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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该如何厘清“消费者”定义

2009-04-23舒圣祥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9年4期
关键词:购买者消法消费品

舒圣祥

“消费者”应该是一个为了与生产制造者、销售经营者区分开来的概念,它的外延应该是广泛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在北京市消协举办的“消费与发展”公益讲坛上透露,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进入立法调研阶段。他呼吁,应把买车者、购房者、患者、受教育者等都列入《消法》保护范围,“未来修订的《消法》应该把消费者的范围重新定义准确。”(3月13日《新京报》)

我们常说“人人都是消费者”,但是具体到每一项消费行为,算不算消费者却必须由法律说了算。现行《消法》第二条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在这一概念里,“生活消费”是一个关键性的描述词,并由此决定着一项具体消费行为中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判定何为“生活消费”,却充满了争议。一种最主要的意见,是将其理解为界定消费者概念的商品种类,即购买的必须是生活消费品,才能算是消费者。而汽车、住房之类,究竟算生活消费品还是算生产消费品或者理财投资品,就常常容易引起争议。特别是接受医疗服务和教育服务等,通常会因为属于公共服务品而被排除在外。另外还有一种意见,是将其理解为界定消费者概念的购买行为动机,即购买商品是为了生活消费,而不是其他。王海等“职业打假者”之所以会败诉,就是依据了这样的法律阐释,而将其排除在可以主张权益的消费者范畴之外。

武高汉副秘书长呼吁把买车者、购房者、患者、受教育者等列入《消法》保护范围,主要针对的是前一种意见。事实上,仅仅有针对性地将一些特殊人群,纳入到消费者范围之中,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列举式增添法永远不足以涵盖不断涌现的新消费者群体。关键问题在于,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对其进行适合时代变化的概括性阐释。在我看来,“消费者”应该是一个为了与生产制造者、销售经营者区分开来的概念,它的外延应该是广泛的,而不应该是狭窄的。正如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

在人们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各种商品或服务中,要单独界定出一个“生活消费品”来是不科学的,即使是通常意义上的生产资料,只要购买者将其用于个人消费,那也应是生活消费品;而试图通过分析判断购买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定其是否属于消费者,不仅往往“先入为主”缺乏客观依据,而且不应是法律问题。到商店购买商品的顾客都应该是消费者,我们不能因为其后来将商家告上了法庭,就判定其“动机不纯”,是为了告状盈利而不是为了消费需求。因此,无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卖主是街头小贩还是学校医院,无论这种商品或服务通常意义上更像是生活消费品还是生产消费品,无论购买者可能怀着怎样的购买动机或者是“知假买假”,只要购买者不是将其用于再生产或者售卖,都应该算作消费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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