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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防控体系的运行与完善研究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治安效能犯罪

薛 伟

摘要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治安形势复杂、犯罪率居高不下,人民对和谐社会的呼声日高,而我国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运行机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动态社会治安的需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治安防控体系作为一项新型警务运行机制,应时代的要求顺势而生。

关键词运行完善治安防控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16-01

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与警务体制改革、与派出所工作改革是分不开的。多年来,派出所工作改革带来两个重大转变:一是从重打轻防到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转变;二是从机关化工作模式向社区警务模式的转变。可以说,这两大转变是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着力点,也是治安防控体系从创立走向成熟,进而不断完善的关键。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以下问题的解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一、防控理念的确立与深化

在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容忽视的思想倾向,主要表现在“无为论”和“速成论”两个方面。持“无为论”观点者认为,犯罪是常态存在,治安防控无助于犯罪的深层次解决,只是带来犯罪的转移。一时、局部可防,长久、全局难防,再加上治安防控体系涉及的人财物条件难以及时到位,因此,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持悲观消极态度。

这一消极观念的存在,带来一些非正常现象,如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消极应付,挂在嘴上,写在纸上,难以落实到行动上,由此直接影响到治安防控效能的实现。持“速成论”观点者认为,在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协同运作,公安机关整体联动的情况下,通过治安防控的有效建设是可以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因此沉湎于防控效能带来的乐观局面不能自拔,大有“毕其功于一役”的态势。这种“速成论”的观点忽略了对犯罪常态性的认识,对于犯罪的复杂性和持久性没有足够精神准备。也忽略了治安状态出现短暂好转是防控力度加强的必然结果。由此造成在防控措施上存在短视行为,提出一些不切合实际的口号和目标,助长了急功近利的浮躁之风。犯罪学家明确指出,很难想象,在犯罪原因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来。从犯罪原因来看,犯罪是由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所达到的一种比较激化的状态。解决犯罪问题,可以说“无为论”和“速成论”都于事无补。

二、自防意识的挖掘与培养

按照被害人学理论,“被害预防是以被害人为视角,通过减少、消除各种易致被害的因素,进而使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免于刑事被害或减少成为被害人机会的各种活动和措施的总称。”被害预防对于净化人格形成的外部环境,提高个体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调控能力,避免陷入被害情景,减少被害事件的发生具有现实的作用,但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被害预防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人们更多地把目光瞄准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管控以及对可能产生违法犯罪的外部环境的改造,没有对易于产生被害的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从治安防控体系运行实践来看,被害预防是一块相对薄弱的空间。因此,挖掘和培养广大社会公众的自防意识,强化被害预防,成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应该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一方面,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应该明晰被害预防的功能和作用,投入较多的人力、财力、物力强化建设。如培养一支既有法律政策水平又有一定表达能力的民警队伍,承担起被害预防宣传的责任,深入各机关、工厂、学校,采用多样化手段深化被害预防宣传,谈形势、讲法律、传技巧,“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让自防理念和技巧内化为广大公民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明晰民警的相关职责,量化被害预防的考核指标,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力度,防止被害预防流于“良心活”状态,也是确保被害预防质量与效果的关键一环。

三、防控力量的素质与效率

科学的犯罪预防理论还必须依托科学的运行机制去实践,而运行机制实践的效率有赖于高质量的防控队伍来支撑。人的因素第一,任何时候,人都是决定事物成败的关键因素。因此,防控力量的素质,成为制约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效率的关键。分析治安防控体系部分环节运作不畅的原因,多受人的因素制约而成。毋庸讳言,犯罪嫌疑人能够破网闯卡,屡犯屡逞,与治安防控人员织网不密、防控不力有关。四道防线的屏障功能、治安卡口网络的堵控功能、街面巡防网络的巡查功能、社区防范网络的群防群治功能、化解矛盾纠纷功能等,都与防控力量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有着直接对应关系。能否从茫茫人海中识别违法犯罪嫌疑人,能否运用多种综合能力有效整合民力开展安全防范、并能及时排查矛盾纠纷,化干戈为玉帛,考验到各个防控个体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这里需要的更多的是盘查嫌疑的专家、调解纠纷的专家、做群众工作的专家、安全防范的专家。所以,重视防控力量的素质建设,对应每一张守网、守线、受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开展正规化培训,强化素质养成,同时明晰防控个体职责定位、实行量化考核、责任倒查,是提高治安防控体系效能的关键所在,也是犯罪学防范理论得以有效践行的关键所在。

四、防控效能的科学测算与评估

犯罪学防范理论观照下的治安防控体系运行实践,从防控前的警情研判、防控目标的确定到防控活动的组织实施,都经过周密计划,科学论证。但是,目前对于防控效果的科学测算与评估尚需进一步重视。应当说,对治安防控体系运作效能进行科学测算与评估是理性防控的内在要求。从效益原则、成本理念、经营理念出发,也需要对治安防控体系的运行效能进行科学测算与评估。评估的标准应当以犯罪现象的减少和犯罪增长的有效控制为参照。首先,应当专设评估机构强化过程监控。

考察防控成效不能仅从公众安全感及案件压降率去衡量,而应着眼于考察防控过程。即周期性地考察防控活动并强化纠偏机制建设。其次,应当强化成本测算。根据防控投入的人力、财力、时间等资源与预期目标对应评估,看投入与产出是否平衡,资源利用的效益是否实现最大化。最后,应当对防控措施进行择优评估,看哪种措施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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