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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抑制与效率损失:农民贫困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009-06-19路思远

北方经济 2009年10期
关键词:农户土地农民

路思远

摘要:探索解决农民贫困的出路为学界和政界所普遍关注,以往的文献中从多个方面给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但大都只能涉及表面问题,根本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农民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只要不利于农民状况的制度设计不变革,农民贫困问题就没有办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的贫困是制度性贫困。农民摆脱贫困需要分析制度瓶颈发挥作用的经济学机理。

关键词:制度抑制农民贫困制度经济学

一、问题的提出:制度抑制是农民贫困的根源

农业、农民、农村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被学术界和政界所关注,“三农”问题说到底是农民的贫困问题,只要农民的贫困问题解决了,农业和农村问题就可以解决。农民的贫困源自很多原因,包括教育层面、环境层面、信息层面、人才层面以及政策偏向层面等各方面都会导致农民的贫困化,但所有这些原因归根结底是一个原因,即制度。所以学术界目前基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三农”问题的论述颇多。制度对经济的增长有很大影响。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曾计算了各种“有形”要素对于经济增长率的贡献,结果发现各种有形要素的贡献所占比重不但不大,而且在扣除所有的有形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后还有很多剩余值,这个剩余值用传统方法不能得到合理解释。后来诺思等人证明这些“剩余值”不是由技术因素造成的,而是源于制度因素。我国目前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在这个时期延续了适应计划经济状态的制度规则,这些制度规则在经济不发达和需要政府高度管制的背景下可以发挥出巨大作用,但历史环境发生了变化,所以这种制度本身不但无益于经济增长。而且还会阻碍经济和社会进步,出现一定制度偏好下一部分社会群体以既定制度为依托无偿剥夺其他社会群体的劳动所得的局面,形成劳动创造与劳动所得的绝对不对称,继而形成社会发展中的制度性贫困与贫困积累。对“制度是如何造成农民的贫困和如何在农民那里进行贫困积累的”的问题研究就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为此笔者在本文中从多个因素多层面对农民贫困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深刻讨论了制度损失的发生机制,最后阐明基于制度问题而发生了分工障碍,而分工正是效率和社会进步的标志由此进一步导出制度创新是解决农民贫困问题的先决条件的结论。

二、农民贫困中制度损失的经济学机理分析

(一)农户及其收益的价格约束

农民贫困的原因之一在于不合理的价格机制抑制了农民收益的扩张。农户的利益关系是通过价格关系来表现的。农业生产过程中粮食的供给基本处于完全竞争市场状况下,即农户可以根据自己对市场的收益预期按照收益与投入对等原则做出市场选择:价格上升时,生产者有选择维持或增加生产的自由。按照均衡价格理论,农户为了增加收益,价格上升会刺激均衡产量的增加,但是产量的增加意味着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由于农产品缺乏弹性,这会使得生产者产生农业收入的负面预期,农户的生产行为取决于如上两种预期的较量。所以农户具有选择市场的充分自由;价格降低时,一方面可以刺激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可以弱化供给,但农户对于收益具有下降的刚性,这时生产者为赚得与价格较高时相同的利益,被迫不减甚至增加生产。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得出:农户对价格降低的反应高于价格上升的反应。为了更加清楚地说明此问题,这里笔者将农户分为商业农户和自给农户两种类型,商业农户提供商品性农产品,而自给农户的产品用于自主消费。两类农户潜在地表现为两种不同行为方式。商业农户表现为: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农户增加农业投入和扩大农业生产,农产品供给富有弹性。价格下跌时农户采取逆价格反应,商业农户的产品供给对价格上升的反应强于对价格下降的反应程度:自给农户表现为:当农产品价格开始上涨时,农户一般倾向于增加投入和扩大产出,但当价格上升到一定程度时,价格的提高往往不仅不能相应或进一步刺激农户的投入与产出,甚至导致投入下降从而供给减少。供给高度无弹性(甚至是负弹性):当价格下降时由于自给农户农业经营的非商业性使其会尽量减少产品供给,供给高度有弹性,所以自给农户的产品供给对价格下降的反应强于对价格上升的反应。在纯粹依托市场机制条件下,农业生产将导致农业经济增长的两种倾向:即当商业农户占主导时,由于价格下降时的总供给高度无弹性,即使低价格也不会抑制农业供给;当自给农户占主体时,由于价格上升到一定程度后总供给转向无弹性或负弹性,农产品供给增加长期落后于需求。如上分析表明,由于价格约束使得农户在过多考虑自身收益预期的情况下使得政府政策全部或者部分的失效,即政府预期与农户的预期存在不对称,农户的即期收益与政策的远期发展产生了冲突,冲突的结果造成社会效益的无谓损失。

(二)政策强制与农户拒绝配合

农业经营本身存在诸多局限性,包括产业本身的自然依赖性、农业的弱质性、分散生产和低档次重复性特点导致农业对非农产业的弱竞争力等。但是正是由于农业产业的这些弱势也导致了该产业的最大特点是农户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即尽量减少没有收益或者收益可能性很小的投资,所以农户会将有限的积累投资于最有把握的经营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正在由传统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但是传统经济给农业的影响还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这就是政策对农业发展的客观强制以及农户对政府的天然畏惧感。所谓农户对政府的畏惧感就是政策对农户的单方面强制:政策推出的假设是政策一定正确,农户必须执行,农户只能是既定政策的接受者,如果农户指出这种政策的不适宜则政策本身会施以强制,不接受这种政策则只能造成自身的收益损失(如罚款)。政策的强制性能够促使政策的推行,但也损害了其有效性。畏惧感驱使农户执行政策,政策的强制性损害了农户的切身利益,政策的被动执行损害了政策的有效性。农户采取“被动配合”的原因在于以往政策执行的经验积累:其一,在市场经济以前我国一直是计划经济运行机制。下级生产的目标不是为了经济增长,而是单一的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基层的生产实际最高层决策者并不了解。往往计划的执行过程就是损害农户利益的过程;其二,政策的执行过程也就是政府信誉的承认过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很多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经济运行的市场风险很大,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政策主体没有履行承诺,农业经营风险很大。其生产决策过程往往是根据上一个经营周期结果的预测,政策的履约风险当然会加大农户的不配合。

三、农民贫困的制度抑制分析

(一)传统农地制度下的农民贫困

目前农村实行的仍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土地制度,实践中土地运营的制度安排表现出的特点有:1,行政上村一级的农民集体具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实际运行中土地大多数归村民小组所有,并且土地的运营严格按照户籍确定,这种制度上的硬约束使得农民没有在不同行政区域内对土地的自由选择权,当然也就谈不上

异地经营的权利。2,平均分配土地的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按人口在村集体内平均分配。虽然在实践中,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出现了多种具体形式,但农地制度的基本模式是:集体产权+按人均分的土地使用权。在这两个基本特征中,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权更为重要。

在这种农地制度实施的初期。由于激励问题的解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从长期发展来看这种农地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1,土地归集体所有,平均分配,集体内各农户人口的变化必然带来行政性调整土地的要求,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存在潜在的不稳定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附加制度安排与土地集体所有的内在要求相冲突。已有的研究说明,不稳定的地权造成农户减少土地投资,并且增加了土地流转时的交易成本,妨碍了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2,在集体内公平分配土地的要求,必然导致农户的小规模经营,在土地肥力、位置方面的公平要求,则进一步导致土地的细碎化经营。这就限制了农民进行固定资本和人力资本投资、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虽然法律上承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以实现规模经营,但是土地集体所有制使土地流转具有对外排斥性,导致流动的范围小,难以实现规模经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3,土地平均分配隐含的另外一层意思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事实使农民使用土地时趋于回避风险,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不高,在小规模经营的条件下实行多元化经营。同时已经可以在非农产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农民。即使抛荒土地,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从而妨碍了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这种传统的土地承包制度的存在有几个前提:人多地少且工业不发达、人口在不同区划上的分布比较固定、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低且农民没有从农业产业中分离到非农产业中去的可能性,这是与这种前提相适应为实现低水平就业保障而产生的制度安排。但是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提高、不同区域之间的人口变化很大、有很多农民客观上有从农业产业中分离出来的需求。这样就需要在职业分化的同时要求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这种客观上的需求与实践中的制度安排之间就产生了严重的冲突:集体土地的不断变化已经成为事实但理顺利益关系的新的制度安排却没有出台,导致农民缺少对土地长期投资的积极性——迂回生产受到障碍、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在经营土地的过程中不具有排他性而使得农民难以稳定和长期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土地流转中的高内生交易费用,最终大量土地资源低效运营,农民成了城市化进程中严重的受害者。

(二)二元户籍制度下的农民贫困

户籍制度是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发布实施,标志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几年,户籍制度大大松动,但仍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着极大影响。中国现行户籍制度主要特征是将居民与其居住地的关系相对固定化,限制公民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户籍制度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是改革并没有扫清人口流动的障碍,而是以“条件限制”代替“行政限制”,实际上只是有资金、有学历的人才有流动的自由,并且没有考虑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对普通农民而言意义并不大。许多城市和发达地区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制定了针对农民工实行的包括就业、社会保障以及教育培训等的限制性和歧视性的政策。这些歧视性待遇,使农业剩余劳动力流动到城市的成本高、收益低,使农民在转移剩余劳动力方面表现出消极态度,妨碍了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有效率的经济制度要求各种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但在我国长期的二元户籍制度下,人力资源这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受到了限制,从而使得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状态。在二元户籍制度下,一个人的身份从一出生就被严格地界定为“农民”和“城市居民”,农民因其身份限制失去了自由迁移的权利而被牢牢束缚在其出生的土地上,于是农民就被剥夺了自由向城市迁移的权利,使得农民在就业机会、发展机会和受教育机会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存在天壤之别。这种制度造成大规模的农业劳动力不得不在农村社区内部从事高度分散的、低效率的劳动,导致小规模土地经营上农民兼业化的普遍发展。由于农村劳动力无法自由迁移,使得农村中过剩的劳动力和城市中充足的资本结合发生了阻隔。

四、进一步思考

农民贫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而且由于制度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衍生问题,其中一个最为广泛而深刻的问题就是分工。由于制度性抑制使得市场分工受阻碍,进而产生了以户籍制度为依托的人群划分,这种人群的划分实际上就是一种职业的界定。分工问题的产生也是源自于制度性障碍,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涉农领域的行政垄断:垄断农产品购销,一些高回报的涉农行业存在政策性进入壁垒。政府垄断了涉农领域的组织创设权和制度创设权等。影响分工深化的要素很多,诸如行业的专业化程度、产权明晰的界定与保护、内生交易费用的大小等。分工受阻结果是使多数人不得不成为农民。所以农民问题得到解决的根本出路在于脱离农业,这要依赖于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农村与城市之间不但要打破地域上的阻隔,尤其重要的是观念上的阻隔。笔者认为观念上的变化要依托物质文明的首先变化,农村区域物质文明变化的捷径就是农村要走城镇化的道路,但农村实现城市化的前提是农地制度的根本性变革,目前农地经营中的土地的细碎化导致边际报酬递减以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导致城乡距离扩大的现实与上述的预期还是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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