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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础

2009-04-27吴长清

党政干部学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康德

胡 帆 吴长清

[摘要]康德道德哲学的出发点是自由,而其政治哲学是以其道德哲学为基础的,自由在其哲学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其政治哲学的本质特征。正义作为外在自由准则,为个人自由规定了界限,并且他关于政治与道德的统一在其正义学说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康德;政治哲学;正义;道德哲学

[中图分类号]B5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4-0008-03

康德以自律原则为中介把道德和自由意志联系起来,本质上是确立了作为立法者的道德主体的尊严和价值。而他的正义学说体现了他试图统一道德与政治的理想,这些在其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康德并没有完全独立意义上的政治哲学,其政治哲学是与道德哲学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并以其道德哲学为基础的。本文试图通过对正义的分析,对其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础进行一些论证并简述其对后世的影响。

康德认为对公民的限制不是任意的,而是必须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他的政治哲学的根本在于他认为应当建立在正义、正当和权利上面,而不是功利、效用和幸福上。这也就是说,其政治哲学是与当时十分盛行的功利主义相对立的,并且是极其反功利的。康德也曾指出,法律理应确保最大多数人的更大幸福,而不是最小部分人的更大幸福,这也是普遍自由的实现的前提。为此,康德明确指出了立法主体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他的自由。其实在康德那里,正义是与强制联系在一起的。对康德来说,自由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它就是个人的选择自由,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的。无可否认,自由在康德哲学中的地位是其他概念都无法与之相比的,他在三大批判中为自由确立了拱心石的地位。当然,自由不是意志的创造性选择,而是内心的包含着理性的规律,更何况自由也只能作为主体人的自由,并且康德哲学几乎都围绕着“人”而展开。他认为,现象的人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在这个世界上,人是受自然规律和社会秩序制约的,因而是不自由的;但人也是“自由之物”,因此他有选择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正是他的人性之最重要和最突出的特点。康德提出,自由乃是人唯一生来即有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后来取得的。因为人生来就是自由的,所以“每个人生来就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对待任何事情,自己不受别人约束同时也不去约束别人的权利。这是每个人固有的本质凭借这种本质,他有权成为他自己的主人。”[1]另一方面,康德又写道,人的自由也应该加以约束,因为他是服从理性的,既然自由是受理性支配的,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就不能把自由看作是理性的自由,即服从理性的“法则”和“要求”,只有这样,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才有真正的意义。

既然每个人生而自由,也就每个人生而平等。所以,人与人之间都必须相互尊重,并且在他看来,对人的尊重突出了人的价值本身,即人的理性的合理性和普遍性,也就是平等。我们只有在对普遍的道德法律的尊重中,才能被看成是平等的,这就需要我们与我们的理智的自我保持关系,并且我们越是能保持这种关系,我们就越是能做到平等,反之,我们越是与感性的自我即自己的欲望和需求形影不离,我们也就离公正越远,故此我们可以推知“理智的自我是我们平等观的源头”,“把所有人都当作人对待”,这一提法的意义就在于让社会及其他束缚人的背景不成为平等的障碍,并要求人成为理智精神意义上的人,一种能获取平等价值的人而不是经验上的人。这实际上就是把人看作抽象的超越的人而不是经验上的人,并在此为道德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寻求了终极的根源,公民的权利和人的权利也就此而提出。至此,康德就把自由作为先天可能的思辨理性的唯一观念。同时我们可以认为:自由,作为人类不可缺少,不可剥夺的本质,是道德内在的基础和源泉;同时没有自由,政治、法律道德学范畴及其实践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这样,康德也就把自由学说的重心落到了现实,落到了社会政治生活,走向他的实践哲学。而其实践哲学是以道德哲学为核心和归宿的,也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有关人的价值、法权和德性以及人人平等、独立和博爱等一系列问题。政治哲学作为实践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道德哲学为基础,因为政治哲学所牵涉的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祉,道德和正义在其中必然要起到重要的作用。

康德的政治哲学是建立在其道德哲学基础上的,并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的道德哲学就是其政治哲学。他的正义概念来源于他对人的看法,在道德哲学中康德认为,人如果作出不公正的行为,就会产生一种羞耻感,就会体验到自己属于一个低下的而不是高贵的族类感觉,这种感觉破坏了人的自尊,因而丧失了自己的价值感。因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指出:人受限制于两种规律,即自然的规律和理性的规律。这两种规律与两个世界即两种生活相对应,也就是现实世界的日常生活和本质世界的道德生活。在本质世界中,我们与价值和动机打交道,这种交道只出现在精神之中。因此,我们的知识是不受限制的,在此,我们不妨把自己看成是本体,看成是一个意志可能企及的道德和实在。这样我们就会感受到我们作为本体的一部分不受制于因果律,而是受制于自由的理念。我们的自由意志就产生于这样把我们自己看成是理性的,不受感性的因素支配的产物,人就是这种自由与必然的产物。我们在现象界,要避免把自己看成是完全自由的,我们在本体界和道德界,又要避免把自己看成是完全受因果律决定的,不自由的。由于在现象界,人不是自由的,对道德无法承担责任,故康德认为,道德原则只有从本体的意义上,即理性或先验的意义上才能够成立。

当然,在康德那里道德绝对不可能是来自经验,康德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否定功利主义的。在他看来,功利主义的理论根据就是从经验中去寻找道德规律及指导原则。但是由于作为现象的经验依赖自然,因此由经验导出的道德也就不可能会有普遍的适用性。另外,康德还认为功利主义的哲学家所能够做的至多只是通过归纳法把经验提升为一般性。康德认为道德律从经验和实然的世界中是推不出来的,它不是世界怎样运动和人的行为是怎样的问题,而是为制约人应当如何行为提供理由,即便是在事实上,无法发现任何这种行为的例证。康德也正是这样,通过其正义的理论使他那种纯粹的道德哲学由关注本体世界而最终深入到现象世界。

关于他的正义理论,他是通过从道德形而上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角度去加以考察的,也就是从道德哲学的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去运用道德原则进而考虑正义或权利的理论。正如前面所说:对人的尊重是最高的,也就是说尊重人是无条件的义务,同时法律也并不损害道德。法律的义务所要求的正义是每个人都把自己当成目的同时尊重他人,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自由。在康德看来正义观的基本点也就是:正义就是使人作为一个自由人,接受自由的普遍法则而履行自己的职责,所关心的重心是社会整体秩序的合理性和人的价值实现。所以,究其本质,康德奠基于道德哲学基础之上的政治哲学实质就是法权哲学。康德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把法制国家之下的公民正义表述为:“一、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二、公民的平等,这是指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自己在人们当中还有在他人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处于服从自己的道德权利加给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利把义务加给他;三、政治上的独立,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非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2]法律与道德法则不同,它界定的是人的外在自由而不是人的内在自由,即人民随心所欲行动的自由,只要不妨碍或侵犯他人的自由。康德认为,国家首先需要加以考虑的是福利,恰好就是通过法律来保障每个人自己的自由的那种合法的体制,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以多样的方式运用自由和追求幸福,国家不能强制性地为人们规定幸福的道路。他还批评宗长式的暴政把公民当成“不成熟的孩子”,取消了一切自由,损害了人们的权利,即使出于善意也成了“最大的专制主义”。其实这也就预示着个人与社会不可能处在一个和谐的共同体中,因为这一原则存在的基础就在于个人的私人目标与他人目标是冲突的,因而他认为,为了使个人的自由能够得到保证,国家的强制机器是必须的,并一再强调反抗暴君的不合法,革命的非正义。因此康德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人们反抗政府都是不合法的并且坚决反对暴力革命,因为唯有服从普遍的立法意志才能有一个法律和有秩序的状态。他认为对一个已经存在的宪法造反就是推翻所有的文明和法律关系。即使法律损害了个人自身的幸福,这里的问题也不是一个能否获得幸福的问题,而是每一个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通过正义的概念,康德确立了对他人行为进行干预的原则,即保护个人的自由。正如密尔在《论自由》中指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3]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公民社会建立,我们就几乎没有什么正当性再去干预他人的合法行为。不论是以共同体全体利益的名义,或者甚至以当事人自己的福利的名义都不行。因为在康德看来,所谓共同体的利益实际上就是个人利益的积累,因而不存在所谓脱离个人利益的共同利益;而就个人自己的福利而言,个人就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我们并不知道怎样做才对别人最有好处,我们只知道怎样做才对自己最为有利。

其实,康德对正义的推导并不是从个人的利益和欲望出发的,并认为通过对人的外在关系加以制约正义的规则是从属于他的内在的道德独立性的。但是,在康德那里却明确地提出了正义就是我们在原则上怎样最好的组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问题。另外,康德并不是把国家的建立像卢梭那样归咎于人在道德上和政治上的不完备性,而是最终归咎为人的两重性:人能够理性地思维但不能理性地行动,这些都离不开他的哲学在本体和现象上的分裂,而人存在的世界不仅仅是现象世界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够通达本体世界,这就是康德哲学的意义所在。

他还指出,人的理论和实践活动,在最终意义都可以概括为三个问题:一、我能知道什么?二、我应该做什么?三、我可以希望什么?这三个问题在理论上意义是很小的,并且很难获得准确的回答,它们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们的实践的意义。它们可以让我们去深刻地思考道德的必然规律,因为有了规律,我们就可以按理性的必然的方式行事,而它的意义也正是要帮助人们去发现善以及义务。这里与卢梭的观点基本一致:无论是在这个世界之内还是在这个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还存在着绝对的善,如果一种愿望是为了尊重道德规律或被关于义务的意识所决定,它就是善良的行为、情绪化的行为,而不是道德的行为。因为道德行为是不顾这些情绪化的冲动,纯粹出自对道德规律的尊重。其实,纯粹出自对道德规律的尊重是行为的道德评价的最高标准。

康德作为古典哲学的奠基者,作为卢梭和牛顿思想的后继者,在综合了两人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因此,根本不同于17到18世纪英法思想家的主要思想。他的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就是探讨究竟是经验还是理性决定道德,他的回答明显与经验论是对立的,他认为道德不是来自经验,道德同时也必须脱离经验,如果把道德归结于经验,那么道德就会成为一种主观任意的东西,就不可能成为普遍的、客观的和必然的东西,也就没有普遍的、客观的和必然的有效性,康德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把道德与幸福对立起来。

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康德正义和道德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的正义创造了一种法律的条件来保障个人的消极自由,以便他们能够自己选择,这样就意味着法律的正义为个人的道德自律或者自主创造了一种可能性;另一方面法律的正义并不要求人具有善良的意志,因此,在不依靠善良意志的情况下,它促使人去做合法的事情,而这些事情本身也是道德所要求的,因而它部分地实现了道德的目标。在这两种情况下,政治都是道德的工具。

康德政治哲学的理论贡献在于他认为:道德的评价不是根源于感性人的幸福、快乐和利益,而是超越了这些感性经验的先验的绝对命令,个人必须服从它并用以指导自己的行动,这实际上是指出道德就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社会的存在对个体的要求、规范和命令,人之所以需要理性,在康德看来,恰恰是证明了人不是理性的存在而是感性的存在,因而需要理性来指导他的行为。在道德领域,需要实践的理性来指导他的自然情欲。实践理性要求道德与理性统一,而这种统一在经验中是不可能达到的,这就要求道德规律在理性上的善,而不是像幸福那样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善,是一种形式和理想意义上的善,它是一种对于世俗生活的超越。他认为道德不可避免地走向宗教,这就是康德所说的理想的信仰。因为在他看来人的信仰自由有两种:理想的信仰与迷信的信仰。正是在这些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上,康德建立了自己的法权理论的正当哲学,法权理论是康德的政治伦理学。他认为对自己的义务是道德理论,对别人的义务是法权理论。道德是肯定的,是推动人的行为的;法是否定的,是限制人的行为的。因此,法权的一般原理即是限制一定自由以便获得“完整”的自由。这虽然是人们自愿作出的规定,但并不构成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先验的理性的产物,是理念和理想意义上的实践理性。

当然,康德政治哲学在政治哲学史上具有特定的地位,并对后世政治哲学的发展起到了深远的影响。他的道德哲学从论证绝对命令的意志自由的普遍必然性着手,详尽论证了人的自然权利和主体立法自由与服从的基础,旨在为政治自由和平等奠定一个无条件的道德基础。康德批判了马基雅维利主义,批判了道德上的怀疑论,试图以新的基础重建政治与道德的统一。尽管道德政治家有时也成为他无法控制的环境的牺牲品,尽管政治中处处充满了不道德的因素,但康德认为我们仍然没有理由完全否认道德在政治中的作用,因为事实上并非所有因素都是与进步、与改善作对。因此,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道德在政治中的作用。他的政治哲学实际上构成了其实践哲学的一部分,是他的道德哲学的延伸。他的正义概念来源于对人的看法,在道德哲学中康德主张人的道德是进步的。在他看来,政治问题的最终解决即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在国际上建立起永久和平都离不开人的道德进步。这是否表现得过于乐观呢?确实如此,从事实的观点看,道德进步的迹象亦微乎其微,但从人的自律的观点看,我们还能有什么更好的立场呢?如果人确实是有自由的,我们只有采取我们的观点,只有通过有意识的道德努力才能改善我们的处境,促进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向着改善的方向发展。牟宗三认为康德对道德发展的先验性和普遍性的论证,“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次令人信服的说明了道德法则的崇高和严整。”[4]

康德对道德哲学的论证,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引起了重大的转向,他把道德的根据和价值标准从主体外部移到主体内部,从感性移到理性,使道德的他律变为道德的自律。因此他的道德哲学是依据先天理性、道义论和责任论,给出的原则是绝对的道德命令和自由意志,对后世的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思想提供了关于理性价值和尊严的内在基础。罗尔斯公开承认他奠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正义论在性质上是高度康德式的”[5],他虽然区分了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与所谓公平正义的政治建构主义之间的差别,但仍然认为“一种自律的政治观念便为一种具有理性多元论特征的立宪政体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政治价值基础和政治价值秩序”,公民对正义和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的理解,“建立在他们在跟作为自由而平等之公民观念和作为一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观念相联系的实践理性基础上的。”[6]

此外,康德在道德哲学中还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人作为道德主体乃是人的主体性的最高峰,人自由地作为道德主体,才能真正达到最高的自由,实现人的尊严,“个人不是有价值,就是有尊严”[7]。在当代的人权理论和国际人权公约中都十分强调人作为主体的价值和尊严,可以说处处都能看到康德为后世所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美]M.马奈力.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自由概念[J].哲学译丛.1981,(3).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140-141.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0.

[4]德国哲学论丛(1999)[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56.

[5]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序言.

[6]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105.

[7]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47.

责任编辑 姚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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