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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2009-07-05伍家旺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农民农业农村

伍家旺 邓 浩

摘要本文主要在对云南省通海和元谋两县的实地调研取得有关基本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调查所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探析了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缓慢的各种原因,论证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农问题农村市场

中图分类号:F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22-02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农村改革,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一定提高。但是,随着改革重心转移到城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使得农民在社会分层中成为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经济建设的深入开展使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很大提高,随着中国加入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和农业问题即“三农问题”成了制约我国全面发展进步的瓶颈。

“从当前中国农民的收入水平和享受当代发展成果的过程来说,农村无疑要发展。在今天这个越来越强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时代,农村发展无疑也具有全面发展的内涵。中国的大多数农民还在从事农业生产,没有脱离手工劳动,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强度很大,农民仍然把自己称为‘受苦人”豍。目前几亿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不再是能否吃饱穿暖,而是如何切实增加收入和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问题。因此,扫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道路的障碍,关键是解决“三农问题”,而如何增加广大农民的经济收入则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民收入增加,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界定

仝志辉认为“农村民间组织”就是以追求农村经济活动效率和农民社会福利为目标,以农民为参与主体,在农村

活动的、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

在此,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这样一种组织:以农民为主体,通过自愿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共同约定,进行互帮、互助,共享信息和收益,以促进成员收入增加,提高成员的福利水平为目的的经济性团体。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到“为了支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本法。”豏该法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定性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自愿的自助行动不仅能够为组织成员和农村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提高农民参与政治发展进程的程度,由此可以减少失望和暴力的农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边缘化形象的可能性。

二、推进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

(一)云南省农业发展现状

云南省是个少数民族众多、农业生产自然环境较为恶劣的边疆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跟东部地区有很大的差距,而且省内地区差异也很大,经济发展的模式尤其是农业的发展模式还是以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为主。曾经使我国农村面貌焕然一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越来越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较好地满足农民的物质生活需要。尤其是我国加入WTO组织之后,传统农业生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市场竞争压力急剧增大,我省农业发展急需建立一种有效的模式使农业发展在“腹背受敌”的环境下取得长足发展,在竞争中取得优势求得生存空间,以保护农民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我国经济的腾飞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样,我省经济的腾飞也离不开农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怎样实现我省农村经济的腾飞呢?经过对我省通海及元谋两地的实地调研及国内学者的深入分析论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

(二)云南省农民增收缓慢的制约因素

1.从经济层面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落后

传统的农业经营模式,是个体分散经营,这种生产方式具有极大的盲目性、滞后性、分散性和信息闭塞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独户单干的农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在生产上有盲目“跟风”的习惯——发现当前种植什么作物经济效益好就蜂拥而上,收获时节却因为信息的闭塞而导致市场上“供大于求”,从而无法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单户农民种植作物的另一大缺陷是获取信息的滞后性——他们没有较好的渠道获取最新的信息,来年的种植计划很大程度上受前一年各类作物的市场状况影响,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户难以按照不断变化的市场调整经营策略;此外,农民各自为战的小农意识还没有完全地转换过来,从购种、种植、管理到销售基本上都是分散进行,这样的现状无形中提高了他们的生产成本和市场运营中的交易成本,导致自身收益难以得到有效提升。传统农民的生产经营模式抗风险能力差,在市场中必然会陷入被动,利益受损的事情经常发生。

2.从政治层面看,农民群体的民主政治参与不足

目前,农民还是中国的最大群体,当前这个最大的群体还缺乏他们自己的组织和团体,农民群体的利益在现实当中没有得到正当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心声无法顺利表达,处于政治民主参与的边缘地带。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这也是农村发展的根本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民生产经营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及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3.从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农民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基本是处于无能为力的被动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二者之间起到连接“桥梁”的作用,使农民可以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好弥补农户与市场之间无中介组织的真空。农村信息化落后及农民文化水平低下,造成了农民的信息闭塞,这也是制约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因素。

所以,“从深化农村市场改革的角度来说,必须加强处于劣势的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依靠‘弱者联合产生的聚合力来应对市场化进程,保证农民获得改革的收益。”

三、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可行性

(一)政府的重视和扶持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动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协调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市场之间矛盾的一种有效形式,它的发展和建设得到了来自各个层面力量的关注。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国家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早在2004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农业部和财政部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曾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2004年农业部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也曾拿出5000万资金作为扶持政策的配套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实是将分散小农组织起来闯市场,是在形成某种新的市场主体,政府往往是在推动这些组织的形成,其成长不是因为政府失灵,而是政府有意识作为的结果。”豒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当代中国农村的长远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是解决“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三农困局的有效路径。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模式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有效整合生产经营环节

分散自主经营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合作组织利用组织约定和规章,对农民生产经营的一个关键环节或者整个生产和经营过程进行有效地组织、整合,可以有效地实现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规模经济,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在生产资料购进和农产品销售上,这一形式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强了农民整体的市场谈判能力,有助于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全球一体化的农产品市场风险日益增加,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提高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有效利用国家或者其他实体援助的有效形式

近年来,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开展,“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大幅度地增加了对农村和农业的投入支出和扶助,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但是要使大量的资源尤其是援助资金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采取直接面对上百万的村庄和上亿的农民,这样的方式是行不通的,所以应该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接收实体,使援助充分发挥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实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科技和人才支撑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服务。”

3.农村经济发展是提高农民福利水平的前提

受我国复杂的现实状况和人均资源有限性的制约,近期内,仅凭借政府力量不足以提高对农村统一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安排。目前可行的方法是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有效合理的生产经营方式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在物质上保证对农民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成为可能,这是做好农村社会福利工作的物质保障和前提条件。当前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努力增加农民的收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促进当地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加快结构调整的有效形式

自从我国农业进入发展新阶段以后,市场结构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供大于求的局面已经形成。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需求的约束下,“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可以为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民提供一个与外界联系的良好平台,通过向组织成员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如最新的市场信息、农民急需的技术指导、引进效益好的新产品等,降低农民进入新产业和产品市场的交易成本,形成规模经济,从而改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地位,提高农民生产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顺利进行。从实地调研的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市场与农户有效衔接方面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5.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现在大多数农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依然非常淡薄。他们的某些行为即使违法却意识不到——比如销售农产品缺斤少两、使用假币等;更遗憾的是农民维权意识的缺乏,在买卖交易中,常常是吃了亏却不懂如何维权,比如买到假冒伪劣的农用产品也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利益。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可以把分散的个体农民融入到经济合作组织这个集体里面来,通过组织文化的熏陶,宣传和培训以增强组织成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进他们之间的交流,达到更好的普法教育的效果。因为宣传的主体是贴近农民或者说就是农民中的“有识之士”,宣传的内容也是根据他们自己的需要进行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讲解,农民遇到相关的问题也可以在组织内部咨询了解,这样的方式不再是过去灌输式的教育,而是促使组织成员对法律的学习、了解、应用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需求,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农民加入经济合作组织,就可以通过组织直接联系厂商、批发商统一购买自己想要的生产资料,如农药、化肥、种子等,减少中转环节,而且可以利用购买数量较大和长期合作的有利条件来跟商家谈判,既可以降低生产资料的购买成本,也又能保证所需农资的质量,达到保护组织成员利益的目的。

6.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各种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现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薄弱,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需求。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有效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促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为农村科技推广服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对当前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供给不足问题起到了有效缓解的作用。该体系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生产的科学水平,进而提高农产品的品质,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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