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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有效性的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演进路径探析

2009-05-23张靖霞

北方经济 2009年8期
关键词:巨灾证券化风险管理

张靖霞

摘要:本文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目前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式进行评价,并结合世界最新发展趋势,探讨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未来的演进路径,以期能够找到更为科学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

关键词: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农业保险巨灾证券化

我国是农业巨灾频繁而又严重的国家之一,洪涝、台风、旱灾、风雹、地震、雪灾、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屡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据统计,近些年来,这些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特别是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给我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而农业又是首当其冲,受灾害影响最大,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面对这些特大自然灾害,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的管理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救济、社会捐助以及农户自我防范等传统的、相对落后的方法。而在发达国家。为应对农业巨灾风险,通常采取的是保险、再保险等较先进的、市场化的管理方式,而且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保险技术的日益成熟,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已成为新的发展趋势。

从发展的角度讲,我国传统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存在自身的不足,已不能较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开发出更加先进、有效的现代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

一、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的现状

我国目前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农户自主的风险管理方式,另一种是政府主导的风险管理方式。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建国以后,我国曾将农业巨灾(主要指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基本条款的形式列入农业保险承保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分保方式单一以及保险业实际承保能力与技术限制等原因,国家对农业巨灾保险进行了一些政策上的调整,把农业巨灾从保险基本条款中逐步删除,只是作为一种附加险种。因此,到目前为止,尽管我国已开发了不少农业保险产品,但这些农业保险产品对农业巨灾风险大多采取了规避或严格限制的办法,这一点从我国目前涉农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见下表)

二、对我国目前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有效性的评价

农户自主管理、政府救助、社会捐助等是目前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式,这些方法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防范、救助、农业生产的恢复、社会的稳定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评价标准来看,这些方式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还有待于改进。

(一)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有效性的评价标准

随着社会及经济的发展,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也在不断演进,新方法不断涌现,并逐渐取代旧方法占据主导地位,由此推动着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的不断演进发展,而在其演进的过程中,始终是朝着更能体现激励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的方向发展的。

激励性就是一种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法要能有效调动各受灾单位、风险管理主体预防风险、控制损失的积极性,尽可能降低灾害的发生率,将灾害损失程度与范围控制在一个最低水平。

公平性就是灾害损失应在整个巨灾影响范围内的合理分摊,相同条件受灾单位的经济损失应该采取相同的补偿标准。农业巨灾风险的影响范围不只针对农业本身,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将波及整个国民经济,因此农业巨灾损失也理应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合理分摊。

先进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法应该满足效率原则,即能够合理引导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促进再生产可持续发展,将再生产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空间;能够在巨灾发生后迅速动员和筹集起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源;各种灾害风险管理机构在巨灾发生后,要显示出较强的管理效能。

(二)对农户自主管理方式有效性的评价

以农户为主的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是农户自身积极主动地防灾和救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有效的灾害风险管理激励。但是,从巨灾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角度来评价:

1它不利于实现灾害补偿的公平目标

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可以使全社会受益。因此,农业巨灾风险理应在全社会受益的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散。而如果单纯由农户自主管理并承担损失,就容易造成农业自主的巨灾风险管理不足,导致减灾、救灾措施不够或巨灾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足够的补偿。

2它降低农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

农户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而不是根据市场需要来选择生产风险较低的农产品,这将带来农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农民由于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即使从事多种生产经营,但每种生产规模有限,无法实现专业化生产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且还会产生许多额外的成本支出;农户储备一定的风险准备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风险发生后的损失,但由于数量有限,相对于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是杯水车薪,而且也牺牲了储备资金的流动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对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的评价

1有利于实现灾害管理的公平目标

这种管理方式能够较好地满足灾害管理的公平目标,有利于优先扶持和保证农业这一社会的弱质产业,此外,国家由于在社会中处于“超然”的地位,利于减灾工程的建立,财政救济也可以实现救灾资源迅速和集中的统一调动,并通过对基本生活用品与医疗物资的管制与配给,集中全社会资源来度过困难时期,维持社会稳定。

2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一方面,由于政府行为难以控制管理费用和交易成本的上升,甚至还会出现管理部门寻租、腐败,恶意挤占和挪用防灾救灾物资与款项,容易造成救灾资金使用的低效。另一方面,灾后救助及捐款具有紧急性和很大的随意性,更多是为了缓和灾后比较大的政治压力,这样,为了筹措赈灾款,政府会减少原定要实施的、比较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的投资,从长远看,这样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3不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减灾救灾激励机制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补偿自然灾害甚至人为灾祸等巨灾造成的损失应该是政府的事情,因为巨灾风险对于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而言是一种公共风险,巨灾损失补偿就应该属于国家公共项目支出。因此,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容易导致各风险单位在心理上过分依赖灾后政府救济和社会捐助,不愿意自己购买巨灾保险,造成风险单位平时对防灾措施重视不够,对减灾政策贯彻不力,最终将大大增加巨灾损失概率和损失后果。

(四)对保险、再保险巨灾管理方式的评价

1较好地实现了公平目标

以保险、再保险等为主的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是以私人为主体,以市场为依托,以风险利益为纽带,以保险作为主要手段建立风险损失基金,利用集合分散风险的机制,从整体上对农业风险进行控制的有效工具,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农业风险管理控制方式,对农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发挥

重要的作用。

2较好地实现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率目标

参加了农业巨灾保险的各经济主体,在灾害发生后,保险人会在第一时间筹集起一定规模的资金,及时地对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以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并尽快恢复生产。而且,农民在参加了农业巨灾保险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免去了后顾之忧,可以大胆地从事那些既能满足市场需要又能给其带来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的生产,能够促进农民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不利于激励目标的实现

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再加上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如果仅仅依靠私人保险市场提供风险管理,并不能达到有效的供给。而且,近年来,随着巨灾发生的频率加快、数额增大,再保险市场对于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不足的现象日益显现,巨灾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再保险资本相形见绌,严重影响了再保险基本功能的发挥。

此外,农业保险在面对具有系统性特征的巨灾风险时,也存在不可保的问题。因此,农业巨灾保险在供给方面面临有效激励不足的情况。

通过上述评价,我们发现以农户为主的管理方式和政府主导的管理方式均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农业巨灾保险、再保险等市场化的管理方式相对于前两种管理方式来说,在公平性与效率性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对于农业巨灾风险的防范与转移、损失的分摊与赔偿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供给方面却存在有效激励不足的情况。这也是我国到目前为止一直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农业巨灾体系的主要原因,也是近些年来国际农业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不断的萎缩原因之一。因此,我们需要开发出更加科学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

三、世界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的最新发展趋势及其有效性评价

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保险技术的不断提高,20世纪90年代,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特设机构(spy)发行基于巨灾风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代替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已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发展的新趋势。

与保险、再保险方式相比,从有效性的角度我们来评价这种管理方式会发现:

(一)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对风险进行分摊和转移,大大提高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公平性

与传统的保险模式相比,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再保险容量从原来保险业内部扩大到外部的资本市场,将风险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资本市场上对此类风险有偏好的投资者者这一更广阔的群体范围内进行进一步的转移和分摊。由于农业巨灾风险证券现金流的运动取决于诸如飓风、地震等巨灾的发生,因此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巨灾风险证券化所反映的风险分布状态是现存的传统证券无法反映的,这就使得巨灾风险证券与传统证券的相关度较低,它的推出,对于投资者来说增加了投资品种,有助于投资者进行多样性投资和风险的控制,所以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一方面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巨灾风险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转移,大大提高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公平性。

(二)激励保险与再保险公司扩大保险供给

传统的巨灾承保能力的高低是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来决定,但是,巨灾风险证券化将保险市场与强大的资本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助于激励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扩大农业巨灾保险供给,拓宽承保范围。

(三)提高了风险管理效率

首先,大大提高了风险承受能力。相对于保险和再保险在灾害风险融资能力上的不足,目前世界证券市场市值高达数十万亿美元广次上千亿元的巨灾事件的损失金额有时还不及全球证券市场的单日波幅,可见,资本市场有着强大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加有助于巨灾风险的分摊与转移。

其次,巨灾风险证券化不存在违约风险。农业巨灾发生后,传统的保险及再保险模式下,再保险人由于资金及融资能力有限可能无法及时对原保险人进行足额的损失补偿,可能会发生违约风险,但在巨灾风险证券化模式下,由于资金已经预先到达证券发行者的手中,一旦发生风险,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可以及时地运用这笔资金对受灾群体进行及时、足额的经济赔偿,大大提高了风险管理效率。

从有效性的角度来看,巨灾风险证券化较巨灾保险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使得巨灾风险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分摊,大大提高了农业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及管理效率。虽然,它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但是从农业风险管理创新、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强对农业的巨灾保障、农业保险走出困境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来看,这种新的管理方式还是给我们很大的启示。

四、基于有效性的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演进路径

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经历了由农民自主风险管理到国家财政救济、社会捐助式的管理,这是由农业经济社会向计划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的管理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更好地实现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目标。

以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证券化为主的市场化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把农业面临的巨灾风险转移到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从整体上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控制,是先进的、科学而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因此,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有效性的角度来看,今后我国应加快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大力发展市场化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在发展路径的选择上,我们要分两步走,首先,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大力加强保险基础设施、保险资源建设的基础上,首先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大力发展农业巨灾保险以及再保险业;其次,等相关制度条件成熟的时候再研究并推动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进一步解决承保农业巨灾风险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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