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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范理论对犯罪控制的启示

2009-07-05车绍文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守法评判手段

车绍文

摘要社会失范理论认为,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结构根源,将犯罪的社会原因解释为社会结构中文化目标与合法方法之间的断裂,突破了“恶因必有恶果,恶果必有恶因”的犯罪原因的传统模式,为犯罪原因的科学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对当代中国社会犯罪控制有着重大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社会失范理论犯罪控制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47-01

“失范”一词,源于希腊人。16世纪的神学中是指不守法、尤指亵渎神的现象。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以此说明“与道德规范不一致的社会现象”。他在其名著《自杀论》中,用失范这一概念描述当社会规范和价值相互矛盾、冲突或社会规范与价值相对脆弱、阙如时,在个人和社会中会出现混乱状态。豍继涂尔干之后,默顿发展了失范理论。默顿把失范看成是“规范的缺席”。默顿认为,失范是在人们用社会认为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时发生的,而对于这种情形的一个共同反应就是越轨行为豎。

一、社会失范理论的要旨

默顿认为,社会失范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同决定达到目标的规范不一致。当社会所规定的目标与用以达到目标的手段不一致时,社会出现失范。他从价值上把社会结构分为目标与手段两部分。目标即文化目标,手段是为达到目标的社会所允许的途径手段。默顿指出, 社会的文化价值使人们树立起目标, 而能否实现目标取决于社会结构决定的与之相应的手段。豏当许多人缺乏达到这一目标的合法手段, 越轨与失范状态就会发生。社会的异常状态, 导致处于紧张状态的人可能通过违法犯罪来缓解紧张感豐。默顿认为,社会处于失范状态时,有五种可供选择的适应模式豑:(1)遵从意味着接受传统的文化目标和用制度性手段去实现这种目标。比如勤劳致富。(2)创新是指接受社会认可的目标,但采取不被认可的非制度化手段。比如,用欺诈手段发财。(3)形式主义是指人们拒绝传统的文化目标,但是却接受社会认可的制度性手段的适应方式。(4)退却主义是指有意识的拒绝社会中的文化目标和制度性手段,主动退出正常社会生活的适应方式。比如,精神病患者、流浪者等。(5)造反是指个人用新的价值观来取代现行社会的价值观的适应方式,反对被文化认可的合法目标和制度化手段。显而易见, 创新、退却主义和造反的反应方式容易导致犯罪行为。

二、社会失范理论对犯罪控制的启示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 旧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规范体系因不适应社会发展而逐步丧失控制社会行为的功能, 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规范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在一定程度上, 社会处于所谓的“失范” 状态。因此,为有效控制犯罪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社会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德国的犯罪学家李斯特,对社会政策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曾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最好的最有效的刑事政策, 是最好的与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之所以在犯罪控制中具有这种作用从根本上讲是因为,有效开展针对性的社会政策将有助于从根源上控制犯罪。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原有的格局不断被打破,新的格局还在完善中,社会必然会出现一些震荡和不安,各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也必然出现。因此,还应当树立社会综合治理的思想,采取具有系统性和时代性的治理对策。

(二)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生活质量

犯罪控制的经济途径,是社会犯罪控制最基本的途径,是犯罪能够得到控制的基础,没有经济控制的犯罪控制只能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为发挥经济措施在控制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增加犯罪社会预防的经济投入,搞好各种防范制度和措施的建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保护。

(三)重塑新型的价值评判体系

根据失范理论, 在社会转型期间, 传统的价值评判体系不断受到新生的价值评判的挑战, 社会价值评判由一元变为多元, 各种价值评判相互矛盾与冲突处于“失范” 状态, 容易导致行为越轨。我国著名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曾说过:“犯罪与文化的关系深刻密切,其密切程度是大多数犯罪学者所估计不到的。”因此, 尽快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整套社会规范体系, 增强社会控制力, 净化社会环境, 帮助人们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评判体系, 对于有效地防范越轨行为的发生从而控制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健全与完善适应我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与发展,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健全与完善适应我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控制犯罪来说势在必行。完善立法是实现犯罪控制的前提。要尽快完善适应我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是实现犯罪控制的关键。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对犯罪的控制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与执法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豒;增强守法意识是实现犯罪控制不可缺少的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减少有赖于全体公民形成普遍的守法精神,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刻而热烈的信念之中,豓如果没有现代法制观念,公民对法律没有形成普遍的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社会主义法制就不能高效实现,依法治国、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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