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法治
2009-05-21骆小春吴建华宋伶俐
理论导刊 2009年4期
骆小春 吴建华 宋伶俐
摘要: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中蕴含的民主理论、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等丰富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的和谐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治和谐与和谐社会存在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法治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培育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权威;健全完善法律制度。
关键词:法治和谐;民主;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章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4-0057-03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思想曾有经典的阐述: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法治就是良法之治。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指引下,以和谐的维度审视我国的法治建设、构建和谐法治意义重大。
一、法治和谐与社会和谐的良性互动
法治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法治和谐与和谐社会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治和谐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而和谐社会的实现反过来又能动地作用于法治的发展。
(一)法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法治和谐的内涵包括:有良好的法律信仰;法律权威得到树立;法律制度本身及其运行各环节和谐统一。实现和谐社会,首先要实现法治和谐。法治处于构建和谐社会诸要素中的首要位置。但凡发达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而法治国家必然是良法之治的国家。具体体现在:在静态上,要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在动态上,实现了良法对国家的良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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