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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金融主体

2009-07-02邓凯君

消费导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互助社村镇农村金融

邓凯君

一、现状分析

银监会2006年12月20日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其最重要的突破在于两项放开:一是对所有社会资本放开。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对所有金融机构放开。在新设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8]、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9]、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10])提高机构覆盖面的同时,要增强了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机构和商业银行三类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

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将使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将逐步具备多元开放的特征,治理结构也将更加完善规范。这是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其意义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的开展,却出现了村镇银行一家独大、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被边缘化的现象: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07家,其中村镇银行开办了97家,几乎占到了90%[11]。那么,农村商业金融机构与农民自我服务的互助金融组织相比,哪个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呢[12]?

二、“受宠”的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因此它其实就是一种股份制小型社区银行, 其基本的法律规定性在于“股份制”、“银行”,至于小型、社区这些特征乃是自身经营上的选择。在统一的商业银行法上设置这样一个较低的银行“门槛”,根据银行的经营实力在经营区域上有所限制即可。

对于政府及监管部门而言,村镇银行的建立实现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的多元化,这种股权结构的变化最终使得村镇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与原来的农村信用社迥然不同,它的经营管理更加规范,风险管理能力强;同时,还促进了区域之间的竞争,使得跨区域的资金整合成为可能;再次,村镇银行可以引进了更多的外资银行加盟到中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对于农村金融总体质量的提高有着深远意义。

三、面临“危机”的互助金融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它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如果后续资金来源有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商业原则对其融资。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完全是民营的,股东和经营者都是农民,如果出现问题要自行清算。

四、发展农村金融:量体裁衣还是削足适履

从机构本身的性质来看,无论是村镇银行还是其他的商业银行,它们与农民是两个利益主体,无法解决金融市场主体地位对称和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

商业化运作的金融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在营业网点设置、存款吸纳、贷款发放、信用风险等负债来源和资产选择方面,要把成本和收益作为决策依据,做出最优行为选择。而农村资金互助社中,由于是农民自愿结合、自己作股东,农民自己为自己服务,它可以充分协调农户间的生产关系,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的社员彼此了解,信息对称,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更可以凭借信用解决缺少抵押物的贷款风险,并且保证了农民的资本、产业利润和金融利润不外流。

在开展业务方面,村镇银行面临着违背设立初衷的风险。受融资政策的约束,村镇银行若要实现较低的成本运行,必然要靠利差收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且资本有追逐高回报的本性,因此其只能选择较大的客户进行交易。更重要的是,以资金互助社的形式、通过农户自己办金融,以农户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救助与激励的管理机制,可以增强农户的诚信意识,强化农村信用文化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

如果大力发展私营银行,农民的合作金融必然会受到抑制。事实上,世界主要国家,包括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农业、农村、农民大都是按照合作制组织发展起来的。日本在 20 世纪的整整一百年时间内,更是立法规定公司法人不得进入“三农”领域,将“三农”领域的所有盈余包括金融盈余留给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这是日本在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能够维持农村稳定的重要原因所在。

我国要发展农村,要解决“三农”问题,如果不能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仅靠政府推进,必然难以取得成效。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我们应该更加推广适合农村现实的合作金融形式。

五、合作金融:农民自己的舞台

事实上,自2004年“中央1号文件”鼓励农村金融组织创新以来,全国先后成立了多家未被监管当局批准的自发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普遍经营良好,而且有的业绩非常突出,如成立于2005年6月的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由当地农民、企业和银行员工出资组建,2007年共办理贷款约40亿元,其中60%以上投向农村,并实现了1.12亿元的利润。[13]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有充分得里有证明,合作金融更适合农村,是有效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金融安排。不仅如此,在发展合作金融的过程中,政府还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合作,建立健全各地的信用评级体系;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可以扩大业务,如保险、农业生产资料购销、代理缴费、证券买卖等业务。以合作金融为起点,充分调动起农村的积极性,会给我国的现代化农业建设带来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顾宇娟。格莱珉银行模式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相关问题分析[M]商业时代2008(14)

[2]李昌平。开放农村金融的机遇与“陷阱”[M]南风窗2007(05)

[3]单玉丽。台湾农村金融体系与资金动作之探索[M]亚太经济1996(06)

[4]王曙光。农村金融改革30年历程与基本经验[M]中国金融2008(17)

[5]谢勇模。农村金融新政不应偏好村镇银行[M]银行家2008(05)

[6]曾新胜。发展农村金融支持的国际借鉴[M]国际经济合作2007(05)

[7]赵可利。日本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M]世界农业2008( 07)

[8]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

[9]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

[10]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11]数据来源:银监会网站

[12]由于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子公司更像是村镇银行的一个变种,本文暂不作专门讨论

[13]《广州日报》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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