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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矫正之路径探视

2009-05-14陆赞宁

魅力中国 2009年32期
关键词:矫正法治领域

陆赞宁

2003 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六省(市)先后在其辖区内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虽然它在执行模式、执行方式与行刑目的等方面有别于后者,但法治路径却仍应为社区矫正所沿袭。换言之,社区矫正须沿着法治之路前行,中国农村也无例外。在试点省(市)中,以农村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比例较少,浙江省的枫桥镇就属于该省三个试点地区之一。我们把中国农村社区矫正之法治路径,称为村民法治。

一、村民法治在中国农村社区矫正语境中的含义

所谓村民法治,是指在当代中国农村中,村民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和私人自主的文化领域在市民社会躁动的母体和个人主义的摇篮中逐渐生成的一种状态。村民法治在农村社区中具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村民所享有的经济自由、迁徙自由、合同自由等消极权利;二是村民指村民大会、村民委员会、农会、协会、信用合作社、医疗合作社、文化团体、宗教团体、电视传媒及其他各种组织所享有的积极权利。

二、村民法治之路在乡村社会的型构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乡政村治”模式的构建,村民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与私人自主的文化领域开始缓慢生成。在中国农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初见端倪。之所以说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领域在中国农村只是缓慢生成,是因为村民所享有的经济自由尚不完整。就经济自由的核心——财产权来说,村民对其所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未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农民不能如当下的城市居民般可以自由迁徙,自由转让自己的房屋、自由出让农村中的建设用地。目前我国农村的各种自治组织逐渐增多,《村民自治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也逐渐普遍。村民自治章程基本上是依凭于自主的意志而订立的。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视角分析,我国诸多村民自治组织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来的,例如,村民委员会、医疗合作社、信用社。但是村民大会、农民协会、宗教团体等一些组织却完全是基于村民的自主意志而成立的。因此,就村民法治指涉自主的文化领域而言,我国农村也正在孕育一种非政治性与非经济性的自主文化领域。由是观之,法律教育在我国农村确实有了长足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法治的结构形态在中国农村已经形成。从我国农村普法的诸种情状看,其所指的“依法治村”并不等于本文所指的村民法治,前者似乎更倾向于在农村中按照国家法律行事,后者则指涉一个村民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由是观之,“依法治村”与村民法治尚有显著差异。然而,由政治国家主导的普法教育,至少可以明证中国农村不会重新回归宗族势力或乡绅统治的时代。概言之,在当代中国的多数农村,村民自主的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的雏形正在形成。政治国家主导的普法教育也在广袤的中国极力推行。中国农村村民法治的结构形态逐渐显现。在少数一些农村,村民法治所指涉的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与自主的文化领域则已基本形成。例如,浙江省的枫桥镇,其市场经济已趋成熟,且农业生产经营亦具有一定规模。因此,村民自主经济领域在枫桥镇已经基本成型。在枫桥镇的各种村民自治组织中,有些是独立政治于政治国家的自治组织,例如村民大会。这意味着自主的文化领域在枫桥镇有了一个雏形。中国农村社区矫正只有在村民法治的结构形态中才能得以存活。

三、中国农村社区矫正走村民法治之路的理由

社区矫正虽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但其所注重的是基本权利的保障与人文关怀。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补偿与转化等混合手段来阻止犯罪人重新犯罪。正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非拘禁措施执行监督的目的“是减少再度犯罪和协助罪犯重返社会,尽量使其不致再重新犯罪。”惩罚的方式是强制矫正对象提供无偿劳动;补偿是通过矫正对象向社区提供公益服务或者向被害人提供赔偿等方式来实现;转化则为矫正对象重返社会提供帮助。为实现社区矫正目的,完成社区矫正任务,就必须实行村民法治,其理由如下。

首先,私人自主领域的形成,可以阻止政治国家之公权力的任意侵入,以保障村民之自由权不受侵害。社区矫正乃国家之公权力在刑罚执行中的运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在家国同构的中国封建社会,惩罚所显现的是威胁功能。在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农村社会依赖阶级的划分对“五类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如前所述,此非社区矫正成长之土壤。因此,在安全保障国家与预防性行政的结构形态中,人民的自由权就更容易受到侵害。鉴于此,社区矫正的安全保障功能就更容易被扩大化,从而导致村民自主领域减少,村民之自主权利遭受侵蚀。

其次,私人自主领域的形成,可以防止社区精英对农村的独断控制,以使中国农村仍在国家权力触角所及的范围内。中国农村有着几千沉淀的封建意识,其崇尚习惯威权的思想尚难以彻底改变。村民法制观念相对滞后,法律知识相对贫乏。农村的社区矫正如果不循法治之路,则社区精英可能在其监管范围内任意加重对矫正对象的惩罚。社区精英甚至还可能将其所掌握的监督、管理的权力扩大化,进而危及整个村落体村民的自由权。农村村民自主的经济领域的形成可以防止社区精英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村民自主的文化领域可以防止社区精英对自治组织的控制。因此,社区矫正遵循法治之路径,不仅可以成功避免农村从政治国家的整合目的中分离出去,而且还可以保障村民之自由权不受社区精英的任意侵害。

再次,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无偿劳动提供劳务市场。社区矫正是让罪犯在社区内服刑,因此,罪犯服刑的社区须有提供公益劳动与无偿劳动的市场体系。我国目前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是以矫正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为刑罚执行地的,因此,若要对矫正对象实施惩罚性的劳动和让其提供公益劳动,则该村落体内必须有一个能够就地吸收劳动力的市场。鉴于此,农村无法形成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然而,中国多数农村经济自主领域尚在孕育中,其境遇之改善的空间甚大。因此,中国农村的社区矫正的条件尚有待于体制的进一步促成。

最后,村民自主的文化领域可以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村落体关系,并有利于村落体内的安全。社区矫正在我国目前只是试点,其全面开展尚需一定时间。例如,2000年,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比例分别为:加拿大79.76%,澳大利亚77.48%,新加坡76.15%,韩国45.90%、俄罗斯44.48%。我国近年来缓刑适用比例约为15%、假释约为2%,适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罪犯约占押犯总数的1%。因此,在农村中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就需要一个有机团结社会的形成。在一种自主的文化领域内,村民以非政治的和非经济的规则进行自我调整,从而构织成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村民以话语为媒介进行沟通,通过沟通而进行合理商谈。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是通过“修复性”的约制形式来维持社会中各个分化了的成员之间的积极关系,以恢复其规范被冒犯之处的均衡。一种 “修复性”的约制形式不同于机械团结中“压制性”的约制形式,后者强调了以刑罚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来控制越轨行为,比如酷刑、监禁、流放或死刑,其目的是将越轨者排除出正常的社会。私人自主的文化有利于型构了一种有机团结的社会,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实施中村落体的安全,并修复被侵害了的社区关系。我国农村私人自主文化领域的建立尚需时日,社区矫正在中国农村的全面实行也因而需在制度层面进行更为细致的准备。

在中国农村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尚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促成。村民法治之路的建构,需要村民自主的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的建立。村民完整财产权的享有对构建自主的经济领域至关重要。而村民自主文化领域,则更需要政治国家所主导的外向型推进。如能在中国农村的乡镇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即政治国家将其权力触角收缩到县(市)一级,可能不失为在中国农村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并沿着村民法治之路行进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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