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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港市自留山历史遗留问题的探讨

2009-04-23苑春玲姚永春马振生邓吉庆于洪军

现代农业科技 2009年4期
关键词:解决办法

杜 江 苑春玲 姚永春 马振生 邓吉庆 于洪军

摘要介绍了东港市自留山下放及收回情况,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解决的办法,以期推动东港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关键词自留山;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F32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04-0300-01

东港市1984年下放自留山后,1990~1993年,一些乡镇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对自留山进行了收回,由于当时工作做得不彻底,留下了不稳定因素,成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难点问题。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笔者对东港市自留山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查,以期探索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1自留山下放及收回情况

1984年冬,根据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原东沟县15个乡镇下放了自留山,面积为1.73万公顷(实际约为2.47万公顷),有28 518户农户分得了自留山,约占东港市集体林面积的1/2。

由于诸多原因,自留山下放工作出现了偏差,没按当时政策规定划分宜林荒山,而将成片的用材林和防护林、成把的柞蚕场以及果园、板栗等经济林划为自留山。自留山下放后,人们对自留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出现了分而不治、包而不管、掠夺式经营问题,给森林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1987年原东沟县人民政府下发了《转发市政府发布〈关于自留山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分得自留山的农民,到1988年底尚未开发利用的,要收取一定的荒芜金,并限期开发。超过1年仍不开发的,应将自留山收归集体。”

1992年原东沟县委、县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稳定和完善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对自留山粗放经营、管护不好或至今仍未植树造林的,要收回自留山执照,由集体统一组织经营或承包给专业大户经营。”

1992年丹东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批转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留山、承包山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开发建设任务,造成荒芜以致破坏的自留山,要通过清理核查收归集体”;“对少数违背划分自留山规定,错将人工成林、天然成林、成片果园、成把柞蚕场分作自留山的,原则上要收回集体。”

1990~1993年,各乡镇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应政策,开始收回自留山的工作,全市共收回自留山面积1.67万公顷,涉及1.5万农户。收回的自留山有以下4种管理模式:①家庭承包:主要集中在北部林地面积较多的的乡镇,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按人口数进行发包,面积约为8 666.67hm2。②专业承包:主要分布在中南部少林地区,通过召开群众大会,把收回的自留山对外发包,签定承包合同,由承包者改造造林,面积约为4 000hm2。③集体统造统管: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营造用材林或经济林,面积约为2 666.67hm2。④封山育林:对处于生态脆弱以及生态关键部位的天然林实行封山育林,面积约为1 333.33hm2

2存在的问题

自留山收归集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2个:一是工作不彻底。由于群众不配合等原因,虽然自留山已经收归集体,但自留山执照仍在个人手中。二是自留山收回工作程序不规范。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行政诉讼法》等很多程序法尚未颁布,从上至下对自留山收回工作的程序、步骤认识不足,自留山收回工作程序不规范,收山过程中召开的村民大会基本没有会议记录。

东港市的自留山收回后,各乡镇的村、组都召开了群众代表大会,依法进行承包,承包方也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林业开发建设,10多年来,栽植的落叶松、红松等已经郁闭成林,栽植的板栗等经济林已经进入盛果期,效益可观。从1996年开始,随着山林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部分被收回自留山的农户开始持自留山执照上访,要求返还自留山,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3解决办法

东港市的自留山收回工作至今已近20年,中南部少林地区群众一直没有异议,有异议的人主要集中在北部山区,而这部分人和当地其他农户一样,已经从别处分得了承包山;近20年来承包者投入了大量财力、人力,对林业经济的发展功不可没。

从稳定大局、维护承包者利益的立场出发,如果对收回自留山工作程序予以否定,势必造成社会极大的动荡,也侵害了大多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自留山的历史遗留问题:①对1998年2月28日(辽政发[1998]5号)文件下发前,未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自留山,由农户提出申请,村发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后,凭原自留山执照重新换发自留山执照。②对1998年2月28日(辽政发[1998]5号)文件下发前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自留山,均不再按自留山管理,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放林权证时一并公告作废。③对农户已按自留山使用规定及时造林的,在自留山收回过程中没有被收回的自留山,经村组认可,仍按自留山管理换发自留山执照。④对自留山收回后重新发包的山地,签订承包合同,对林木所有者核发林权证,依法保护承包者合法权益。

4参考文献

[1] 朱锦忠,楼晓波,朱堂林.浅论自留山管理现状及对策[J].华东森林经理,2008(3):61-63.

[2] 李勤古.砍自留山上的树要办啥手续[J].农家顾问,2008(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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