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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发现法律

2009-07-05傅成保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公正裁判

傅成保

摘要裁判释法是彰扬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司法活动具有自制功能。全面发挥法官的裁判释法作用,才能使司法公正能够为公众所看见并接受。裁判释法必须遵循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公开,合法,客观,具体,简明,即时,准确。为保证释法的质量与效果,必须提高法官的释法能力的提高,对裁判释法进行制度性探索,完善配套制度,提供系统化的支持。

关键词司法公正法官裁判释法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24-02

裁判释法是司法合法性、正当性的前提。司法公正是司法裁判的生命和灵魂,尽管国家强制力是司法权威的来源之一,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裁判公信力是以社会公众及诉讼主体的认同为标志的。而在我国司法界,由于个别法官不良个人行为和判决理由匮乏、诉辩主张无论理分析等司法专横现象,造成了社会对法院判决合法性、公正性的怀疑,当事人不服判息诉,上访不断,上诉率居高不下,进而造成改发数上升,裁判公信力下降,法院、法官形象受严重冲击。因此,司法必须具有说服力、公信力,而说服力和公信力的支撑就是通过裁判释法来实现的。法官居于裁判活动的中心,裁判活动亦是法律的具体体现,因此,裁判活动中对法律的阐释就成为法官的基本职业技能。只有全面发挥法官的裁判释法作用,才能使抽象的法律精神转化为具体的社会规范内容,能够为公众所看见并接受,而法官通过裁判活动完成了为民众寻求法律的任务,即发现法律,实现法治。

一、裁判释法的价值

裁判释法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法官通过其言行,根据法律对相应程序及实体的规定,充分阐释法律的内容及实质,使得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有一个权威的依存,在实现个案权威的基础上,使法律的精神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简单地说,裁判释法指的是法院应该“尽可能使用可以找得到的确切言词,并给这些言词它们原有的和通常的含义。”豍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及理论界更多地认为司法裁判中的释法就是裁判文书的说理,纵观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文书说理只是裁判释法的形式之一。裁判释法是司法活动的一种,其对象是具体的裁判行为及结论,其依据是法律、法规及相应司法解释等内容及其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个案公正与一般公正的统一,使裁判及其依据能为公众理解、接受并进而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水平。裁判释法的价值在于:

(一)裁判释法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是司法为民的手段

司法为民以人为本,司法的人性化在于通过释法使公众对相应的法律精神有了具体化的认知,全面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以自我保护,从而为当事方提供了最及时的司法救济。

(二)裁判释法是彰扬司法公正和法治文明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法谚称“法律借助于法官降临尘世”,马克思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其中蕴含的含义是:法官应该是法律的使者,而非法律的奴隶。虽然司法是被动的,但其对社会的作用是能动的。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豎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必须通过裁判释法来完成。同时,裁判释法也一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神秘主义,倡导法制的公开与透明,推崇法律的民主,彰显法律是绝大多数人的保护神。

(三)裁判释法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司法能力不仅是指法官对法律理解和把握的能力,更是法官展示和运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准确运用法律,展示法律精髓,让社会公众对司法予以信任、理解和执行。在裁判释法中,既展示了法官对法律及其价值追求的理解与运用,更展示了法官对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的准确分析判断,裁判中对法理、情理、事理的揉和是法官综合素质的结晶。由是,应当把裁判释法视为法官对外展示其司法能力及素养的手段,司法对外交流的重要形式。

(四)裁判释法是程序公正的根本要求和主要形式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人们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寄希望于程序公正的保障,因为程序公正是可以被公众所看见和认识的,也是实体公正合法性、公信力的来源。只有充分的裁判释法,才能使公众认为个体对纠纷解决的知情权、参与权得到了最大的尊重和保障。

(五)裁判释法对司法活动具有自我约束功能

通过制度设计中对裁判释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官必须对自己的司法活动进行规范性的解释与说明。这将促使法官为自己的行为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据,从而为其他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供了一个更加透明的平台,进而对法官的司法行为就必然产生约束和监督,抑制法官的恣意判断,使司法裁判具备正当性的外观。

基于以上认识,裁判释法的重视性逐渐为精英法官所认识,并得到了有益的探索。如上海二中院的“法官后语”得到了积极的评价,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的“法官忠告书”也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当然,对此亦有不同认识和争论。豐

二、裁判释法的原则及基本要求

裁判释法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保障。唯其更新司法理念,革新释法形式,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的效果。因此,裁判释法能否具备稳定性、长期性,在于能否为其建立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则。

司法为民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裁判释法作为司法活动的表现形式,亦必须以司法为民作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司法为民不仅追求个案公正,更重要的是由个案公正累积而成的司法的整体公正,从而树立司法的公信和裁判的权威。为贯彻这一原则,裁判释法必须遵循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公开;合法;客观,具体;简明;即时、准确。

公开是程序公正的保障,是司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基本要求。在整个司法活动中,裁判释法必须充分遵循并贯彻这一原则,从立案至宣判,切实通过释法,使法律的价值和精神得以充分展示,真正将审判公开落到实处,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充分尊重和保障,使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得以全面保障。

合法,即释法的范围和对象应该严格以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为前提,不能突破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形式和内容上亦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书面释法的,不能以言行的方式,以裁定释法的,不能以判决形式释法。裁判释法的对象不能越限,如公开保密范围内的事项:对合议庭意见、审委会意见中不同意见予以公开,并分别分析说理,这既违反了保密的规定,亦会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无以完成裁判明确、具体、肯定的职责。

客观,即释法应该紧密结合具体的证据和事实展开。具体是指释法中对法律、事理、情理的引用和推论要准确,裁判结论要明确,既要契合法律的精神,又要契合人情、事理,要使司法的行为和结果因明确、可被接受而为社会所尊重。既要辨法,又要析理,做到法的规定、法的精神、法的价值与事理、情理相结合,与具体的讼争相结合,推论与分析要有针对性。

简明,要求释法形式和内容要通俗、易为公众所接受。结论要明确,推论要简捷,避免出现为说理而说理,替代法学专家对法律问题的专论,影响了释法的效果,脱离了公众对释法的心理需求。

即时,即裁判释法必须应时而出,及时解决司法活动中的问题,展示相关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为司法公正要素之一的诉讼效率要求裁判必须及时、高效,因而及时对裁判行为释法,才能保证高效的诉讼取得最佳效果。

同时,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引用及解释必须完整、准确、有序,必须符合裁判文书的要求。说理本身要清晰、有序、完整,而作为裁判说理的要求应该是更高层次的。说理的内容以充分阐释法律精神为主,必须做到准确无误,能够通过释法,充分发掘法律背面所蕴含的价值追求、立法原意和宗旨,并能够充分结合社会现实,将法律的规定与社会需要和价值观念的变化紧密结合。因此,说理是为了使裁判更正确,因而其对相关法律、事理的阐释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裁判释法具有整体性,是对整个司法行为的释法,并不因司法具有阶段性而相互割裂。从形式上来看,审判过程中不允许前后矛盾的释法,从内容上来看,其必须从全案出发阐释相关的法理、事理,必须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出发,对相应的法律现象进行阐释。具体表现在:法律推理、分析应统一和谐,结论明确具体,引用的法律法规齐全,释法内容要全面。一个具体的释法,不能有相互矛盾的结论和解释,亦不能有与法律相矛盾或冲突的解释。在法律引用上,必须是完整的,不能断章取义。

三、通过裁判释法推动司法公正的对策

裁判释法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开启了全面观察、了解并进而接受法律及其规制生活的产物——裁判的窗户,使公众得以从这扇窗户中沐浴法律的光辉,让公众发现法律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对提升社会整体法律素质有着巨大的作用。为了保证释法的质量与效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有力的保证:

(一)提高法官的释法能力等基本职业素养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往往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真正实现裁判释法的目的,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官,通过其辩法析理,达到胜败皆服的效果。这就要求法官首先必须具有浑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经验,良好的个人品德,言行举止都能够体现法官的良好形象,裁判活动均能展示法律的内在要求。因此,加强法官素质建设是司法改革的基础工作,也是裁判释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从法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养及司法理念等诸方面加强法官教育,以法官良好的道德风范、扎实的法律素养、先进的司法理念保障裁判释法的质量及效果。

(二)对裁判释法进行制度性探索

为了裁判释法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必须设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定,使裁判释法有明确的规则和要求,不因法官和案件的差异而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作为司法能力的制度要素,“司法体制的好坏优劣,直接关系到司法能力的发挥,是影响司法能力的制约性因素。与其他要素相比,它更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根本性。”豑在制度设计中,应充分尊重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利用现行司法制度中的有效资源,体现程序、实体并重的要求,对释法的形式、原则、基本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明确法官的释法责任。鉴于裁判释法是针对整个审判活动的,必须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始终,不宜建立一个相对集中而独立的释法规则,而应在相应的规范审判活动的司法解释、指导性司法文件中加以规定,如在庭审规则、对裁判文书的指导性司法文件及职业礼仪中均制定释法规则,明确裁判释法的原则性要求和基本规则。此外,在文书质量及案件质量评比等内部管理制度中均有释法的指标性要求,将释法渗透到每个司法环节中。

(三)完善配套制度,提供系统化的支持

为实现裁判释法的规范化,必须完善相应的配套规则,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证据规则,提供清晰的推论和认定证据及事实的依据,为司法推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架构;2.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控制和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则,为裁判释法提供法的空间支持。当前,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已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发布,刑事证据规则亦在各级法院中有所探索。但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方面的规则,目前只有少量的探索,裁判释法的配套制度能否为公众所接受,亦依赖于裁判释法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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