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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养殖经济合作组织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2009-06-03王道坤

科学种养 2009年6期
关键词: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养殖

改革开放30年来,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从无到有,伴随着市场的发育逐步走向成熟。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约有140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比较规范的已超过15万个。在众多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中,养殖经济合作组织约占27%左右,是一类数量庞大、影响广泛的经济合作组织。但是,农民养殖经济合作组织在探索成长的过程中,也面临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农民养殖经济合作组织面临的实际问题

1. 规模偏小,辐射力不大。基层的养殖经济合作组织,一般多局限于一乡一镇甚至一村一组,规模偏小,覆盖面不大,带动辐射的区域十分有限,养殖什么品种都难以形成优势品牌,对市场影响的力度不大。特别是那些依靠一个或几个能人组织起来的松散型养殖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只有几家几户,内部联系本来就不是十分密切,也就很难具有大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同时,大多数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不足,信息渠道不太畅通,在调整经济结构、完善资源配置、驾驭市场走向等方面,都不具有与其组织相匹配的功能,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有时显得微不足道。

2. 力量薄弱,承受力不足。现有的农民养殖经济合作组织,虽然部分地消除了“散兵游勇”式生产经营方式的缺陷,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但因为组织比较弱小,承受能力严重不足,稍有大的风浪,就可能折桅破帆甚至土崩瓦解。特别是大户带动型养殖经济合作组织,仅仅依靠大户的信息,如果缺少宏观引导,缺少客观的市场分析,就有可能走向盲目,导致销售困难,给养殖户带来大的经济损失。即使是合作社式的养殖经济合作组织,也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由于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大多无法涉足加工增值环节,无法在提升畜禽产品附加值、提高养殖效益上有大的作为,特别是在变幻无常的国际市场和突如其来的疫情面前,常常显得无能为力。

3. 结构松散,凝聚力不强。在紧密型养殖经济合作组织中,协会式组织比较规范,一般有统一的组织章程,有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运作比较规范。而许多合作社式的养殖经济合作组织,往往还是初级的组织结构形式,几乎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够好,运作和管理时有较大的随意性,难以应对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部分组织对会员的二次分配比例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分配;有些协作成员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均沾利益,不愿共担风险。其他松散型养殖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结构更为松散,各成员间的自由度太大,有些还没有完全摆脱各自为政的经营局面,没有达到“聚指成拳”的组织化程度,若“带头羊”的判断和决策失误,就会给各成员带来很大的损失。这类组织一些口头协议,有时很难兑付,如果由此引发经济官司,就会使合作组织出现不应有的离心力,严重影响组织结构的信誉和凝聚力。

4. 宣传发动不够,支持力不足。许多养殖户并没有意识到形成养殖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很多人不愿意加入到组织中去,主要原因在于宣传发动不到位,已有的养殖经济合作组织还没有发挥出积极的效应。有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也没有真正认识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不注意调查研究,不去进行必要的正面引导,往往采取老百姓最不喜欢的行政命令方式,强拉硬拽,组织起所谓的协会或合作社,徒有虚名地挂起一个牌子,应付上级的检查,风声一过,即烟消云散。他们对已有合作组织过分的行政干预,也引发老百姓的抵触情绪,使养殖经济合作组织成为养殖户不愿参加的组织。而那些注册的协会或合作社,在产品收购时,往往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工商部门又收费太高,再加上运销成本大,过路费、过桥费太多,使得这些组织深感负担太重。

二、农民养殖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对策

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在整体上,农民养殖经济合作组织也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有些地方的合作组织已成为养殖户的主心骨,政府的好助手,产、供、销、加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只要加强管理,注重引导培育,农民养殖经济合作组织必定会遍地开花、不断发展壮大。

1. 提高认识,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30年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成为城乡市场上一个非常活跃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成立这种组织,是在经济发展全球化、产业竞争国际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条件下,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需要。养殖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为农民解决供应、销售、加工等生产环节问题,为解决资金、信息、技术、管理、土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要素配置问题,为畜禽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解决优质原料基地建设问题,为政府调控畜牧经济问题,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单从养殖经济合作组织角度看,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地方政府、财政、金融、工商、科协、民政、土地、畜牧等组织机构,都应该充分重视这种组织的重要性,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大造声势,大力协作,广泛传播合作观念和典型经验,对农民加强合作意识的教育,调动广大农户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条件,为农村养殖经济的健康发展铲除障碍、铺平道路。

2. 注重引导,提供到位的全程服务。农民养殖经济合作组织虽然属于“民办”机构,但离不开“官助”的支持。在政策导向和内部管理上,在不进行过多行政干预、不强行包揽管理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应找准介入点,协助规范养殖合作社和养殖协会的日常运作,引导散户和松散型组织逐步联合形成规范的紧密型组织,并理顺其内部组织关系,结成能分能合、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的“联合舰队”。在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上,畜牧部门应多加关注,送技术、送信息、送经验、送药物,并在疫病防控、良种供应、场所建设、科学饲养、成品分级、产品加工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养殖户进行标准化生产,重点解决好规模经营、区域养殖和产品集散带来的疫病传播难题,同时,还要引导合作组织利用好互联网,将乡村组织投放到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大舞台上。在资金问题上,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的规定:“安排资金,支持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和“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在土地问题上,在保险问题上,在收费问题上,在引资问题上,……各相关部门都要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为农民养殖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全程服务。

3. 培植典型,树起强大的龙头组织。互助合作,仅仅是养殖经济合作组织的初级形式,共创市场,共用资源,分享利益,分担风险,打造强健的畜牧经济,才是创建养殖经济合作组织的根本目的。受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有些能人宁愿干私营企业、搞个体户,而不愿意带头领办合作经济组织,他们担心其他农户的加入会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这就需要政府和畜牧部门积极做好工作,重点扶持一些有头脑、有技术的典型专业大户,通过专业大户的典型引导,带动周围农户调整养殖品种结构,在村组发展起养殖互助组织,然后,以乡镇为单位,形成层次较高的养殖经济合作社,再联合多个合作社,形成兼有多种功能、技术雄厚、覆盖面大、影响力强的养殖经济合作联合社。在加工环节上,要重点扶持消化力强大、能打开国际市场的龙头企业,通过企业的带动,形成稳定的养殖经济合作组织,构建庞大的养殖经济区域,以便能顺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灵活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幅度提高养殖效益。在对待养殖经济合作组织的态度上,一定要形成以下共识:要通过经济效益带动组织发展,做到水到渠成、自然流畅;要重视社会效益,坚持增加数量和提高质量并重,坚持搞好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不放松;要积极进行政策支持和具体扶持,通过建立合作组织带动产业调整,通过产业调整实现经济腾飞,通过经济腾飞活跃合作组织,从而富农户,带地方,强国家,形成良性循环。

作者简介:王道坤 中学高级教师,山东省沂水县第二职业中专畜牧兽医专业教师,主要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教学工作。联系地址:山东省沂水县第二职业中专 邮编:27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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