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军人权益保障的理念偏差

2009-05-14周东明

魅力中国 2009年32期
关键词:理念

付 瑜 周东明

摘要:本文以“管理理念”的角度揭示军人权益保障存在的困境,从社会期待、军营文化、立法理念三个方面具体论述。

关键词:理念 军营文化 义务本位

军人担负着保家卫国、维护和平的神圣使命,对军人群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部队的战斗力。然而目前,规范军人权利的条文与强调军人义务的条文数量严重失衡,军人权利条款规定得过于概括,缺乏实施保障的手段和措施。笔者认为,归根到底源于对军人的权益重视不够,理念上存在偏差。

一、社会期待增添了军人的责任

社会是由不同群体和角色组成的集合体,社会对不同的社会角色会有不同的社会期待。军人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类具有独立的社会角色,而基于这一特定的角色要求,军人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满足社会民众的角色期待。

一般而言,军人的主要使命在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防范和抵御外敌的侵略。这在世界每个国家是被广泛认可的。然而,在我国,军人社会角色被赋予的任务超出了普遍的期待。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万能的军队。它至少承担了三大任务:防范和抵御外敌的侵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和抢险救灾。在中国,当人民群众危难之际,总会出现军人的身影。中国的军队是经历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的洗礼成长起来的,始终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是人民的军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军队并非都是如此,象中国军队这样的部队比较罕见。

于是在我国,“军人”这次名词本身承载了沉重的社会责任与民众期望。长久以来,军人杀敌报国、抗灾抢险、解救民众等众多事实不断加重了军人这一职业的社会责任,增加了民众对军人的期待。这些众多的事实经过沉淀抽象成为军人神圣的使命和义务。军人便意味着牺牲和奉献成为民众的思维定式。这一思维定式直接导致军人这一群体自身对于自我价值的一种定位,军人就应该多作贡献,不求回报。因此,无论从社会民众的角度还是军人群体自身的角度,都更加关注军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对军人权益的保障方面少有问津。

二、军营文化强化了军人的义务

军营文化是在军队内部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群体性的价值判断和心理认同,“一种与军人特殊的生活方式相适应的军人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军营文化作为战斗力的组成要素,主要是通过军人群体中共同文化的凝聚力和同化力,在培养造就合格军人以及将这些军人集合成战斗整体中发挥巨大作用,从而形成军队战斗力。

不可否认,长期形成的军营文化对于提升我军战斗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军非常注重对官兵意志力和毅力的培养,强调军人应“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在这种军营文化的长期熏陶下,中国军人成为世界上最能忍耐的一支部队。军营文化倡导为国为民牺牲奉献的价值观,是军队士气的重要支撑点,都能在战争中转化为巨大的战斗力。正是由于这种军营文化的渗透,我军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

然而,社会现实广泛而深刻的变迁使军营文化产生了危机感。首先,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状态,当人们感觉不到和平的威胁时,难免产生忽视军人和军队的倾向,这就容易造成军人自我价值判断的降低,产生消极情绪。这导致军营文化的凝聚力弱化,部分官兵不安心服役;其次,军地之间交往频繁,军民融合程度逐渐加深,这导致军营文化同化力淡化,新的成分不断充实到军营中,不同的家庭背景、社会经历和思想观念增强了军营文化和民间文化的差异感,部分官兵对军营文化产生排斥感,军人民间化程度增强;再者,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法治进程不断加快,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被激发,军人作为社会成员,不可避免受到大环境的影响。

因此,我们目前应该在保持传统军营文化有益内核的基础上,增添有益成分适应现实需要,满足新时代提升军队战斗力的需要。我们应在强调牺牲和奉献的同时,要关注对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切实地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全面地保障军人待遇,满足军人现时代的基本要求。

三、义务本位的立法理念

基于公众对军人职责的心理期待以及长期形成的过多强调奉献和牺牲的军营文化,立法者在构建军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体系时,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军人的法律义务提前,更加侧重对军人责任的描述,而忽视了对军人权利的设置和发展。这使得在调整军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体系中,义务的比重要高于权益,以及对权益保障的不周全。

现行保障军人权益法律秉持的是以义务为先的立法理念。第一,法律的表述形式来看。军人的法律义务总是被逻辑在先地反复强调。如《兵役法》第6条规定:“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这里把“履行公民的义务”放在“享有公民的权利”之前,足以反映出立法者在关于军人权利和义务的立法上以义务为起点、重心和主导的义务本位思想。这与1975年的宪法把公民的基本义务写在基本权利之前不无相似之处。第二,补偿性的权利不够。军人的权利包括一般性权利和特殊性权利。一般性权利与普通民众的权利没有区别;特殊性权利是当军人一般性权利在特定的时间或者特定的地点被限制或削减后而享有的补偿性或优惠性的权利。这种补偿性权利应与军人特殊的义务大体相当才能满足一个公平法律制度权利与义务均衡的要求。而目前在军事立法中,给予军人的补偿性的权利不够。比如,一个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这种义务限制了其很多公民一般性权利,如自由权利,受教育权利等。为了弥补这种权利的损失,法律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后,给其进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安置工作。这是一种补偿。但是这种补偿是远远不够的。当兵三年,没有接受正规的学历教育,这种受教育权的丧失是否应该在退伍时给予合理的补偿,如发给其学历教育的补偿费。第三,补偿性的权利难以落实。除了应然权利缺乏周全的规定之外,实践操作过程中,权利没有配套的政策规定加以保障,实然的权利状态不尽如人意。如在现实中,很多兵员退伍后都回到原籍乡下,所在的地方政府缺乏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根本没有工作安置,这使得上位法律制度得不到落实,形同虚设。

因此,要健全保障军人权益的法律体系,完善军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就必须从思想上注重对军人权益的保护,根据时代特征和现实需要调整管理理念。

参考文献:

[1]卢江林:“关于军营文化发展战略的若干思考”.载于《职业军人与军营文化》.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猜你喜欢

理念
让法治理念根植民心
“减负增质”理念下作业管理的创新策略
基于OBE理念的课堂教学改革
遵循课程理念,探寻专业成长之路
渗透STEM理念,融入物理创新思想
化废弃垃圾为脑洞艺术:环保理念铭记于心
基于学思理念的高中英语读写教学实践探究
基于STEAM教育理念的历史教学初探——以《面向未来的工业革命》一课为例
理念确立方法方法决定成败
用心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