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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探矿权审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6-26于凤珍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09年5期
关键词:矿法探矿权资质

于凤珍

随着地勘单位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的地质勘查工作也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垄断独资勘查逐步向为国家公益性勘查和商业性勘查双轨制运行转变。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后,承担国家投资的勘查项目不断减少,服务市场需求的勘查项目成为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倡导多渠道投资商业性勘查和矿法赋予的探矿权人可优先获得采矿权的权力,以及矿产品价格的上涨,使得近几年探矿权市场异常活跃,地勘单位也抓住有利时间超负荷承担市场项目,各种投资方式勘查项目蜂拥而至,进而出现了种种乱象,同时,也极易产生资源浪费。笔者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现行探矿权审批和管理上。

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这表明,取得探矿权应当通过严格的行政程序来进行。

近几年,由于利益驱使,探矿权市场异常活跃,众多地勘单位都超负荷承担市场项目,各种投资方式勘查项目蜂拥而至,给国家主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带来了难度。产生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是勘查单位是实施勘查项目的主体。我国实施的勘查资质认定制度,对具备勘查资质单位的技术力量、从业范围和勘查能力等都有明确的要求,而目前勘查领域的实际状况是,一部分勘查单位资质较低,而且承担着重要的矿区勘查工作,勘查质量和报告质量较低,同时对国有勘查单位存在冲击,扰乱了正常的勘查市场。

二是勘查项目超出从业能力。目前我国对勘查项目审查缺少对勘查项目单位从业能力的审查,仅仅强调对探矿权人资信方面的审查。导致地勘单位为了增加经济收入盲目承揽大量勘查项目,超负荷工作,有的地勘单位甚至出现一个人要承担几个勘查项目,有些勘查项目只挂靠地勘单位,雇佣私人从业者开展勘查工作,由于勘查工作的极不规范,出现勘查质量明显下降现象。

三是勘查项目管理不到位。随着勘查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的下放,市(县)成为勘查项目监督管理的主体。目前由于市(县)矿政管理人员数量少,技术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对勘查市场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

四是探矿权有偿使用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探矿权取得的方式进行了改革,但仍以审批出让为主,缺乏市场竞争机制,而矿法又赋予了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力,随着目前矿产品价格的不断升温,势必造成拥有探矿权就实际拥有未来采矿权的潜规则,并且地勘单位会利用矿法的保护,竞相申请探矿权,占领勘查市场一席之地,为采矿创造条件。

五是政府缺乏制约政策。矿产资源是各级政府保护的对象,对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应建立合理利用开发资源的长效机制,由政府出资实施勘查资源储备。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限于资金等原因不愿实施投资勘查,对重要的矿产资源勘查又不进行垄断。国家鼓励多投资渠道进行商业勘查,也是目前勘查(探矿权)市场过热的原因之一。

解决问题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解决,除加强县(市)矿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强化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和引进外,要把重点放在管理上。一是加强对探矿权市场建设,引入并落实竞争机制;二是各级政府应对热点矿种和战略性矿种及时市场调控指导意见;三是加强对勘查单位资质的全面审查,对勘查资质低的勘查单位不予受理重要矿区的探矿权;四是加强对勘查单位勘查能力的审查,避免勘查单位超负荷承担勘查项目;五是加强对勘查成果的审查和管理。

综上所述,只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同心协力,积极探索,齐抓共管,探矿权审批和管理就一定走上规范化轨道,并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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