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图书馆数字版权问题探讨

2009-06-21任燕燕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数据库数字化

任燕燕

摘要:随着图书馆信息资源数字化的迅速发展,数字版权问题已逐渐成为图书馆界的热点话题。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主要是解决数字化馆藏,是数宇图书馆的基础。本文从数宇信息传播、数字信息导航以及数据库开发等三个方面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作了深刻地探讨。

关麓词:数字化

数字版权

数据库数字信息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和印刷型文献一样,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同样涉及到版权问题,称为数字版权《Digital Copyright),即作者对其数字化作品或对其作品的数字化所享有的信息权利。数字版权的保护在目的、原则等方面与传统版权保护相似。但是涉及的技术和法律内容更为复杂。1998年美国的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正式生效,专门用于保护数字作品的版权。对我国图书馆来说,数字版权还是近几年电子图书馆发展后的新概念,然而已经产生了很多实际问题。可以预计,在今后若干年里,版权问题将会是全球信息资源数字化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1数字信息传播中的版权问题

随着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图书馆正在或者已经将馆藏资源转化为数字化作品,作为信息资源的组织者和知识导航员,图书馆在数字信息传播中面临着“合理使用”和“复制行为”等数字版权保护的问题。

1.1“合理使用”网络传播作为使用版权的一种新方式,已经受到版权法的规范。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时事新闻、历史、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不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保护期载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以上属数字信息传播中”合理使用”部分,所以,图书馆对该类文献可以在不征询作者意见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数字化处理,不存在版权问题。

1.2复制行为除“合理使用”部分之外,其它都属数字版权保护之内的信息资源。图书馆必须慎重对待该类文献。数字化实质是一种复制行为,对作品数宇化的目的是制作与原作品相同的复制件,仅仅是机器完成的数字转换,其中没有人的创造性因素,不产生新的产品。我国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杈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复制行为。

2数字信息导航中的版权问题

如同传统图书馆要编制专题文献索引一样,数字图书馆对In-ternet上包罗万象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通过导航服务让读者尽快找到所需网上信息。链接技术的使用不当除了可能引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外,也会引发相应的版权纠纷。这里牵涉到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方面,是否允许链接;另一方面,不同链接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2.1正常链接行为数字图书馆在组织和管理网上资源时,如果图书馆设置的链接仅仅是链接内部信息的图书馆Web站点,一般情况下揭示的是信息的有效路径,不存在对版权人作品的使用。因此,正常的链接行为不存在版权问题。

2.2超文本链接——内链和外链内链是利用加框技术和埋藏链接技术,用户在设链者网页上点击被链信息时,用户直接访问被链者的具体内容,并且不改变用户地址栏设链者的网址,用户将误以为是设链者本身提供的内容。该链接方式作为系统内部的链接,在同一个版权人的情况下,应该是毫无疑义的。外链是设链者链接被链者网址,用户通过点击该网址进入被链者下面所属的信息资源。即设链者仅仅提供有关信息的路径,用户访问的是该信息所在的网站,属于正常的链接,并不在侵犯版权问题。

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专门关于数字图书馆的条款,但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第十条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款,给予版权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毫无疑问,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数字化文献上载到网络上向公众发送,肯定属于版权人的一项专有权。换言之,只有在该作品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作品才可以上载到网络上,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因此,数字图书馆将版权作品数字化后上网提供给用户,必须事先得到版权人的许可,与版权人签订许可协议,并付给一定的报酬。就这一点来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3数据库开发中的版权问题

对于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没有作出规定。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以及《实施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第八条,可以将数据库按编辑作品来看待。又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只要具有“独刨性”的数据库,就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

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虽然数据库的内容是原已存在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复制品,但将这些已有的作品、数据或其他的材料汇编入数据库,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复制过程。数字图书馆不仅要将原有的馆藏图书数字化,还要从全球范围内收集有关信息,并且要将这些大量的、分散的原始信息进行判断和选择,将经过选择之后的对象按照新的组织结构和体系进行分类、摘要及深加工,赋予原本零散而无序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由此形成数据库。数字图书馆不仅为自己的数据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还投入了大量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因此,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是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当他人利用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时,数字图书馆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与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图书馆的传统服务中,根据读者的需求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选择或编排而提供的定题服务,是一种合理使用。但在图书馆提供网上服务后,却不再合理。一般来讲,图书馆在编制书目数据库中如果能较好地保护作者的权利,不会引起版权问题。对于编制文摘型数据库或全文数据库,按照《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图书馆若能尊重精神权利,在权利人没有禁用声明的情况下,也可以对网络上传播或传统报刊上刊登的作品进行汇编,但是要注意对网站或报刊整体版权和版权设计权的保护,并应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无论清楚地触摸到,还是朦胧地感受到,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已经横在几乎所有的迈向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的图书馆面前,那就是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图书馆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所以版权问题涉及的领域也是全局性的。可以讲,数字图书馆的任何服务活动,都可能同版权保护联系在一起。

猜你喜欢

著作权法数据库数字化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家纺业亟待数字化赋能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高中数学“一对一”数字化学习实践探索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数字化制胜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开门立法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