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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与“隐性监督”不相容

2009-05-25

民主与科学 2009年2期
关键词:泗洪县群众监督海选

许 斌

最近,江苏泗洪县的“隐性监督”制度,是县纪委公开招募68名“特别监督员”,让他们对党员干部8小时工作之外进行隐性监督,随时向纪委举报。

无论本意如何,无论有没有意识到,泗洪县纪委这样做,都不是在“扩大群众监督路径”,而只可能发展演变至赤裸裸的“特务政治”。

我们说群众监督,换一种说法是民主监督,其意义在于全民参与,首先是全民参与法律法规、典章制度的制定,法律法规、典章制度为公民意志的产物;然后全民能自愿、自由参与监督,监督无限制、能实现全覆盖,要求追究问责违反法律法规、典章制度条款规定及道德底线的行为,且监督结果是“阳光”的,以免被少数人操纵、绑架。其中,也包括有以立法形式强化权力的透明运行制度,为群众监督、民主监督提供一切方便。

而“隐性监督”,主要特征是坚决排除公民自由参与,坚持少数人的隐秘监督,且监督范围受限,要“尊命监督”。具体到江苏省泗洪县,就是增加了68名“特别监督员”,依据县纪委指示的方向、范围实施体制内补充监督。

新闻中强调这68名“特别监督员”是“海选”出来的,属于表述错误。“海选”一词,出自湖南卫视的“超女”选秀节目,意思是大家自由参与投票,因此,才被一些人认为是民主预演。这当然也是错误的判定,真正的民主投票不可能在投票同时收钱的,更不能为了多收钱允许一个人任意地多次投票。但“海选”一词能够迅速走红,说明虽然具体操作不尽如人意,但全民自由参与理念,还是得到了广泛认同。68名“特别监督员”却是县纪委从报名者中单方面指定出来的,怎么说,也与“海选”无关,无任何资格代表民意。

即便是这指定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猫腻,68名“特别监督员”的有限参与和百万泗洪县民众共同的广泛参与相比较,监督效果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而且,也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即体制内监督极端不透明、不公正的问题。之所以实行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并非因为多数违纪违规行为有多么隐蔽,而在于相关部门、机构会因为利益关系视之如不见,甚至会加以掩盖、包庇。民谚说“清廉不清廉,算算吸烟钱”,也就是讽刺说,很多贪腐行为根本显而易见,只不过,部门、机构装做看不见罢了。显而易见的尚如此,遑论不显而易见的。据新闻报道,“特别监督员”的组成、工作皆以隐秘为务,纵是在有限范围内监督出一些线索,如何保证县纪委一定会依法跟进、公平处理,而不是操纵线索用于牟取部门、个人利益呢?

何况,还牵涉到“特别监督员”是否能做到合法监督的问题。他们的存在、他们的行为,介乎民众监督与法律监督之间,而后者,是必须坚持程序正义的,一是要坚持法律授权;二是以相应处罚来制约其绝不能违背程序正义。所谓“隐性监督”,其行政职责与法律禁区相重叠,单纯依靠道德、纪律约束,实在想不出,怎样才能够坚持做到合法监督。

非经法律授权而部分履行法律监督责任、且行为高度隐秘、行为与结果操纵于少数人,此种“隐性监督”制度十足具有“特务政治”特点。“特务政治”,在中国历史上极盛于明,其建立创衷,未必不是为了督促官员克尽职守,但法外立法、高度隐秘、被操纵的特点,决定了其最后变成争权夺利、蝇营狗苟的工具,至于人心惶惶、竟无宁日,后世一些人长叹说:明亡,便亡于“特务政治”。

泗洪县的“隐性监督”制度同样为彼此间的刻意打击报复,为调查结果被操纵、被选择性利用创造了无限机会,是否会最后演变成一定区域内的“特务政治”呢?依据墨菲定律:“但凡赋予了事物向坏发展的可能性,它就一定变坏。”会不可避免地向“特务政治”演变,或者说,演变的可能性无限大。

群众监督就是群众监督,必然是全民能够自由参与的全方位监督,将监督的权力单纯赋予特定群体,限制任何一个群体合法参与监督,限制监督范围,或者以种种技术性手段实际阻碍其参与监督,就不能说是真正的群众监督。群众监督,主要是有和无的问题,而不是多和少的问题,两者间的矛盾,根本是不可能调和的。

走群众监督、民主监督之路,有公众越来越大力的推动为助,有世界各国的经验可循,也越来越有法律法规为据,只要坚持全民参与、全范围参与,以及坚持权力的透明运行两大原则,就可以平稳推进。搞出花里胡哨的“隐性监督”制度,不过是体制内监督的“病毒版”,接近于臭名昭著的“特务政治”,绝不可能“扩大群众监督路径”,与现代法治社会水火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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