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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2009-05-07谢兼明

人民交通 2009年3期
关键词:交警部门肖某王师傅

谢兼明

目前在我国,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杀手”,为使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防止人为原因致使损失扩大,作为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正确应对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当事人由于不懂法或心存侥幸心理做出某些不当行为,孰不知,正是由于自己的这种不当行为,却可能导致在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方面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正确认定

2 0 07年4月5日上午,王师傅骑着摩托车刚刚经过红绿灯路口20多米就和前面一部女式踏板摩托车撞在了一起,事故中,女式踏板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右手背被自己车上的观后镜杆扎伤血流不止。王师傅见此情景,马上用自己的摩托车把陈某送往医院包扎、治疗。在医院陈某显出很大的调解诚意,表示不会为难王师傅,也希望王师傅不要报警,否则会把事情弄大。王师傅满以为陈某的伤并无大碍,只要包扎清理一下打打消炎针就可以了,这样花的钱肯定也不多,因此,不管谁对谁错,也想和陈某把这事私了,因此一直未报警。哪知到次日王师傅支付10 0 0多元检查费、治疗费后,陈某表示不愿私了,要王师傅把他的伤治好为止。这时,王师傅才想起报案。但由于时过境迁,事故现场根本无法进行勘验。同时,又找不到目击证人。此后,交警部门认定王师傅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最后王师傅由此承担了陈某的全部医疗费用5300多元。而事实上,发生这次事故的真正原因是行驶在前的陈某未打转向灯突然左拐,行驶在后的王师傅避让不及最终两车撞在一起。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因此,发生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的正确做法是: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通过122电话迅速向交警部门报警,同时标明现场情况位置,必要时请求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协助。就本案来说,如果王师傅能够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就能通过现场勘验情况判明事故原因及责任,而不至于让其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及时报警,保持事故现场原貌,固定证据与抢救伤员同等重要。

案例: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警导致保险理赔困难

车主刘先生驾驶奥迪汽车夜归,与小区内一辆雪佛莱汽车发生剐蹭。因刘先生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没有报警,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双方因而诉诸法院。

说法:

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该法并没有规定,假如被保险人没有报警、报案,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为此,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做出如下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保险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以规避自己的责任。这样一来,只要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没有及时向交警或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总能找出理由拒绝赔付。估且不问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但为了减少、避免因人为因素带来的交通事故理赔难问题,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切实应当及时报警、报案。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报案。

案例: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民责加重、刑责缠上身

2008年3月2日4时50分,肖某驾驶解放牌自卸车正常行驶过程中与对面行驶的农用汽车相撞,造成农用汽车司机曾某重伤。肖某肇事后逃逸。交警接到路人报案后于当天5时40分赶到现场,将受伤的曾某送到该县急救中心救治,但因超过最佳抢救时机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肖某被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因肖某肇事后逃逸致使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因此肖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肖某因而赔偿了死者亲属全部费用,还被法院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假如肖某当初肇事后不选择逃逸,受伤的曾某也许能够因得到及时抢救而不致死亡,交警部门就有可能查清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肖某就可能不致于要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我国是把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作为量刑的加重情节来处理的,假如肖某当初肇事后不选择逃逸,就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就会被在前两个幅度内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得,侥幸心理只有百害而无一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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