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
2009-04-21董慧凝
社会科学 2009年2期
董慧凝
摘 要: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
关键词:中国信托法;信托财产;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2-0077-07
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发展和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引进信托制度过程中却遇到阻碍。那就是英美法中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和大陆法传统物权制度的矛盾和冲突。英国的衡平法是信托制度产生的源泉,信托当事人对于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是英美国家信托产生的制度基础。传统大陆法系物权法贯彻“一物一权”原则,信托财产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具有生长的原始理念土壤和制度基础,能否在大陆法系国家立足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信托法》第2条开宗明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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