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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进出境审核制度观察

2009-06-11

文物天地 2009年5期
关键词:进出境出境文物

李 艳

文物的命运往往折射出一个国家的命运。鸦片战争后,随着国家主权的不断丧失,中国文物也遭受了百年浩劫。1840年至1949年间,大量中国文物因战争、抢劫、盗掘等不道德和非法途径流失海外。新中国成立后,很快建立起文物进出境检查审核制度,从根本上扭转了中国文物大规模流失的被动局面。几十年来,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中国文物进出境审核领域也悄然发生着变化。

变化之一:文物出境政策逐渐收紧

1948年9月26日,解放战争胜利前夕,被称为共和国雏形的华北人民政府在河北省平山县王子村宣告成立。1949年2月,华北人民政府迁驻北平西皮市,4月8日即发出《为禁运古物图书出口令》,旗帜鲜明地表明了维护文物所有权的态度。这一纸命令堵截住了一些外国领事馆和学术团体向国外转移时准备携带走的很多中国文物。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完成了历史使命的华北人民政府随之被撤销。此时,海关管理权已完全掌握在中国政府手里,这为全面建立文物进出境审核制度奠定了基础和条件。“过去一百多年,海关管理权不完全属于中国,所以我们的文物大量外流,造成极大损失。像敦煌遗书、甲骨文等珍贵文物就是那时期流到国外去的。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在河北省西柏坡召开。毛泽东在会上作报告,我记得报告中有一句话,他说,我们进城后拿到海关自主权,就在帝国主义面前站立起来了。这是很不容易的。所以文物进出境不仅仅是一个文化问题,还具有很大的政治意义”。著名文物专家谢辰生说。

1951年6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实施《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个关于文物进出境审核的专项法规,11类文物被列入禁止、限制出口文物。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出境文物限制年限依照国际惯例前溯100年为标准线,100年前文物除特批外,一般不允许出口。

“这一个文件、一个法规结束了中国文物被大量掠夺、盗窃、出口的历史时代,是了不起的大转折,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谢辰生如是说。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因分类过于宽泛、简单,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因操作性不强,工作人员不便把握的问题。

有两件事促使中国政府制定更为细致的文物出境标准。

1959年3月至1961年底,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西藏部队平息西藏地方上层反动集团策动的武装叛乱。这一维护国家统一的正当军事行动被美国某一主流媒体诬称为“中国政府想抢西藏文物出口换外汇”。此后不久,北京文物出口鉴定组的一名工作人员(犯罪,后被捕)未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公务,致使几件禁限文物流出境外,这一偶然事件被美国某些媒体大事渲染。面对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国外舆论,中国政府一方面发文禁止西藏文物出口,一方面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全国通用的文物出口标准。

1960年4月,文化部邀请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四个文物出境口岸的文化部门与海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这次会议对文物出口标准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拟定了《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7月,文化部和对外贸易部联合向各地相关部门发文,要求在进行文物出口鉴定时结合具体情况掌握《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

《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将21类文物、工艺品列入禁止或限制出口文物,划定1795年、1911年、1949年为文物出口禁止或限制年限。按照规定,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我国人民革命胜利以前制作、生产或出版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图书原则上一律禁止出口。而对于有计划组织出口的一般文物,一部分以1795年为限,凡1795以前的一律不准出口。一部分以1911年为限,凡1911年以前的,一律禁止出口。以上两个年限以后的文物,仍应根据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及存量多少来确定是否可以出口。此外,一切有关革命的文献及实物(不包括解放以后公开发行的书籍)、古人类化石等少数几种文物不论年代一律不出口。

这里所说的“有计划组织出口的一般文物”是指外贸出口文物。计划经济时期,外贸出口文物几乎是国内文物出境的唯一途径,也是文物出境审核针对的主要对象。

《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沿用了47年,除“文革”初期最混乱的两三年外,其余时间均发挥了“保护伞”的作用。“文革”以后,标准执行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工作人员简单地认为1795年后文物都可出口,因此放行了一些不该放的东西”。谢辰生回忆说。

在此期间,与文物进出境政策直接相关的一些因素正在发生变化:其一,随着认识的深入,评价文物价值的标准在发生变化。这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对文物的界定上可以看出。1951年出台的《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将“革命、历史、文化价值”作为文物价值标尺,而1960年出台《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时,“历史、科学和文化艺术价值”已成为判断文物价值的基本依据,并且沿用至今。其二,文物品类在不断扩增。比“文物”包容范围更广的“文化遗产”概念被普遍认同和采用。一些不同于传统文物的民俗民族物品、民间工艺品也被纳入文化遗产范畴。其三,国际国内文物保护理念经历了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的转变,这也导致各国政府保护范围扩大,保护重点转移。其四,经过近半个世纪岁月的淘洗,国内文物结构和存量已经发生改变。据一些业内人士介绍,《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未限制出口的文物因存量越来越少而愈显珍贵,有些时间段的文物甚至出现空档,如嘉庆、道光年间文物如今在国内市场上已经很少见到了。

尽管除《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外,国家文物局针对化石、古籍、古建筑构件、新中国成立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等作了补充规定,但面对诸多变化,《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已不能适应时代要求。许多专家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呼吁调整标准,否则将造成200年间文物断档。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国家文物局曾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修改标准的事,但因分歧太大,修改标准的计划搁浅了。时任北京文物出口鉴定组组长的章津才也参与了这次论证。“当时大家的认识很不统一,销售部门首先反对,因为标准严了就会影响文物出口创汇。文物匮乏的地方希望标准严,文物出口量大的地方希望标准宽。地方利益难以协调。另外,哪些文物可以出口也有很多争论,尤其对器物类的分歧比较大。到后来就修改不下去了。”

就在这20年间,国际上,文化遗产原主国所有权问题正逐渐受到重视。1970年11月14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十六届大会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

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公约提到,各国有责任保护其领土上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我国于1989年底加入此公约。

时隔18年,2007年6月,经过三年酝酿,国家文物局出台《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原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同时废止。新旧标准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出境文物年代上限由1795年后移至1911年。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出境年限限制从1949年推移至1966年(含1966年)。这意味着出境文物禁限范围进一步扩大,更多近现代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进入了政府保护范畴。

多数人对新标准表示了认同和肯定。一些从事文物出境鉴定的专业人士认为新标准其实应该更早出台:“这10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最为深刻的变化,如果这一时期文物大量流失而不加限制,我们拿什么来见证这百年沧桑史?”有人甚至认为标准还应更严格:“国外一般是100年前文物不许出境,有的国家50年、30年前文物就不许出境了。1911年后文物还应得到更多重视。”针对社会上有人认为限制过严的声音,一位工作人员反驳道:“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我们的文物多,其实我们的文物并不算多,国内几个省级大博物馆馆藏文物加起来还不及国外一个大博物馆。”还有人建议:“对于标准的制定应当有一定超前性,标准本身也应有一个法理上的动态性”;“除年代限制外,还应有其他限制标准,可以考虑采用文物出口分级制。”

据了解,新标准实施以来,国内文物收藏拍卖市场并未受到太大影响,原因是近几年国内文物市场行情好于国外,文物回流已成为趋势。不过,入境参加拍卖的文物会遇到一些障碍,因为新颁布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入境文物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滞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而按照正常程序,一件文物标的完成拍卖起码需要一年,一些拍卖公司认为这样的限制并不利于海外文物回流。可以预见的是,文物出境政策收紧将使更多文物留在国内市场,这对国内拍卖公司和普通收藏者较为有利。

变化之二:审核出境文物锐减,入境文物渐增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文物出境政策进行过一次重大调整。

1988年10月,国家文物局下文叫停了外贸批量出口文物。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外贸、商业、文物部门(以外贸部门为主)一直有计划地组织禁限范围外的一般文物批量出口,以换取外汇,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以文物作为出口创汇商品,与当时的国情有很大关系。“我们国家当时很穷,又很需要外汇,那时哪有多少可供出口换外汇的商品呢?中国出口的商品结构很单一,所以文物就成为重要的出口创汇商品之一。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章津才如此评价那段历史。

外贸出口文物由经营单位从社会征集。“文革”期间,不少“查抄”文物充入其中。按规定,外贸出口文物只能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出境,由4家口岸的文物出口鉴定机构检验并办理相关手续。因只有标准而没有数量限制,外贸出口文物数量庞大,仅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每年出境文物就达百万件以上。如今提到文物保护,都说是费钱的事,而实际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国家实行“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特许出口政策,作为中国少有的“硬通货”,文物成为创汇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工业化积累了巨额建设资金。为了解相关数据,记者询问外贸、商务等部门,却一无所获。我们只能从零散的数据中,窥得文物出口之“冰山一角”。资料显示,广州市文物总店1960年7月至1991年创汇总额达5219万元;北京文物出口鉴定组(今北京文物出境鉴定站)1973年至1986年间鉴定出境文物(包括旧工艺品)468万件,截留文物30万件;在外贸批量出口被叫停的1992年,全国99家文物商店中54家有外销权,销售额1.2亿元。比较不同时代人民币的价值与购买力是个难题,但80年代中期以前,百元人民币能维持城镇居民一家五口的一个月生活。还可参照的是国民经济发展指标:1978年至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元增至13786元(实际增长6.5倍),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4元增至4140元(实际增长6.3倍)。

据了解,“文革”最混乱的两三年间,文化部门名存实亡,文物出境标准在很多地方被搁置,外贸出口文物一度失控。“在那个混乱时期,外贸部门出口文物有时候字画按捆卖,玉器按斤卖。他们甚至把某些博物馆的藏品全都买下,并且写报告向周恩来总理汇报。周总理一看,说,这可不行啊!怎么能这么干?这时候国务院成立了图博口领导小组,王冶秋当副组长,主管业务。周总理批示要外贸部和文化组、图博组的负责人好好研究,起草一个文件。文件是由文化组组长吴德牵头起草的,这就是所谓的‘一三二号文件,对外贸出口文物提出‘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谢辰生回忆说。1974年,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对珍贵的文物应一律禁止出口。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但要采取‘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有计划地组织出口。这个文件控制住了当时外贸出口文物无序的局面;同时,在文物经营归口管理的要求下,一度由外贸、商业部门掌控的文物商店开始收归到文物部门。外贸部门出口的文物商品,货源由文物商店负责供应。

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外贸出口文物的历史画上了句号。“我们意识到,出去的太多了,如果都出光了,这段历史就可能变成空白。所以我们认为不应该再出口了。1985年年底,时任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现国家文物局)局长的吕济民和我一道参加由胡耀邦总书记主持的一次关于对外交往的会议。会议上,有人提出外贸批量出口文物应当停止。这一建议得到外贸部参会的一位副部长的大力支持。会议最终作出停止外贸批量出口文物的决定。”谢辰生回忆。1986年6月,文化部文物局向北京市文物局、天津市文化局、上海市文管会、广东省文管会办公室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对外贸易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外销文物鉴定放行的通知》。外贸库存文物被要求全部移交到文物部门。据不完全统计,从1978年至1991年,全国文物商店从外贸部门接收移交文物近600万件,仅中国文物商店总店(今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就接收了20余万件文物,这批文物现在还存放在库房中。北京地区为了接收外贸移交文

物,甚至在大葆台新建了文物库房。天津文物部门由于资金和库房不足,难以“消化”数量庞大的外贸移交文物。1987年3月,在中国文物商店总店的组织下,全国33家文物商店齐聚天津,认购了150万件文物,文物移交工作进行了两年才完成。1988年10月13日,国家文物局发出《关于立即停止批量外销文物商品的紧急通知》,正式叫停了批量外贸出口文物。

这一重大调整的直接效果就是审核出境文物数量急剧减少。

章津才是1985年调入北京文物出口鉴定组工作的,正好经历了这段时期。他回忆说:“文物移交前两三年,外贸部门听到了风声,就突击出口文物。那时我们的工作量很大,成批地验放文物,北京地区文物出口达到最高峰时,一年有四五十万件文物出口(外贸部门的大约占了80%),有8家单位经营这项业务。叫停外贸出口文物后,出口量大大缩减。北京口岸出口的文物一下子从几十万件变成几万件。变化很显著。”

这一变化的影响持续至今,加上社会环境的变迁,审核出境文物日愈减少。

“现在向我们申报出境的大都是复仿制品或一些民俗物品,连文物都很少见到了”,北京文物进出境鉴定站站长陈平说。安徽的情况也类似,“上世纪90年代,我们每年要鉴定上万件出境文物,现在一年就鉴定几百件”。安徽文物进出境鉴定站站长周晶晶介绍说。有的鉴定站甚至多年没有办理文物出境业务了。

审核出境的传统文物不断减少,大量工艺品、复仿制品和民俗民族文物却不断流出国门。一段时期以来,这已成为全国性现象,只是各地表现程度不同。

与此同时,伴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繁荣和国内文物市场的兴起,临时出入境和入境文物数量却在增长。“上世纪90年代以前,入境文物几乎没有,而现在入境文物的质量和数量都在上升”。广东文物出境鉴定站站长单晓英介绍。据不完全统计(不含翻新旧家具),2007年广东文物出境鉴定站共办理私人携运出境业务124宗——允许出境文物592件、复仿制品388件;办理临时入境业务679宗——临时入境文物815件、复仿制品247件;办理临时入境复出境业务134宗——允许出境文物403件、复仿制品266件。数据显示,这一年,由该站审核允许出境文物995件,复仿制品654件;由该站登记入境文物815件,复仿制品247件。入境文物与审核出境文物在数量上的差距正在缩小,在单晓英的印象里,这种趋势已持续了3年。江苏文物出境鉴定站副站长李竹说得也很具体:“我们这里从2005年到现在入境文物特别多,大部分是进来参加拍卖,举办展览的,还有一些是国内收藏家直接从国外购买回来的。如果有十件进来,大概有两三件出去”。天津文物出境鉴定站站长李凯分析:“改革开放前国内文物市场几乎没有形成,要进行文物交易只能到国外。随着国内文物市场的放开,文物交易在国内就能实现,而且近年国内市场行情好于国际市场,一些海外文物因此回流。”国内外文物市场行情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着出入境文物的种类和流量。回流文物中有不少就是当年外贸出口的文物。

2008年春节后,已退休的章津才被请回北京文物出境鉴定站值了一星期的班。其间,审核入境文物几百件,出境文物仅两三件。“过去没有这种事儿,我在的时候文物老往外出,现在是回流。好多东西我看就是以前卖出去的,有几个还带着标签,那些标签都是当年贴上去的,是谁写的,字迹我还认识呢!”这一戏剧性的场面使章津才颇有今非昔比之感。

新标准出台后,出境文物更为减少。过去从云南出境的少数民族文物较多,1966年标准线实施后,这种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新标准执行以来出境文物很少,出去的多是没有多大价值的物品,我们这里几乎变成了‘禁止部。”云南文物出境鉴定站副站长陈浩说。

还有一个不可回避的尴尬现实是,在文物走私猖獗时期,合法出境渠道成为非法出境刻意规避的对象。上世纪80年代末期,尤其是90年代初,由于市场监管不力、打击文物犯罪力度不够,大量珍贵文物被走私出境,出现在国际拍卖市场,给我国文化遗产造成严重损失(部分查获走私文物情况见柱状图)。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至2002年,全国海关查获走私文物2.5万件。文物走私之所以如此猖獗,是因其令人咋舌的暴利。1984年5月,上海海关在一出境旅客行李中查获藏匿的北宋白地黑花花口瓶一只,这类花瓶在内地的收藏价值为2000元,在境外拍卖可达80万至100万港币,差价竟高达四五百倍。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言:“当利润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时候,资本家就不择手段;当利润达到百分之一百的时候,资本家就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百分之三百的时候,资本家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尊严和道德舍身取财。”

堵截走私文物出境,海关起着关键作用,而在对外经贸如此繁荣的今天,过于依赖海关电是不现实的。据新华社报道,我国大陆港口集装箱年吞吐量2007年已突破1亿标准箱,而海关抽验率在3%~5%之间。因此,打击文物走私,有效监管和整顿国内文物市场也是重要一环。这需要文物、工商、公安等多部门的综合治理和密切配合。

变化之三:审核机构角色转型

文物出境鉴定站是国家文物局授权的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的专门机构。

全国原有17个文物出境鉴定站。主要职能是办理销售单位、私人携运和临时进出境文物审核并发放出境许可证。除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江苏、浙江、福建、云南等8个鉴定站可办理文物进出境所有业务外,其余鉴定站只能办理文物商店文物外销审核业务。2009年1月,中国与美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中方有多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和“减少文化财产非法贩运”的责任约束,未来几年间,国家文物局将在所有省会城市建立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确保文化遗产安全。

这是一个很小的群体,全部工作人员加起来不过百余人,却在防止文物非法外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国家文物局有关部门统计,从新中国成立至上世纪80年代,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依照《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截留了上百万件报关出境文物。

回顾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一个技术色彩浓厚的机构如何完成从专业咨询到行政执法的角色转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分别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设立了文物出口鉴定委员会。这是一种形式较为松散的专业技术咨询组织,委员会成员由文化部在当地邀请专家若干人,加上对外贸易管理局、海关及邮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当时的文物出

口鉴定主要针对对外贸易管理局下属企业组织的批量文物出口。鉴定委员会负责出具出口文物鉴定证明,对外贸易管理局凭此发放出口许可证。海关或邮局凭许可证放行。1960年,文物出境鉴定机构掌握了文物出境行政审批权。经鉴定准许出境的文物必须由该机构钤盖火漆印章,或出具文物出口许可证明。1974年,文物商店开始收归文物部门后,文物出境鉴定机构的行政审批权得到再次强调。1982年11月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定了文物进出境鉴定机构的工作职能和法律地位。1989年出台的《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对该机构的性质、隶属关系、业务程序、人员组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指出该机构是“代表国家进行文物出境鉴定的专门机构,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监督”。200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将“文物进出境鉴定机构”称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2007年新出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指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并对其编制、人员、经费及业务事项作了全面规定。从“鉴定”到“审核”称谓上的变化,反映了这一机构在性质、权限和职能方面的转变。

转型的过程是缓慢而漫长的,由于配套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很多文物出境鉴定站处于角色的“错位”中。“我们是事业单位,干的却是行政执法的工作。”李凯有点无奈地说。各地鉴定站的机构属性参差不一,有的是独立事业单位,有的从属于博物馆,有的隶属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经费划拨则有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之分。

很多鉴定站面临经费匮乏、人才青黄不接等困难。近两年,国家文物局加大了对各地鉴定站的支持和建设的力度。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鉴定站首先面临完善机构、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问题。2008年,国家文物局按照法规要求对各地鉴定站进行资质认证,14个符合要求的鉴定站获准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所有业务,名称改为国家文物局进出境审核管理处。按照新的规定,尚未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当组建这一机构。

由于防止珍贵文物外流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除加强自身建设外,与工商、公安,尤其是海关等部门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也是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变化之四:科技融入传统鉴定、管理模式

鉴定是文物进出境审核的核心环节。那些试图“蒙混过关”的携运人一般采用以下“障眼术”:伪造火漆印、新旧混装(主要针对家具、服饰等)、在其他货物中夹带(常常在工艺品中夹带禁限文物)、故意漏报(在允许出境的文物中夹带部分禁限文物)、以旧充新(将文物伪装成现代工艺品)、拆卸(主要针对家具或建筑构件)、伪报出境货物(所报出境货物名称与实际不符)。

面对纷繁复杂的现象,鉴定人员的鉴定技术是否过硬是一个关键因素。由于现行标准以文物年代为主要禁限指标,因此鉴定的关键是“断代”。传统“目鉴”仍然是主要鉴定方式。近几年,一些鉴定站也开始引入碳14、热释光、x光荧光冷普、拉曼光谱等科技鉴定手段。

广东文物出境鉴定站走在了全国的前沿。2006年,该鉴定站投资上百万元建成的热释光实验室投入使用。热释光技术主要用于陶瓷断代。鉴定时,工作人员从陶瓷上取下少量样品进行加热。由于陶土中的石英经加热后能释放出所吸收的射线,通过对放射量的测算和分析可推算出陶瓷的制造年代。这种测算的误差率在士30%左右。“用热释光测算陶瓷年代还是比较有效的,因为陶瓷的古代仿品很少,大量是现代仿品,我们只需进行新老鉴别就可以了。尤其当鉴定人员出现意见分歧时,可以用热释光数据作为判断的依据。”单晓英说。

作为科技鉴定的积极推动者,单晓英并未否定传统鉴定技术的价值:“传统目鉴加科技手段是文物鉴定今后发展的道路。”这一结论几乎已成为“圈内人”共识。因为就“断代”而言,现有的各种科技手段都不能达到精确无误,譬如碳14误差竟达几百年。有的业内人士明确指出:“应当以传统鉴定为主,科技手段为辅”。“文物是一种承载文化的物质,文化上的内涵和特征没办法用单纯的技术手段来鉴别,而且中国文物材质多样,地域特征各有差异,没法建立一个标准的数据系统,所以还得以传统目鉴为主。”陕西文物出境鉴定站站长呼林贵说。他认为目鉴有待提升:“传统目鉴不能只保持‘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状况,要运用文物学、考古学等理论体系对之加以改造,构建一个可表述、可重复、可讨论的较为系统的学科平台。”

相对而言,信息科技在文物进出境的审核管理领域的运用前景更为乐观。

上世纪90年代,广东鉴定站率先开发了“文物鉴定管理系统”软件用于进出境文物数据的登录和统计。2005年以来,该站又利用互联网与省内十余个海关口岸搭建起“电子口岸”,通过电子口岸,海关可将疑似禁限文物的高清晰图片传送至鉴定站,鉴定人员据此进行初步判断,若出现疑义和争议,再赴现场鉴定。这样既提高了鉴定工作效率,又降低了鉴定站的行政成本。不过,受经费和观念的制约,除广东、上海等少数鉴定站外,大多数鉴定站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仍然滞后。

2006年底,国家文物局首次向各文物出境鉴定站划拨了5万到20万元不等的信息化建设经费。根据国家文物局的设想,信息化建设目标除了实现鉴定站内部管理信息化外,还要建立全国联网的文物进出境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最后,与相关行业,尤其是与海关信息系统的对接将使信息化建设延伸至行业以外。

据了解,中国海关现已建成覆盖全国的“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入网用户达10万家,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贸、质检、银行等部门以及进出口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等单位。通过电子口岸,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随时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数据交换和联网核查。

与“电子口岸”对接对于防止珍贵文物外流,构筑跨地区、跨行业的文物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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