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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前“掌门”被判无期

2009-06-08

检察风云 2009年8期
关键词:受贿案掌门复印件

杨 浩

邹韶禄出生于1952年,云南建水县人,博士。1996年4月,邹韶禄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1999年9月兼任云铜集团总经理,邹韶禄在任职期间,大胆进行创新改制。1998年5月8日,云南铜业在深圳挂牌上市。此后,云南铜业从一个濒临破产边缘的国有企业迅速发展成为中国铜业的佼佼者。2007年,云铜集团实现销售收入406亿,成为云南首个销售收入突破400亿的工业企业,担任老总的邹韶禄也享有国家正厅级领导干部待遇,年薪逾80万元,并光荣当选为中国共产党十七大代表。

作为云铜集团的掌舵人,邹韶禄为云铜的发展曾经立下了汗马功劳,国家和人民也给予了他极高的待遇和荣誉,但这个曾经颇有建树、颇有作为的企业家还是倒在了金钱面前。

2008年12月29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邹韶禄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900万余元的财物(其中800万元属于未遂),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了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指控18宗受贿

2007年12月8日,邹韶禄最为器重并委以重任的公司副总余卫平被云南省纪委“双规”,通过余卫平的交代,邹韶禄的违法犯罪行为浮出水面。2008年1月21日,云铜公司宣布,邹韶禄辞去董事长职务;2月4日,邹韶禄被拘留;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2008年12月24日上午9时,继前一日分别开庭审理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余卫平以及云铜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汪建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之后,邹韶禄受贿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云铜集团系由云南省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邹韶禄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18次,共计人民币1640万余元、澳元40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10万元。

在检察院指控的邹韶禄受贿的18起案件中,邹韶禄受贿的数额从3万元到900万元不等。在众多指控中出现一个绝非偶然的时间段,即邹韶禄收到钱财的时间多集中在节日前后。

针对指控,邹韶禄多次在承认收钱的同时为自己辩解,认为自己并没有为送礼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振振有词地表明在多起事件中自己的“拍板定案”抑或“牵线搭桥”均属于正当履职,不但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还为本公司创造了巨大利益,结果是达到了“双赢”。辩护人对邹韶禄收受贿赂的犯罪定性无异议,但认为应当对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和正当履职后因受中国人情世故大环境的影响而收受贿赂的行为加以区别。

三笔巨款成辩论焦点

邹韶禄18起受贿案中,争论最大的有3起。辩护律师认为,这3笔款项应当从受贿总金额中减除。

邹韶禄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介绍刘跃与云铜集团控股的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投资开发维西康普铅锌矿,并在2007年8月间,接受了刘跃送的现金200万元。2007年12月8日,在云南省纪委宣布对余卫平实施“双规”的决定后,邹韶禄因害怕当晚将这200万元退还给了刘跃,辩护人认为,邹韶禄退钱在先,案发在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收受的这200万元不应作为犯罪认定。而公诉人认为,这200万元只要邹韶禄当时收受,即可界定为受贿的犯罪既遂,之后的退还行为只是犯罪后的事实,并不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2003年到2006年间,邹韶禄在云铜集团与云南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金沙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2005年收受了该公司的40万澳元。邹韶禄认为自己实际没有收到这笔钱。而在余卫平的供述中却是这样交代的:因为帮了金沙房地产公司的忙,公司总经理曾羽玲送了100万澳元答谢邹韶禄和余卫平。100万澳元曾羽玲以其在澳洲留学女儿之名分为60万和40万两笔存入银行,余卫平收了其中的60万,将40万的存款复印件交给了邹韶禄,其后,余卫平将这40万澳元转到了新加坡的银行账户,作为邹韶禄的股金入股KINGFAIH集团有限公司。

邹韶禄承认,他曾将40万澳元的存单复印件放入家中的保险箱中,直至余卫平东窗事发,他才将这存单复印件烧毁。辩护人表示,40万澳元不应列入邹韶禄受贿金额,因为他接受的仅是个写着他名字的存单复印件,凭此根本不可能掌控这笔钱。而公诉人认为,邹韶禄将存单复印件“妥善”保存长达两年之久,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他同意收受这笔钱。

在整个受贿案中,对金额最大的一笔900万元指控的认定,控辩双方争论尤为激烈,公诉机关指控邹韶禄在云铜集团与昆明市自更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自更集团谋取利益,在2003年5月间,收受自更集团董事长郑自更送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干股;在2006年9月间,再次收受郑自更送的人民币800万元。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示,2003年,郑自更把云铜鸿泰地产公司的100万元股权记到了一个叫“林杰”的人名下,并在股东会议上说,此人是个领导,以后事关“林杰”的所有事宜,都由自己全权代表,公司股东从未见过“林杰”此人。邹韶禄承认,2003年5月,他按照郑自更的要求,提供了一个名为“林杰”的假身份证,也收到过100万元的干股,却并没有拿到相关的股权证明。

对800万元的事情,邹韶禄是这样供述的:2006年9月的一天,郑自更邀约其在昆明市天元酒店门口会面。郑自更打开自己的后车门,里面摆放着六七个小旅行袋,装得满满的。郑自更表示那里面装的全是现金,土地转让赚到钱了,他表示一下感谢。邹韶禄当即就拒绝了。随后郑自更从口袋里拿出了一张黄色的纸条,塞进邹韶禄的衣袋中,说不收现金就拿个欠条,之后两人匆匆分手了。邹韶禄回家一看,那是一张郑自更写的欠条,上书“收到邹韶富(邹韶禄胞弟)现金人民币800万元”。2007年6月,郑自更在北京病故。2007年12月,余卫平被“双规”,邹韶禄将纸条取出烧毁。

辩护人认为,100万元干股不能排除是郑自更利用邹韶禄提供的假身份证达到自己占有的目的。并且,在郑自更死后,邹韶禄也不能控制这100万元股份,不能主张对100万元股份的权利。况且,无论是100万元干股还是800万元现金,都只有邹韶禄自己的供述,尤其是800万元的问题仅凭邹韶禄自己的供述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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