

我国版权法学家沈仁干先生提出了“合理使用”的四个标准:1.使用的作品应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以某种方式使用时应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使用应符合著作权法允许合理使用的目的,不得有任何赢利目的;3.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4.引用他人作品,除符合引用目的外,所引用的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合理判正常行为和违规行为,才能为执法提供正确的方向和目标。

(三)法律管制和道德约束相结合

在法律制度进入学术领域对学术活动中的信用缺失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就法律规范而言,法律在复杂关系调整和多元利益调适中的“中庸”角色决定了其必须保持“一般”和“普遍”的性质,这就决定了法律规范所能吸收的只是道德规范体系中最基本的内容和最起码的要求。法在一定层次和范围中取代道德是必然的,但法律介入科研信用失范行为的目的仅仅是要将科学界内单一的、内生的标准发展到内外标准相结合,是要将科学界内的封闭的、隐蔽的标准逐渐地向透明化、标准化转变,是要将单一的技术评价标准逐渐用适合科技、经济、社会、自然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综合标准来评价。总之,把法律应用到科研领域,将部分失范行为用法律规制,并不是要削弱道德的控制力,而是有助于道德在科研领域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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