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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的社会观念变迁

2009-06-08李委沙

企业导报 2009年2期
关键词:法治意识

李委沙

【摘要】 经济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主体,因此经济规则亦是构筑社会规则乃至社会观念的内核和基础。三十年来市场经济的变革和发展,正是中国社会文化观念重构的催化剂和源泉。

【关键词】 法治意识;市场准则;政府权限;争端解决;道德标准

所谓社会观念,指由特定生产生活方式造就出与其相适应并具有普遍意义的思维模式、价值体系、文化观念等。社会观念构建的支撑结构是社会规则。由于经济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主体,因此经济规则亦是社会规则乃至社会观念的内核和基础。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现实社会观念是由固有文化基因与发展变化着的经济规则在相互交配、融合中嬗变而成。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对中国社会观念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市场经济规则了。在市场经济发育和成熟过程中,由于中国加入WTO承诺承担其国际义务优先于国内法,这就意味着WTO的基本法律原则已成为中国经济立法的国际标准;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不仅有了内生的、自发的法治要求,更有了外部的法规约束;也意味着规则的实施必然引发人们观念的变革,引发社会文化的深刻变迁。在经济市场化、全球化进程中,经济规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以此次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为例,经济规则亟待不断修正和完善。中国不仅正在经受着这场风暴的洗礼,也将参与变革和完善WTO规则,使其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纵观三十年来市场经济的变革和发展,中国社会文化观念的重构正孕育于其中,集中表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法治意识。现代法制基点是以人为本,其实质是利益的表达、协调和分配机制,也是权利的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建构的经济规则,对中国法治文化的冲击,首数其核心要素——权利观念。一是权利的平等,即法规作为统一且又唯一的标准,赋予每个自然人或法人同等的基本权利,使其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参与社会合作与竞争,法律不承认也不保护任何等级或特权;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公正法治的基础是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不可分离,自然人或法人在履行自身义务的同时,有权享受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者价值的并重体现了平等的法律原则。中国社会尽管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但因种种原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实际操作层面始终存在着漏洞,形形色色的特权、情大于法等现象层出不穷;与此相应的是,“重义务,轻权利”的现象无所不在,尤其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剥夺更是屡见不鲜,个人的义务和责任远远大于个人利益,而对个人利益的维护始终是法制中薄弱的环节。WTO为维护权利制定了一整套规则,为我国现代法治的建设提供了蓝本,随着我国法律对权利的明确厘定及有效保护,以法律作为衡量、判断、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首要标准,树立法律至上观念,将成为人们逐步内化的思维模式和行为准则,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普遍的生活方式。

市场法则。公平、公正、公开是市场竞争必须坚守的法则,WTO为维护此法则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如非歧视性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市场准入原则等。从当前中国市场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看,最突出的莫过于各类歧视了,最典型的歧视存在于二元社会结构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由此衍生出城乡身份、所有制性质、市场准入、贷款、税收、就业等歧视无处不在。歧视是对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亵渎和背离,它违背了市场经济内在的平等法则和现代法治基本的平等原则。其次是市场的无序竞争,其中以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垄断最为突出,这些扭曲的竞争背离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对统一市场进行人为分割,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竞争和违法利益,究其实质都与权力寻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规则的施行,使消除歧视和实现公平、公正、公开不再停留在口号上,而是成为可操作的现实,它亦是社会进步的手段,是促进社会生活在不断提升的文明中走向有序、繁荣和和谐,走向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政府权限。在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和WTO外在规则的约束下,政府只能是法治的、有限的、民主的、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执行公共物品的供给和服务,私人物品的供给和服务只有在市场调节失灵时政府才作补充性的调控。几千年来的中国始终是官本位而非民本位、人治而非法治的社会,今天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使人们价值观念发生着巨大转变,也使中国社会发生着深刻变革。在市场经济规则的框架下,政府要象公民一样遵法守法,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提供服务与监管。政府的服务,一是变原有管制为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把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建立在维护和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促进生产力发展上;二是变原有管制为保护贸易自由,鼓励竞争,鼓励分工和发展,通过促进无扭曲的市场竞争,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变原有管制为市场主体的分权自治,政府通过整合非政府组织资源,充分发挥其自治作用,配合其在法治的框架内为市场主体共同提供优质服务。政府的监管,一是方式的变革,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活动;二是边界的界定,有限的、分权的政府不可能无所不为,政府监管建立于社会自治基础之上;三是内容的更新,政府从私人领域撤出,重点转向对公共领域的监管。毫无疑问,政府职能转变将从根本上动摇并改变沿袭了几千年的以人治为主的官本位思想,是中国社会文化变迁中着色浓重的大变革。

争端解决。争端是社会活动中的必然现象。调解贸易争端是WTO的重要职责之一,由于WTO建立于协商一致的组织基础之上,其管理具有弹性和严肃性,但没有强制性和超国家权力的特点,以此决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它不是载决当事方在案件中的胜败,而是在争端有效解决中维持和恢复当事方遵循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间的平衡。这些特点凸现了现代法治的社会自治理念,其争端解决机制为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逐步实现社会自治,为在社会自治中整合并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样板。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出现,在政府与个人之间,非政府组织日益凸显出独特的作用,是可直接替代政府退出社会管理空间的主要自治力量。非政府组织大多以分工为前提,带有鲜明的职业特性,尤其是那些因共同利益自下而上自发组成的协会、行会等,由于同行同业同利益,彼此互相竞争互相合作又互为环境,更有利于以市场化的方式行使对本行业、本领域内的自治管理职责。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彼此建立的是平等合作关系,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主要管理形式。社会自治为公民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自由空间,提供了更自主的生活选择,提供了法律框架下公民权利的独立运用和维护,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道德标准。法制与规则意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国际经济规则的外在约束和引导有助于加快我国法制的健全和规则意识的深化,而法制与规则意识本身势必成为现代社会新的道德标准的参照系。现代法治以对人权的尊重和关怀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价值取向作为法治的道德基石已为中国社会广泛认同,正因为如此,上述在法治意识、市场法则、政府权限和争端解决方面引发的价值观念变革,也将成为确立新的道德标准的基础,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思维模式和行为准则乃至生活方式。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应运而生自有待各类社会条件的发生、聚集和成熟,但是,中国文化广纳百川、唯我所用的特性势必会为加速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随着社会法治的建立健全,有着浓郁中国传统文化色彩的道德标准也将更加趋于人性化、理性化和法制化。

总之,对于不断成熟的中国市场经济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生活来说,经济规则为人们提供了一整套价值体系和思维模式、文化观念以及生活方式的优质信息,人们正是在不同文化的广泛比较和自主选择中,通过汲取现代文明精粹,走出传统经济方式的观念束缚,实现着中国社会文化的历史性变迁,并在变迁的矛盾冲突中探寻着社会和谐发展途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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