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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路产赔补偿听证程序的理论探析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当事人补偿程序

邢 玲 许 静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也是控制行政权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构建路产损坏赔补偿听证程序,对于保障路产赔偿人和补偿人的权益、提高路政管理水平、推进行政程序文明进步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听证程序公路行政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74-01

现代法治相对于传统法治,更注重于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从控制政府权力的方式而言,传统法治注重的是组织法控权,现代法治则更注重程序法控权;就控权的手段而言,传统法治强调的是以权力控制权力,现代法治更强

调以权利控制权力。听证制度正是在这一法治理念下应运而生。

一、构建路政赔补偿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

听证,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豍在不同的国家,听证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听证”,在英国称“听取对方意见”、“陈述”、“辨明”,在日本称“辨明”、“听取”、“公听”等。豎

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基础制度的核心,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其最早可追溯到英国法的“自然公正”原则。“所谓自然公正,即任何权利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人的意见。”豏在英国,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包括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两项规则。公平听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成为现代听证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在美国,自然公正原则为其修正案所接受,形成了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14条规定:“任何州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做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听证制度对行政机关来说,是履行其宪法上的义务;对公民来说,是享受其宪法上的权利。

公路行政是国家行政权在社会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和有效延伸。公路行政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是在《公路法》授权情况下的公路行政管理机构。公路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即依法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否则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或刑事责任。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根据现代程序控权思想的行政法治要求,在公路赔(补)偿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时,涉及公共利益,根据自然公正原则,需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即对于技术指标和价格鉴定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专家、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在公路管理机构对当事人处以赔补偿决定时,以行政主体作为民事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和补偿。虽然赔偿和补偿属于民事性质,但是在实践中行政主体作为民事主体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不可能处于绝对平等地位。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公路赔偿和补偿案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执行,特别是第三十五条规定:该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具有极强行政色彩。所以,公路赔(补)偿虽然与不同于行政处罚性质,但从实质程序上讲具有类似的强烈行政性质,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在公路行政程序制度上的延伸和发展是顺应现代法治潮流的。

二、构建路产赔补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行政听证适用范围标准的界定因各个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同而不同,但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标准是:行为标准和当事人利益标准。1.行为标准:根据行政行为性质和种类确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称之为行为标准。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听证范围仅限于个别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利益标准:根据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利益范围确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称之为利益标准豑。行为标准和当事人利益标准只是从不同的立足点来讲的,就实质内容而言,这两项标准是密不可分的。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适用听证时,首先看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其次要看这种不利影响是否侵害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还要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公路是资金密集型的国有资产,对路产的损坏要求相对人以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补偿或赔偿。在一定的程度下,赔(补)偿金额较大或巨大。从行为标准角度讲,公路管理机构对相对人处以较大数额赔偿和补偿,不适用听证程序,侵害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该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这样,在《路政管理规定》没有对公路赔偿和补偿听证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听证程序及其相关标准有了法律支撑。从利益角度讲,公路行政在没有听证程序情况下处罚相对人,可能会造成行政恣意行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某些时候会造成严重后果。

三、结论

公路行政是我国行政权利在公路领域的发展和延伸,对程序法的研究适用更能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无论从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上,在公路赔偿和补偿中的应用已经具有了良好的法治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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