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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2009-04-28郑林军

管理观察 2009年9期

郑林军

摘 要: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因保险法未规定保险人明确说明的方式,故实践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已尽该义务争议较大,本文试图从保险人明确说明的对象即免责条款出发,谈谈保险人如何尽明确说明义务。

关键词:保险合同 明确说明 免责条款

近年来,由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常将保险人拒绝赔偿依据的条款指控为免责条款,并以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要求法院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而保险人常因举证不力或法官对免责条款及保险人是否已就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的理解不一而败诉。

一、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

保险活动作为特殊的民事活动,从保险的产生和保险业的发展史考察,保险从其产生时开始,就是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体现的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相协作精神,只有和衷共济,才能抗御灾害,化险为夷,所以如果投保人缺乏诚意,或者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于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与保险宗旨背道而驰,保险也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免责条款多由保险术语、专业术语组成,这些免责条款存在于密密麻麻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人不易发现,同时即使投保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由于投保人对于专业知识很难准确理解免责条款,而这些免责条款往往成为保险人理赔之时拒绝赔偿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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