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浪漫: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心迹考察
2009-05-21李凤鸣
理论导刊 2009年4期
李凤鸣
摘要:毛泽东关于法律本质、法律适用、法律运行和法律价值的认识,形成了逻辑严密的有机体系,表现出其作为一个政治家应有的智慧和理性。但是,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幻不时触动着他作为一个诗人哲学家的浪漫情怀。使他的法治思考与实践又常常闪烁出非理性的色彩,令人扼腕。在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中,鉴往而知来,对于这种似乎矛盾的法律性格进行整体的文化反思,可以更理性地揭起当前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关键词:毛泽东;法律思想;理性;浪漫;心迹
中图分类号:A84文章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4-0042-03
一、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内在逻辑
毛泽东法律思想是其政治智慧的具体表现,而且与他的哲学观紧密相连,在此基础上,其整体的思想内涵形成了内在的有机体系。
1、法律本质的人民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毛泽东对法律的认识正是基于这一本质属性。毛泽东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于我们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的建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是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这是从法律的特征和作用两个方面对法的本质作出的精辟概括。早在1937年,毛泽东即针对当时的国内形势主张“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在毛泽东看来,新时代的宪政运动,其方向“必然是依照人民所规定的路线走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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