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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与超越:和谐社会视域中对司法理念的再认知

2009-05-04胡光志靳文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2期
关键词:理念

胡光志 靳文辉

摘要:和谐社会视域中,司法理念应在传承原有公正、效率等理念的基础上,以司法谦抑与司法积极主义的衡平、司法强制与司法平和的统一、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兼顾、司法目的主义与司法工具主义的整合、法官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并举为目标追求。

关键词:和谐社会;司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2-0086-05

和谐作为人类理想的生存状态和生存方式,长期受到思想家的普遍关注和憧憬。进入21世纪,中国共产党基于50余年执政经验之总结,基于对世界发展潮流之前瞻和发展要义的把握,基于中国特色和当代人类的责任与追求,明确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目标…。蕴涵了“安宁有序、富足安康”的和谐社会,不仅是数千年积淀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广大人民最深层次的内心诉求。和谐社会代表了一代中国人的共识和美好的期待。

然而,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不纯粹是一个伦理共同体,“任何社会的实存状态,总是游走于有序和无序之间,它常常呈现为一个由各种利益关系所组成的复合群像和不断整合的复杂情境”。当下中国,社会结构的调整与转型必然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利益配置以及与此相伴的多元主体的多样化利益格局——和谐社会固然并不否认冲突和纠纷的存在——因为评价一个社会和谐程度的基本指标不是发生利益冲突的频度和强度,而是在于其对现实冲突的排解能力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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