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包仍享有承包经营权
2009-05-04
现代农业研究 2009年4期
土地转包仍享有承包经营权
[案情]村民吴某一家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在村里取得承包10.4亩土地承包权。吴某由于家庭缺少劳动力,无力耕种土地。于1997年4月份将该土地无偿转包给同村村民张某耕种。1998年3月份,该村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这部分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名字登记为张某,并写明吴某将该土地转包给张某耕种,有效期为1998年3月7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二轮承包合同签订后,报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1999年4月1日该村村委会为张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5年3月,因土地征用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吴某与张某产生争议,吴某申请调解,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该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吴某认为,他仅是将土地转包给张某耕种,而在1998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的承包人登记了张某名字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他对该土地仍有承包经营权,张某则认为:自己于1999年4月1日已经取得了村委会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确认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一经获得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他依法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调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吴某只进行了同意转包的签字。经调解,吴某与张某自愿达成协议:所争土地承包权归吴某享有,属土地承包权人的补偿款归吴某所有,青苗补偿费归张某所有。
[评析]本纠纷争议的焦点为:张莱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有效,《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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