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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空间权

2009-04-23李成瑞

现代农业科技 2009年4期
关键词:立法

李成瑞

摘要介绍了空间权的产生背景、涵义及特征,概述了空间权的基本内容、立法概况,以期为我国的空间权立法建设提供建议。

关键词空间权;空间利用权;空间所有权;用益物权;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2;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04-0269-02

在传统民法中,空间权一直作为土地所有权应有之意,仅仅是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罗马法根据添附原理认为:“建筑物添附于地皮,一切被建筑在地皮上的物添附于地皮”。在罗马法看来,建筑物上下所有空间都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因此,空间一直没有作为一种独立财产权利出现[1]。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土地上下空间利用不断加深,空间也逐渐有了自己的经济价值,故在立法当中,空间权需要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而不应继续作为土地所有权的附属权利。

1空间权的产生背景、涵义及特征

1.1背景

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工商业经济兴旺繁荣,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土地资源日显稀缺。于是,考虑以立体的方式利用土地便成为世界各国土地利用的发展趋势。而现代土木、建筑技术的进步使得土地的立体利用成为可能。相应地,在法律上产生了空间权(air space right或development right)的问题[2]。空间权的产生引起了土地权利观念和土地立法模式的转变,使得土地利用的多重性、广泛性及效用的最大化获得充分实现,因此,空间权法律制度在西方各国迅速发展。

1.2内涵

空间权是指离开地表之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3]。其主体既包括所有权主体——国家,又包括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将空间交付他人利用所产生的各种利用权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客体是具有“ 物”的特性的空间,而且是除地上权当然附属空间之外的独立存在的空间[4]。

1.3特征

(1)空间权是对世权[5]。一方面,空间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愿对空间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另一方面,空间权人也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所支配空间所加予的侵害和对自己行使空间权行为进行的干涉及造成的妨碍。

(2)空间权客体的特殊性。空间权客体为离开地表之空中或地中一定范围的“空间”。不是所有的空间都可以成为空间权的客体,只有当这种空间具备独立经济价值以及排他性时,才能成为空间权的客体[6]。

(3)空间权具有相对性。城市中的空间利用价值是相对的,与周边的经济活动状态紧密相关,所以基本上是根据该空间周边空间利用的状况决定该空间的利用价值。

(4)空间权具有再利用性。对建筑物等工作物所利用的空间,在其物件发生老朽或者破损时,物件灭失,而空间本身既不会老朽也不会消灭[7]。所能看到的只不过是根据空间利用的需求而发生物件形状的变化,一旦空间上的建筑物等结构物件消灭,就会根据新的用途对空间进行加工,进行空间的再利用。

2空间权的基本内容

虽然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中并没有单独规定空间权的相关内容,但是空间权在物权法上的性质应为用益物权[8]。目前,学者比较主流的看法是将空间权分为空间所有权、空间利用权和空间相邻权。但是笔者在阅读很多文献之后比较倾向于将其分为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两部分。此外,还可以按照土地空间权的客体在空间垂直方向的位置不同,将其分为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

2.1空间所有权

空间所有权是指空间所有人对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横切断层的空间所享有的直接支配的权利。这种绝对的、排他的、永续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地表所有权、空中所有权和地中(或地下)所有权三大部分[9]。我国土地公有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空间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

2.2空间利用权

当空间所有权人以一定的形式将空间让渡给他人使用时,空间权就呈现出另一种独立的物权形态,即空间利用权。空间利用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空中或地中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空间的权利,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利用权可分为空间地上权、空间役权、空间发展权和设定物权的空间租赁权。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占有并使用一定空间的权利。空间的利用权人以一定的方式获得空间使用权后,可以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占有并使用一定的空间,这是空间利用权的最基本的权能,也是空间利用权设立的关键与核心。国家可以以出让、划拨、租赁、借贷等方式将空间交付权利人使用,权利人取得所支配的空间时必须以登记的方式作出公示。只有通过对空间的经营和利用,才能实现以空间的使用为目的的空间利用权设定,从而发挥空间的效用和价值。

(2)按规定的用途利用空间并获得收益。空间收益的权利是指空间利用权人通过对空间合理利用取得利益的权利,这是空间利用权的结果。同时空间利用权人也负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空间的义务。

(3)独立地支配一定的空间并排斥他人干涉。对一定空间的处分和支配,是指依法处置空间的权力,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置土地。该权利也有利于促进空间利用权的流转和多种形式的经营,进一步促进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由于空间利用权的设定需要登记,因此在登记之后利用权人自然享有排他的权利。

3空间权立法例

目前世界上有关空间权的立法主要有3种:一是民法模式。即在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章节中规定土地空间权,以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代表。二是空间法模式。空间法模式又称单行法模式,即对土地空间权法律关系和制度单独制定“空间法”。美国和英国是实行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三是法律包裹模式。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此立法例。在1988年制定的《大众捷运法》第十九条中确立了空间权制度[10]。

目前国内关于空间权立法的主流学说有2种:一是以王利明为代表的物权法课题组,主张应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的体系中自成章节,专门规定空间利用权制度。其《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用益物权”一章中单列“空间利用权”一节,不仅规定了空间利用权的概念、设定、期限、费用以及空间利用权的行使及其限制等,而且还规定了空间利用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让、抵押和出租等。二是以梁慧星为代表的物权法课题组则认为,空间权不是物权法体系中一个新的物权种类,因此,其主持的课题组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并未将空间权进行专章规定,而是将其分解为不同的权利类别,归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中分别规定[11]。

与西方各国比较而言,我国无论在土地立体利用的时间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都处于相对落后状态[12]。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采用了梁慧星课题组的做法,其中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空间权作出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笔者更加倾向于把空间权作为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列出,而不是与建筑用地使用权划为一体。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一体说”将空间利用权包含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不能有效地界定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分别对空间所享有的权利。

(2)“一体说”将空间权包含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否定了空间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进行利用和转让的可能性,因而不能解释空间可能被独立地利用或发生空间的转让等情况,也不能够使空间利用权人享有长期的、稳定的权利,从而不利于对空间进行有效的利用[13]。

(3)“一体说”没有完全解决空间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冲突。如果将空间利用权包含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中,一旦要分别对地上、地下的空间实行开发和利用,就会产生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间的矛盾,对地上、地下空间的利用就可能会受到妨害。

(4)“一体说”认为空间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但是并非所有空间都必须依附于土地之上,空间“有各自的经济价值,而且因其系离开地表,在地上之空中或地下之地中的空间里具有独立之支配力,因而与传统土地所有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不同[14]”。

(5)“一体说”不能解释农村集体土地的空间利用问题。按照梁慧星课题组《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国有土地,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集体土地之上空间的利用会越来越重要。

4结论

空间权的理论与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民法立法、判例及学说所肯定,并于实务上得到相当广泛的利用。反观我国,尽管在空中和地中所建设的空中走廊、地下铁路、地下街等比比皆是,但关于空间权的立法、判例及学说仍十分落后,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还有待改进。因此,应深入研究这一新兴领域,借鉴现代各国空间权领域所取得的立法、判例及学术成果,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空间权法律制度。

5参考文献

[1] 陈杨平.论空间权[J].巢湖学院学报,2005(4):61-50.

[2] 于玮玮,刘漤.论空间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4):240-244.

[3] 沈守愚.土地法学通论[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

[4] 刘漤.论空间权的三大理论问题[J].江汉论坛,2003(12):42-44.

[5] 张莹,刘敏捷.建立我国空间权制度的法律思考[J].前沿,2005(7):126-129.

[6] 王建平.民法学[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

[7] 官本仁.空间与空间权[J].引进与咨询,2006(4):37-39.

[8]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9] 周相.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10] 孙岩.空间权制度的比较性分析[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7(2):79-80.

[11] 苗延波.关于我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空间权的思考——兼评《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空间权的规定[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 (6):16-22.

[12] 梁梦茵.关于我国空间权问题的思考[J].资源导刊,2008(9):13-14.

[13] 王利明.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2):117-128.

[14] 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J].台湾法令月刊,1988,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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