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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义务利益道德

方 波

摘要现代社会,随着公司经济力量的不断增强,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公司社会责任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它涉及到公司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本文从法理学上的“道德与法律”和“权力与义务”的角度探讨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虽然公司本质上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作为掌握社会大多数资源的角色和受法律保障的一员,公司要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17-02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一大亮点是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五条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的规定表明公司社会责任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之所以要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明确,不得不追根溯源到法理学上来。公司社会责任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它涉及到公司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所以本文拟从法理学上的“道德与法律”和“权力与义务”的角度探讨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初步了解公司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潮的影响,国家守夜人角色的不作为和鼓吹公司自由市场自由导致了资本家们的盲目追逐私利,从而引起了公司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出现,公司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于是从美国开始,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纷纷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加强了对公司行为的限制,那种漠视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做法受到一些大公司的经营人员和立法者的抛弃,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主张引入利益关系者参与公司的管理。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目前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豍(2)“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豎(3)而美国学者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上述这些说法尽管存在一些差别,但总的看来,有共通之处,即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应该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应该说,公司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

(三)在我国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

1.保护公司的健康发展

当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表明,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减弱。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其发展也必然会受到其他利益者的制约。任何一个健康的企业必然要与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从而达到一中双赢的结果,尤其更能提高公司的声望。象世界上一些发展较好的公司,如微软公司、谷歌公司,他们十分重视在公司与员工、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故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而且还会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稳定进行。

2.预防公司滥用经济优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绝非合伙,自然人独资企业所能比拟的。从整个世界的发展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据统计世界500强的财富就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而且,一些跨国公司的实力,就可以和一些小国家的实力相提并论。有些公司排挤中小竞争者,使他们无法与大公司公平的竞争。从而使他们无立足之地,破产、倒闭的小企业无法生存,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较大的公司有很大的责任,因此说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会日益增大,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预防公司的经济力量,被人为地滥用来损害社会利益。

3.保护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是美国许多学者近年来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即不仅股东,而且公司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是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公司的经理们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而且公司作为法律上承认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这样的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为了公司自身的利益和公司出资者的利益,它必须追求经济利益。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上的人,它占有和处置了社会上大部分的资源,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例如环境保护、社会经济稳定等方面责任。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只是公司价值的一部分。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基础

公司社会责任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它涉及到公司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下面将从法理学上的“道德与法律”和“权力与义务”的角度来探讨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的道德责任

探讨公司的道德责任,首先要了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二者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1.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2.怎样理解公司社会责任中的道德

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道德与法律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公司社会责任中道德责任的存在。

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公司的社会责任。豏 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仅指公司根据伦理道德所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也就是道德责任。

但这种道德责任如果仅仅是由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的话,那它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意义。但正如学者所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其本身,基本上虽是道德性的抽象观念,但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该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办法,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免不了终致落空成为一项口号而已。”豐因此有必要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化。

要明确一点,这里公司社会责任中的道德并不是一种超道德,而是并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本质要求的。

3.道德责任在公司社会责任中的重要作用

人,无德而不立。企业要长久立足于社会,更是如此。我们知道,现代企业的成长更需要企业的道德文化建设作为保障与推动。

首先,道德责任规定着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同的企业道德规范会导致企业不同的经营行为。作为企业经济实体,要强调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作为社会组织,就要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注重社会效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企业应与社会的利益和谐一致,不能为了企业的利益而牺牲社会的利益。

其次,从长远看,道德责任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信誉。企业靠什么占领市场呢?一靠品牌,二靠信誉,而好的品牌是靠良好的信誉支撑的。有了好的信誉,可以使企业拥有市场,拥有消费者,企业良好的信誉来之不易,必须始终如一地恪守企业道德规范,倍加爱护,因为再好的信誉也会被不道德的行为所毁坏。再次,道德责任有利于公司调节和平衡各种关系。企业作为一个行为主体,无论是“经济人”的角色,还是“社会人”的角色,都需要协调平衡各种关系,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4.总结

所以,公司的道德责任是其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责任是其必须承担的部分。

(二) 公司的法律责任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表现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既包含了权利在其中,亦包含了义务在内的社会关系。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的行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权力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之间是一种立论上对立统一,功能上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关系。(1)立论上对立统一指的是权力和义务作为法这一现象中两个既相互分离又相互依存两个要素,体现了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权利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权利主体利益为目的的,义务则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力是主动地,而义务则是被动的。另一方面权利和义务又是相互依存的,每一方只有在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规定。(2)功能上的相互制约和补充,权力的实现受到义务的制约,同时义务的履行也受到权利的制约。权力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则是使这一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即权利促成义务产生,而义务则使权力实现。

2.现实社会中,公司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实现了吗?

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是美国许多学者近年来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即不仅股东,而且公司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是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公司的经理们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

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为了经济发展,给公司超出一般自然人的权利,但公司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直言之,现代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对等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与公司雇员的关系 公司要求雇员以公司为家,为了公司的发展,用尽雇员的聪明才智,但当雇员不能为公司创造利润后,公司会扣减或降低工资,减少雇员等手段。所以从本质上说,公司与雇员是不对等的关系。

(2)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 消费者是公司产品的接受者和使用者。但现代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客观上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设立不平等格式条款,同时,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攫取额外利润。

(3)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由于公司与债权人的信息不对等,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仅有合同是不够的。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比较普遍。

(4)公司与环境的关系不容辩驳的事实,现代公司对环境的义务承担并不充分。公司在自己的发展中耗费了社会大量的能源,但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有关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公司应该负起对环境的责任。

当然公司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不只以上几种,还有公司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关系等。

3.总结

所以,公司从社会上获得了与其义务不相称的权利。从权力与义务平衡的角度,公司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三、结语

虽然公司本质上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作为掌握社会大多数资源的角色和受法律保障的一员,公司要尽到积极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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