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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冲突问题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公司章程章程公司法

董 健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股权转让中,很多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权规定一些不同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使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股权转让发生冲突,而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过于简单,对实际生活中的冲突问题还不能完全解决,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股权转让约定转让法定转让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01-01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范,我们称为法定转让,同时还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们称为约定转让。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在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权规定一些不同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有些条件比《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宽松,如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均需无条件同意,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有些条件比《公司法》的规定严格,如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某大股东同意或经董事长、董事会的同意。由于当事人的这些特别约定可能与法律规定不符,当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符合这些特定的条件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现行法律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系强行法,有关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关系到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实现,属于当事人不得变更的强制性规范。若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应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即违反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系发起人之间的契约,缔约各方有权自由地规定条款,因此,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对股东转让股权设定的条件符合合同自由原则,违反这些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无效。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适足取。公司股东转让权,是公司法确认的股东权的重要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和人合的特点,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股东往往有特别的要求。理论上,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一般能就章程的内容实际进行协商,合同自由能够得以体现,但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一般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司章程中与公司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的条款,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了比公司法第72条更为宽松的转让条件的,如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均无条件同意,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认为是其他股东权利的预先放弃,该规定有效,该股权转让合同亦有效。第二,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了比公司法第72条更为严格的转让条件的,一解也应认定章程规定有效,除非该条件使得股东事实上根本不可能转让出资,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享有的转让出资权利的规定。如果股东违反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当然,如果该股权转让已经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可视为已经修改了章程;应认定合同有效,从章程制定的目的看,章程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而制定的。章程规定的多为程序性条款,它应受公司法实体权利规定的制约。即章程作为约定条款在与实体法规定的权利行使相冲突时,章程设定条款不能适用,而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当程序不合适时,不能为之修改或废除实体法,所以当章程的规定阻碍了股东法定权利的行使时,应优先考虑股东权利的行使和保护,而不能使股东屈服于不正当的程序,公司法的生命在于运用和权衡,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是法律的真谛。

股权转让除前面提到的情形外,股东之间还可能约定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其他限制条件,如股权转让应经某大股东同意或董事长、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均需无条件同意,等等。这些约定一般比法律规定严格,正确判断这些约定的效力是非常必要。笔者认为,除了参照股权转让克服章程限制的办法之外,应将当事人的约定与股权转让行为分开分析。首先,应当认可股东约定股权转让限制条件在股东间的有效性。虽然这些约定与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不同,但法律不禁止自行约定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第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条件只在参与约定的当事人间有效,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不影响当事人约定的有效性。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第三,当事人违反其特别约定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由于限制股权转让约定的相对性,其效力不及于未参与约定的第三人,所以受让人受让股权仅受法律规定条件的限制,不受他人约定的限制。转让人因其违反特别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参与约定的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如何协调公司章程的约定转让和法律规定的法定转让,即如何处理自由转让与限制转让的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研究的一个永恒的命题。本文对此提出的一些观点,可能并不成熟,但这些问题的理论与实务意义,值得我们去认真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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