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的释义与认定
2009-04-21肖海军
社会科学 2009年2期
肖海军
摘 要: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主要内容包括善良管理义务、忠实运营义务、谨慎注意义务等多个方面,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加上诸多地方空白条款存在的现实性,因之在商事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释义和认定标准也有了不确定性,可见,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的具体化和可识别性应列入我国未来信托立法、信托投资立法的重点。
关键词: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善良管理;忠实运营;谨慎注意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2-0084-09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与运营,须具有良好市场信用和资本运营能力的信托投资机构(注:信托投资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投资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广义上的信托投资机构包括专营投资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兼营投资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而狭义上的信托投资机构则仅指专营投资信托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信托公司,本文如无特别说明,在有关信托投资机构的所指上系指广义上的信托投资机构。)作支撑,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信托投资机构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信用和资本运营能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法律规定、合同预设、商事习惯等确定的一系列信托义务的履行与否以及履行绩效的评价。自投资基金以不同方式募集而转移至信托投资机构的控制、管理和运营之后,信托投资机构对信托义务的践行,对信托投资目的和基金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实现,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维护,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注:参见周成建《信托义务是投资基金立法的核心》,《经济导刊》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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