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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的特点及治理思路

2009-06-16林跃勤

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10期

林跃勤

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中介组织参与寻租的腐败现象也时有发生,应给予关注并加强治理。

一、中介腐败的主要特点

中介腐败不同于一般以资源配置行政审批权为手段、通过发放批文收取贿赂或好处费的行政腐败,也不同于在为实现商品或服务销售、获得工程承包权、政府采购权等过程中给予回扣的商业贿赂,也不等同于社会中介组织自身违规滥收费、欺诈顾客等行为。有社会中介组织介入的腐败活动既是商业贿赂、行政腐败等的媒介链条,又是引发多类腐败的助燃剂;它既是腐败的附着物,还是腐败的衍生品。当前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的腐败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协会、鉴证类等社会中介机构肩负着政府指定的责任,履行部分准政府职能,如企业年度审计、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及股票上市等,均需要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社会中介组织所出具的鉴定具有准法律权威性。

第二,高信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少数社会中介机构主要依靠其高信息性、信息不对称优势及关系网络,参与违规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优势、信息垄断和不透明,使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容易产生两头套利的冲动,出现“搭便车”、机会主义和投机钻营行为,利用其在寻租者与争租者之间的便利身份非法谋利。

第三,腐败活动的多样性和衍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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