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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了,就不能一笑而过

2009-07-01李骏骧

新闻爱好者 2009年10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大众媒介

李骏骧

前言

这是一个网络的纪元,传媒技术的不断更新,人类跨入Web2.0的世界让麦克卢汉“媒介是人的延伸”的预言变得更加坚实。在这个“人人都是记者”的公民新闻时代,虽然技术垄断没有让文化最终投降,大众也没有因为媒介的无孔不入而最终童年消逝乃至娱乐至死。①但是,就在这个机器新娘隐喻下的“美丽新世界”,媒介尤其是互联网等新媒介在让假、恶、丑无处藏身,让舆论尖刀变得更加锋利的同时,却也在“无事生非”、“小题大做”,让许多人和事在有意无意的他者媒介行为中,在真真假假让受众“乱花渐入迷人眼”的信息真伪的判断迷茫中,以“恶搞”“人肉搜索”的名义承受着媒介带来的“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在这些受众的真实感受中,媒介已经不仅仅是消遣、怡情、广才的工具,更是他们“被侮辱和被损害的”的帮凶。“媒介伤害”虽然没有专业字典的规范解释,但是却让作为受害者的受众②有了真实的感受。

“媒介伤害”的界定

“伤害”一词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为“使受伤”或“使心灵或感情上受损伤”。和司法中伤害罪解释中的伤害主要强调身体以及健康上的损失不同,“媒介伤害”所指的主要还是由于言论所带来的心灵上或感情上的损伤。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上升到法律上“精神损失”乃至“诽谤”这样的层面。虽然“媒介伤害”一词至今在国内的相关研究论文和学术网站中出现的很少,截至笔者在撰写这篇文章之时,“媒介伤害”只在清华大学和人民网合办的“媒介批评网”(www.mediawatch.cn)以及相关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上出现过,但是“媒介伤害”的这种现象却在历史中有着普遍的表象事实存在。早在司马迁的《史记·张仪列传》中就曾经用“众口铄金,积毁销骨”来形容舆论的威力;阮玲玉更是用“死何足兮,人言可畏”演出了自己最后一幕悲剧。随着互联网走入大众,BBS、网络论坛的出现,媒介更是成了大众立场的狂欢;公民新闻的兴起,Web2.0理念从理论假设变成深入人心的实践,手机媒体的方兴未艾,各种信息就像冲破了潘多拉的魔盒,在将各种事件行为无孔不入地渗透受众自身生活的同时,也将受众的行为无限放大、传播、进行各种方式的解读。受众的一举一动在经过各种意识注入的解码之后都可能成为一个时期大众狂欢的盛宴和茶余饭后的谈资,更可能成为大众取笑、揶揄的对象,从而让自己在有意和无意之间受到突如其来的心理损伤。正在美国热播的电视剧《绯闻女孩》(Gossip Girl)中通过手机、互联网将个人私密事件公之于众,从而造成当事人行为上的被动早已不是编剧的乌托邦畅想,而是切切实实地在我们生活中有着现实的样本。

“媒介伤害”的分类

虽然说“媒介伤害”无论从定义到边界都有待进一步“正名”,但是“媒介伤害”的分类以及分类下的表现却可以让我们对于媒介伤害有一个浅层的认知。

从动机来看,“媒介伤害”可以划分为“故意媒介伤害”和“无意媒介伤害”

所谓“故意媒介伤害”,顾名思义就是信息的传播者出于某种动机或目的将一些可能有损于他人的信息通过媒介尤其是互联网进行散播,从而让信息中的当事人成为舆论热议的对象和网民言论攻击的焦点,进而给当事人本身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如曾经在网络上疯狂一时的“铜须门”事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可能有损于他人的信息并不一定是可以构成诽谤的假信息,恰恰相反,这些信息往往大部分都是真实的,只是这些信息同既往的大众普遍接受的信息相比更具私密性,而且多以“丑闻”的形态出现。此外,对于一些真实信息的恶意解读或者恶搞并通过媒介进行传播,从而对事件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属于故意的媒介伤害。

同“故意媒介伤害”相对的就是“无意媒介伤害”,造成“无意媒介伤害”的因素很多,但是总结起来主要是来源于文明、文化理念的冲突,意识形态、政治立场的对立,以及媒介事件发展过程中过度、不实报道信息等因素干扰,如因文化认知的差异酿成的“丹麦漫画”事件,因为媒介过度报道而产生的“杨丽娟事件”以及不实报道而产生的“香蕉癌事件”就属于“无意媒介伤害”的范畴。

此外,近年来新兴的所谓“人肉搜索”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对媒介事件当事人造成某种心灵以及精神上的伤害,只是人肉搜索造成的媒介伤害从动机的维度来讲有的可以划归为“故意媒介伤害”,而有的则属于“无意媒介伤害”,如对于“虐猫事件”主角最终造成的心理压力。③

从行为主体来看,媒介伤害可以划分为“媒体从业者”和“受众群体”

毋庸置疑,“媒介伤害”最终伤害的是人,而伤害人的行为主体自然也是人,但是在行为主体的划分上也有“媒介从业者”和“受众本身”的区别。这里的媒介从业者主要是指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事记者、编辑等工作的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绝大部分都受过专业的媒介教育并拥有一定的新闻采写编技能和良好的媒介素养,因此,这部分人群在成为“媒介伤害”的行为主体时大多是出于因为媒体或行为人本人过度追逐新闻“爆料”等原因而造成的“无意媒介伤害”,如报道“杨丽娟事件”的记者最终引来的名誉侵权官司就是如此。

构成“媒介伤害”的另一个行为主体就是“受众群体”。在网络时代,每一个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网络将自己的观点、立场公之于众,更可以将各种私密信息让大众周知,但是个人的爆料还远远不会造成“媒介伤害”,只有当这些“爆料”成为了“受众群体”在媒介上的攻击和热议的对象之时才会形成“媒介伤害”。因此,“受众群体”在Web2.0时代是另一个媒介伤害的行为主体。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认为“受众群体”“在智力上总是低于孤立的个人”,④“所有的群体无疑总是急躁而冲动的”⑤,并且个人的意见在群体中还会“易受暗示和轻信”⑥,在情绪上也会显得“夸张”和“单纯”⑦,在行为上还会“偏执、专横和保守”。⑧“受众群体”在互联网等这些可以“一呼百应”的新媒体无边界舆论场上更是将这些“群体劣根性”表现得淋漓尽致。

从“受害对象”来看,媒介伤害可以划分为“名人”以及“普罗大众”

从受伤害者的角度来讲,媒介伤害可以划分为“名人”(celebrity)和“普罗大众”(commonalty)。无论是在传统媒体时代还是在新媒体时代,名人都是媒介垂青的对象,尤其是体育、娱乐界名人的一举一动更是一直以来各种媒体追逐的对象。为了获得这些名人独家的、出位的报道或者爆料,“帕帕拉奇”(Paparazzi)应运而生,各种偷拍、爆料层出不穷,这些名人的绯闻更是成为了报纸的必填版面。许多名人就像是生活在透明的玻璃屋中,一切的隐私都在被监视和偷窥之中,这些名人为此付出了金钱、名誉乃至生命的代价,如“刘亦菲变性事件”等,即便是当事人也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艳照门”事件,包括被“奇拿”网络爆料的陈冠希在内的众多娱乐明星其实也是媒介的受伤害者。

作为“媒介受伤害者”的演进和扩展,在技术流下新媒体范围不断拓展,受众拥有了信息发布自主权的Web2.0时代,“普罗大众”也成为了“媒介伤害”的对象。不管是“死亡博客”事件还是“南广学院裸照门”事件,越来越多的普罗大众开始在有意无意之间陷入舆论批判的漩涡,陷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以及心理折磨之中。

“媒介伤害”的成因与约束瓶颈

媒介伤害之所以产生,并随着媒介技术不断的推进,不是源于大众开始从信息的单向接受者转变为讯息双向的接受者和传播者,更不是由于媒介技术降低了媒介主动行为参与门槛而让媒介有了伤害的“原罪”,媒介伤害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在媒介技术不断的更新中更加变本加厉的根本原因在于媒介本身发展的不均衡性。

正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样,媒介的进步不仅需要的是物质层面上的技术突破,也需要精神层面上媒介素养的提高。但是放眼当前的媒介生态,却只见“技术流”主导下的大众“媒介狂欢”,不见规则约束下的大众媒介素养培育以及道德反思。技术的进步在改良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受众传统道德进行着解构,但是在传统观念道德解构颠覆的同时,大众却又像是“群氓时代”的“乌合之众”一样缺乏有效的基本道德行为约束,这就使一切出位、极端、伤人的言论、信息在技术抹平流通界限的现实下都有肆无忌惮的可能。在媒介技术先行,媒介素养滞后以及道德未得到重构的局面中,媒介伤害的产生必然在所难免。在这样一个不平衡的发展中,媒介就像是一条缺乏道德规范但是却又被技术全副武装的狼狗,一旦兴起,见谁都想咬上一口。

然而,要想让媒介素养与媒介技术进步齐头并进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举动,要想消弭“媒介伤害”,更要接受现实瓶颈的考量。首先,媒介素养与媒介技术业已形成的鸿沟在短时期内很难填平。“撼泰山易,撼人心难”,解决媒介素养的问题其实就是要解决人自身的问题,而解决人的问题显然要比在实验室获得技术突破复杂与漫长得多。其次,媒介素养与媒介技术的鸿沟还在拉大,这更使“媒介伤害”的解决变得前路茫茫。就在人们对于媒介道德的复杂方程争论不休苦苦寻求正解的时候,媒介技术也在不停息地步步推进,从博客到维客,从手机下载到CMMB,在人们一筹莫展的时候,新媒介产生的“新伤害”则更让问题的解决变得扑朔迷离。当媒介素养的培育速度赶不上媒介技术进步的步伐的时候,技术与道德之间越来越大的空隙就给了“媒介伤害”越来越广的罪恶空间。

面对“媒介伤害”,我们何去何从

既然媒介伤害是一种让人精神或者感情上的损伤,那么就不应当对于这种伤害熟视无睹,面对“媒介伤害”的日益蔓延,笔者以为,可以通过“有形”和“无形”两只手来进行约束和管理。

首先,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有效地控制“媒介伤害”的范围和速度。我国目前有诸多新闻、出版方面的管理法规,关于互联网的管理法规也有50多条,但是还没有一部关于新闻以及互联网的正式法律,因此推进新闻以及互联网立法是遏制“媒介伤害”的有效途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些法律的制定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也应当成为法律文本的重要部分。

其次,通过媒介素养教育这只“无形的手”培养大众的媒介基本认知和行为。虽然说媒介素养教育对于法律和政令这样的刚性手段来说时间长、见效慢,但是这种方式却对大众本身的自我行为约束以及长远道德感化来说有着更为实际的意义。这里的媒介素养的培育尤其应当需要重视的是青少年新媒介素养的培育,美国学者詹金斯(Jenkins)将新媒介素养应当具有的技能归纳为11种,即:游戏能力,模拟能力,表演能力,挪用能力,多重任务处理能力,分布性认知能力,集体智慧能力,判断能力,跨媒介导航能力,网络能力以及协商能力。⑨在这些能力的培养下,一个有独立精神和判断能力并可以约束自己行为的大众群体在消弭“媒介伤害”上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而这些培养单靠社会单方面的少数人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这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互动方可取得良好的效果。

注 释:

①美国媒介评论家和批评家尼尔·波斯曼(Neil Postman)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先后出版了《童年的消逝》(1982),《娱乐至死》(1985)以及《技术垄断:文化向技术投降》(1992)等著作,该三本著作被称为“媒介批评三部曲”。

②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根蒂(Oscar H.Gandy),他把受众分为四种,分别是劳动者(1abor)、消费者(consumer)、公民(citizen)以及受害者(victim),这里所指的受害者受众就是受害者(victim)。

③“虐猫事件”在最后的发展实质上是使“事出有因”而“虐猫”的主人公受到了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几度产生轻生的念头,详见央视2006年4月《新闻调查:一只猫的非正常死亡》。

④⑤⑥⑦⑧古斯塔夫·勒庞[法]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第23页,第24页,第33页,第36页。

⑨李德刚、何玉:《新媒介素养:参与式文化背景下媒介素养教育的转向》,《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12)。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编校:施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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