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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和谐的法治之维

2009-07-05蔡恒松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利益法治

蔡恒松

摘要民族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和谐的关键是民族利益关系的和谐。法治在建设民族和谐中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运用法治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自然生态调控机制促进利益关系的和谐,推动民族和谐的建设。

关键词利益关系民族关系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26-02

发展民族和谐就是要实现社会各民族成员、群体之间,各民族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和睦顺畅,各民族愿望和利益需要能够得到满足,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各民族团结的社会。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从民主法治、经济发展、思想道德等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建设。其中,民族法治对于发展民族和谐更是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本文就民族法治与民族和谐进行一番思考。

一、民族和谐的实质是利益关系的和谐

民族是重要的社会存在形式。各民族之间存在着文化、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差异,却又共生共存在同一个社会整体之中。社会不是单纯的抽象概念,它是人的一切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的总和。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人是构成民族的基本要素,研究民族和谐,就需要我们从人本身出发去思考相关问题。马克思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豍因此,思考民族问题,就要从利益开始。

利益是什么呢?利益是实现人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是“个人或个人的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求。”豎进一步指出利益与社会主体的关系,明确了主体的主观感受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利益对主体的存在价值。归根到底,人们行为的基本目的就是要获取利益、满足需要、实现生存发展。人们在从事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的过程中,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人类所从事的生产生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和改造,也产生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有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了人的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的全部内容。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主体为了获取利益、实现生存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

因此,民族关系的实质是民族间的利益关系,是各民族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获取利益,满足需要,实现生存发展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总和。民族和谐也就是各种利益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它既包括了同一民族内部人与人的关系和不同民族之间人与人的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了民族自然关系的和谐,即各民族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归根结底,发展民族和谐就是发展民族利益关系的和谐。

当前,在发展民族和谐进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显得尤为突出。一直以来,我们往往只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时,我们单纯的把自然看作是被动地由人这个主体去开发利用的客体,忽视自然的发展要求。然而,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只是人类仅从自己最直接的利益需要出发去征服自然。我们应该把自然视为同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思考自然的利益需求,寻求人与自然关系中各方主体利益的协调,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如果我们忽视自然自身的利益需求和愿望,不改变以往那种只注重经济增长而忽视生态环境的传统生产方式,民族和谐就会因为失去自然生态基础而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发展民族和谐既是发展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又是发展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身,尊重自然界就是尊重我们自己。

二、法治是协调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既然民族关系的实质是一种民族间利益关系的总和。那么,利益关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利益关系是一种利益合作关系。“一个社会是一种对于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险形式。”豏分工合作的聚居形式是人们实现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形式。尽管“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豐但分工合作的聚居方式带给人的因分工合作在人之间引发的利益冲突,远比单独个体单打独斗的割裂生存状况所遭受的生存困境带来的危害要小得多。否则,趋利避害的本能不会将人的生存发展方式选择为今天这样分工合作的聚居,而应该是相反。而且,正是不断深化、扩大的分工合作让我们只要付出部分的劳动,却可以有机会享受全体人类创造的利益。因此,利益关系呈现出一种人们为获取利益而相互合作的关系。

利益关系也是一种利益冲突关系。“虽然一个社会是一种对于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险形式,它却不仅具有一种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征,而且也具有一种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在获取利益过程中,由于在利益关系中主体对所需要的具体利益的价值判断不同;主体获取利益的能力不同;利益主体所表现出的需要无限性和利益客体呈现出的供给有限性的矛盾,都决定了主体必须是以一种既合作又冲突的获取利益的方式来实现生存发展。这样,在利益合作的另一面,人们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又表现出因利益分配而相互冲突的一面。毫无疑问,利益合作和利益冲突是利益关系的实质内容和永恒主题。

因此,民族关系就是各民族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利益合作和利益冲突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发展民族和谐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地促进各民族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为获取利益而进行的合作。减少相互间因利益分配而产生的冲突,从而达到各民族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共生共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各民族的自由和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任何民族中的个人和群体,都有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追求自己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对于在同一民族和不同民族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都需要我们充分运用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自然生态调控机制去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利益合作,以实现各种民族利益要求都得到合理满足。

针对合作与冲突并存的民族利益关系,我们应该怎样促进民族合作,化解民族冲突呢?很显然,尽管利益关系纷繁复杂,却总表现出有一定的秩序蕴涵在其中,这种秩序在维持、发展利益合作,协调,减少利益冲突中发挥重要作用。“对我们周遭的宏观世界所作的观察表明,它并不是由无秩序的和不可预测的事件构成的一个混乱体,相反它所表现的则是意义重大的组织一致性和模式化。”豑我们依靠什么来协调民族利益冲突、促进民族利益合作?“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豒法就是这样一种协调利益冲突、促进利益合作的“最专门化的高度精致完美的社会控制工具”豓。通过促进各民族的相互合作,创造所需要的利益,满足各民族生存发展需要是法所承担的必然任务。

民族和谐是法治建设的目的,法治是建设民族和谐的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社会主义阶段,各民族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非根本利益上,各民族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从当前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我国已进入转型的关键阶段,既是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多发期, 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现实性问题集中呈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时,法治所承担的促进民族合作、协调民族利益冲突的任务更加迫切。

三、建设民族和谐的法治路径

法治就是依法办事,民族法治就是要求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民族事务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进一步发展民族和谐。加强民族法治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更是发展民族和谐的必由之路。

加强民族法治,必须树立民族法治理念。我国自古以来形成了相互交融的民族关系,各民族相互交融使得人们容易忽视民族间的差异,以及各民族间不同的利益要求。不重视民族法治的情况依然存在,这对于民族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带来不良影响。现代社会尊奉法律的神圣,要实现民族法治,就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人治观念和人情观念,增强主体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树立全体社会法治的神圣理念,必将对建设民族和谐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这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民族和谐的关键。

加强民族法治,必须强化民族法治基础。民族法制是法治的基础。立法工作是法制的核心内容。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有关民族问题法律法规等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为我国建设民族和谐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要求。“这是我们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豔我们要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基础上,继续加大民族经济、文化及其他各项事务的立法,加强民族法治相关配套的立法工作,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民族法治奠定更为夯实的法制基础。要健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是民族发展的核心问题。根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制定并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区位、资源和政策优势,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要重视对传统民族文化的保护。传统民族文化是我国各族人民长期辛勤劳动、不断积累的奇葩。要建立健全传统民族文化的开发、搜集、整理、保护、利益分配和平衡机制等等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传统民族文化。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立法。保护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实现西部民族地区的科学发展,必须从制度上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要调整和优化西部现有产业结构, 并对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取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加强民族法治,必须强化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民族法治建设发展的重中之重。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要通过其积极主动的行政行为实现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各级政府对民族法治的成效负有很大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培养拔尖的优秀民族司法和执法干部。切实加强民族司法与执法队伍建设,推动民族法治的进程。要完善司法与执法人员的准入制度,严格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工作, 这对于整体提高司法、执法部门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要针对民族地区法律实施的特点,既重视民族的特殊性,又注重国家法律的普适性。把法律的普遍性与民族的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要综合运用民事类、刑事类、经济类、行政类等法律,协调民族利益关系,促进民族利益合作,有效地推进民族地区的民族法治建设,要全面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是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关键。我们的重心应放在使各种监督形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增强实效上来。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党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综合作用。

四、结语

我们要建设的民族和谐是是协调好全社会各民族的利益关系,在社会公平和正义基础上,具有可持续性,以人为本的民族和谐。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以民族法治保证民族和谐,以民族法治发展民族和谐。运用民族法治的利益分配机制、平衡机制去扶弱济困,运用自然生态调控机制促进各民族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促进民族和谐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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