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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2009-07-05沈杰峰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经济学收益公益

沈杰峰 冯 辉

摘要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却对我国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保护显得软弱无力,陷入尴尬境地。本文从法律经学学的角度分析并论证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存在的不经济性,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消费者公益诉讼成本与效益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21-02

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波斯纳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中文版译者将“法律经济学”定义为:“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及未来发展的学科。”秦海认为可以广泛地将法与经济学定义“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通常的定义是,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概括而言之,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成本与效益理论分析

法律制度具有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追求目标值最大化,实际上就是要分析制度给个人带来的收益和成本。一项制度的收益和成本既要从个人的角度去分析,也需要从社会角度去分析。这是因为存在个人理性与团体理性的冲突,局部最优与整体最优的矛盾,其实质在于存在特定行为的私人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不一致的矛盾。

法律的社会成本是由私人成本和外在成本两部分组成。私人成本是指直接由私人支付,并容易为私人所计算和考虑的费用。外在成本是由社会或其他非受益者直接负担,并不易被个人所考虑却最终分摊给个人的费用。社会成本=私人成本+外在成本。从社会角度去分析一项制度的收益和成本,主要是分析它的收益和成本如何分摊给个人,即分析分摊机制以及收益和成本这两者的分摊结构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其产生、发展必定要打破原有制度体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成本包括:

(一)立法成本

立法成本主要跟创立法律制度的人有关。立法成本是指在立法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资源的支出,包括支付立法者的报酬,为制定法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征求意见、表决、法律文本制作等各项活动而支付的费用。

(二)脱序成本

它与法律制度创立和改变过程中出现的暂时的社会失序或无序状态给个人带来的不便有关,新旧制度交替之际,社会容易出现失序或无序状态,使个人无法可循,无法可依,由此引起许多麻烦和不便,从而形成脱序成本。

(三)失益成本

它是个人可能失去在原有制度下稳定获得的某些净收益,并使得制度改变以后的净实施收益低于改变以前的净收益。它近似于人们常说的体制改革中的摩擦成本。失益成本与脱序成本有所不同,失益成本只发生在制度的非帕累托改进中,而脱序成本在任何制度变化过程中都存在。

(四)适应成本

它是个人理解、学习、适应新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新制度改变了个人的博弈策略,为了找到新的最优策略,个人往往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去理解新制度,需要个人改变固有的习惯,形成新的行为方式。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脱序成本、失益成本与适应成本如果过高,往往会引起人们(他们中间很多人在新制度实施下净收益可能都是正值)对该制度创新或改制的反感。同样,那些预期在新制度下得到负值净收益或虽然能获得正值净收益但数量比原有制度下要小的人,也将因为失益成本而反对该制度创新或改制,并利用过高的脱序成本与适应成本,鼓动人们(可能包括不少在新制度下将得到正值实施净收益的人)反对该制度创新或改制。其次,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脱序成本、失益成本与适应成本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该制度创立成本的高低。它们越高,反对该制度创新或改制的人往往也越多,反对情绪也往往越强烈,从而创立成本也越高。若脱序成本、失益成本与适应成本始终为零,那么社会可能就会出现过于频繁的改制,一些实施净收益并不比旧制度高多少的新制度也会经常被创立出来,法律的稳定性就会受到质疑。

三、对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法律经济学的反思与建议

在我国,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而消费者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也存在着同样的尴尬境地。消费者公益诉讼不受重视,除了受脱序成本、失益成本与适应成本的影响外,还受其它不经济因素影响,这就得追溯到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自身的因素上。首先,消费者公益诉讼解决的消费纠纷所争议的标的金额小且分散,而消费者往往为了微薄利益提起的诉讼所付出的诉讼费用却是不菲的;其次,作为原告主体的广泛性,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容易造成人们纷纷起诉,这种现象的出现,必定会浪费大量的人力资源;另外,一旦起诉的人多了,案件就必然多起来,司法机关为此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就难以削减。再者,以该种诉讼起诉获胜后的所得,又该如何分配呢?以上所述都显示出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不经济性。

然而,怎样才能落实这一系列问题呢?本人提出几点建议:

(一)改革诉讼费用制度

消费者公益性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非常可观,所需费用往往为公民个人和一般组织难以承受。为了适当减轻消费者的诉讼费用的负担,我个人认为,我们可以建立与保险公司性质类似的机构,根据其所承担案件种类与诉讼费用承担条件,为其支付诉讼费用;再者,也可以考虑征收消费税方法收集经费,以此应用于消费者公共维权诉讼,充分节约了为此花费的不必要费用。

(二)健全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我国目前立法只承认消费者协会有支持起诉的职能,没有起诉的权利。但我觉得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52条第1款,当经营者有重大违反该法规的行为时,由消费者保护官或消费者保护团体向法院诉请停止与禁止。这种不作为之诉主要针对经营者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为克服单个消费者力量薄弱,将诉权赋予专门的官员或团体,以平衡双方诉讼实力,此类诉讼具有典型的公益诉讼性质。故,我们可以借鉴第建立一个独立的拥有起诉资格的机构,由政府、民间组织来监督。这样,可以节省足够多的社会资源。

(三)建立专门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基金会

针对获胜后的所赔,我建议我们建立一个专门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基金会,所得赔付一部分可以拨给备起诉的机构做费用,一部分可以应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这样可以避免闲散经费的搁浅与不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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