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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2009-05-21童瑶

魅力中国 2009年1期

童 瑶

摘要: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现实中,行政机关有许多违法行政行为限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无从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在现阶段,如何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字: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为了解决侵犯公益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而提出的,受案范围的明确与否直接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效。其确立涉及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涉及到社会观念的更新问题,还涉及到人民法院承受能力的问题。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立法原则,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谈到,“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行政诉讼法首先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草案是根据以下原则确立受案范围的:一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三是因我国目前法制不够健全,观念有待更新,并且法院承受能力有限,因而对受案范围还不宜规定得太宽。”可见,在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法院有能力承受的前提下,随着法制条件的成熟,应当逐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已发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大致有这样几类:一是有关市场秩序方面的无特定行政相对方的行政不作为,如对制假、售假行为查处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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