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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我国产品责任险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2009-06-28

消费导刊 2009年16期
关键词:责任险责任保险保险公司

王 璐

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了全国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的担忧和前所未有的关注。人们不断提高的生活品质和维权意识迫切要求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检查监督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以确保提供让百姓放心的安全产品。社会环境的变化预示着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大的产品责任风险,发展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需要逐步显现。

一、当前发展对策

(一)政府提供适当的政策支持

产品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支付赔款,消费者能够更有保障地取得应得赔偿,从而减少社会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可鼓励企业主动投保,利于发挥产品责任险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政府应用好这个工具。具体来看,对购买产品责任险的企业,政府可允许其保费支出计入费用或给予其他的税收减免优惠;为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开发销售产品责任险,监管机构可允许产险公司为销售产品责任险的人员支付更高的佣金比率;另外,政府各机构如工商部门、质检部门、税务部门、卫生部门等相互配合,为保险公司承保标的、积累数据、控制风险等提供良好的社会外部环境。

(二)重点支持部分行业率先发展

产品责任险最初主要承保一些与人体健康直接关联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目前世界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已经日益扩展到了各类产品。我国80年代由于出口到美国的烟花爆竹产生巨额索赔而被要求承保产品责任险,当前国内的保险公司仍然以涉外产品责任险为主,对内的产品责任险发展远没有到位,即使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药品、食品也很少有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做保障,家电产品市场的产品责任险相对推广较普遍。针对我国全面缺失产品责任险的现状,政府可以首先支持部分关系国民生命安全的产品率先发展,有计划的逐步扩大。

(三)加大宣传力度

近年来,许多家电产品的包装上出现“该产品由某某保险公司提供产品责任保险”的字样作为产品宣传的一部分,得到部分消费者的认可。这进一步促进企业选择有实力、知名度高的企业进行投保,为中小保险公司增加了障碍,中小公司在提高自身知名度方面必须加大力度。另外,社会公众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保险意识的提高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保险与社会共同进步。

(四)中小保险公司应谨慎选择责任险

根据科隆再保险公司对2008中国责任险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新兴保险公司发展责任险的侧重点依次为承运人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和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目前新兴公司涉足很少且在未来一年发展侧重点也排列最后。形成鲜明对比的外资公司则将产品责任险放在责任险的第一位进行经营。对于新兴保险公司,开发产品责任险难度可想而知,如公司人才缺乏、推广困难等,因此大多新兴公司都愿意发展政府宣传推广的公众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及需求较大的承运人责任险,甚至对环境责任险都满怀信心,而将产品责任险置于一边。其实,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的赔付率都要高于产品责任险,下一步其他责任险的激烈竞争也必然会压低保费、压缩利润空间,中小公司不一定能站得住脚,而产品责任险的广阔市场目前主体较少,更多是对外产品,对内产品责任保险寥寥无几为中小公司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留有充足机会。对内产品责任险与对外产品责任险相比,因法律、文化等差异风险较小、难度较低,为中小公司发展对内产品责任险提供可能性。转型专业责任险公司也可纳入中小财险公司的考虑范围。

(五)控制责任限额,发展产品责任险的再保险

对于保险公司,尤其中小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如果不能实现有效的风险分散,聚集大量同质风险可能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甚至威胁到公司生存。得到再保险的支持是发展产品责任险的重要条件,保险公司在承保中应注意相应再保险渠道及具体的要求标准。适当设定责任限额也是目前再保险不足情况下推广产品责任险的可行措施,去年科隆的调查中最高赔付额是7000万,其余均在千万以内,随着进一步的发展逐步放宽责任限额,争取为投保企业实现风险完全分散。目前外资公司更多采用期内发生制,而中资多采用期内索赔制,显然,期内索赔制利于保险公司控制责任,便于管理,不会产生长尾巴业务,但期内发生制可能更能适应某些企业的需求,这就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做好风险的分散和控制是公司稳定发展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产品责任险距离提供满足投保人需求的优质服务还有很大的空间需要保险公司作出努力。

(六)积极借鉴国际经验

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责任险的发展状况明显优于我国,外资公司的进入为我国财险公司借鉴国际先进管理水平提供了方便,认真分析研究国际产品责任险的运行状况,从产品开发、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实施比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自身发展方式。这为我国目前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提供了捷径。

二、长远发展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意识

产品责任险是基于产品责任进行的补偿性保险,一些国家专门定有产品责任法,我国目前关系到产品责任险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具体的产品类型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工业企业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然而总体来看,立法分散模糊,不利于产品生产企业、保险公司明确责任。法律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体系是发展责任保险的核心。从长期来看,首先要完善立法体系,统一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相关的法律,使不同法律间的相关领域协调统一,统一评判标准,针对产品生产、销售环节中的每一步都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规范合同语言,规范责任条款,明确责任赔付界限,加强赔偿力度,逐渐向严格责任靠拢,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保险公司要注重积累分析数据,追求创新

责任保险应注意收集数据,根据赔付历史计算确定保费,保费的确定对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而言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随着产品责任险的运营,保险公司有机会逐步积累数据、积累经验,提高保费厘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控制风险的同时为投保人提供更低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同时,产品责任险的竞争也将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增强,法律的完善、维权意识的提高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做好产品责任险的开发运营工作,培养核心竞争力,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

(三)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

产品责任险涉及保险、法律及各类产品相关的具体质量要求,对保险公司的销售、核保理赔等都有着特殊的要求,发展产品责任险的公司必须有配套的人员提供服务,而做好产品责任险的长远发展,需要各个环节的专业人才的协调配合,许多的经验是必需逐步累积的。保险公司的竞争、产品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要从人才的引进、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做好长期的规划工作。

(四)完善保险市场、提高服务水平

保险市场整体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这需要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完善保险市场、树立保险良好形象依然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点。产品责任险虽然只是保险产品中的一小部分,但它的生产、销售及一系列服务都在保险的大环境下,也直接受到保险市场的影响和制约,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是产品责任险最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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