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2009-06-28林立营黄伟
消费导刊 2009年16期
林立营 黄 伟
[摘 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有权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本文重在寻找一种恰当的机制以使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的行使即能有效地实现监督职能,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检察院 民事抗诉权 当事人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林立营,男,中南大学法学院;黄伟,女,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
一、对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权的反思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到对民事审判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的行使,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对此,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都做了具体规定。并且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相对1991年民诉法来说可谓是增加了许多。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案件不加区别都可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这显然与民事诉讼理论相违背,不仅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检察机关主动提请抗诉违背民事诉讼处分权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