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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创新:功能、价值与理论框架

2009-04-21

理论与现代化 2009年2期
关键词:理论框架价值意义

张 娟

摘要:在政治学史上,政制研究不仅是绵延已久的传统,而且是传统政治科学研究的中心。政制研究在经历了行为主义时代被边缘化之后,随着当代新制度主义的崛起又得到回归与复兴,而重新回到中心位置。新制度主义为政制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本文对新制度主义语境中政制创新的内涵、理论框架与价值意义做了尝试性探讨。

关键词:政制;政制创新;理论框架;价值意义

中图分类号:D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2-0031-08

在政治学史上,制度研究是绵延已久的传统。由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政体分类、政体流变及其影响的研究,其实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研究。启蒙运动时期的洛克:孟德斯鸠等政治思想家同时也是资产阶级政治体制的设计者。在一定意义上讲,政治科学正是起源于对政治制度的研究,正如詹姆斯·W·西瑟(James W.Ceaser)所言,“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和托克维尔的著作最好地体现了一种传统的方法。这些著作都强调,政治研究的重点应该直接、明白地涉及他们认为政治上最重要的政府形式或人生活于其中的政体。政治科学就是从这一研究中产生的。它强调政体,强调其性质、特征以及‘其兴亡之来源。”直到20世纪50年代行为主义运动兴起之前,这种重视政制研究的传统都一直为政治学界所继承与发扬,并成为近代政治科学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在行为主义运动蓬勃兴起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政治科学研究的焦点转向了对政治行为的科学化、经验化、实证化研究,而把制度和规范研究排除于视野之外。作为传统政治科学研究中心的政制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被边缘化了。70年代以后,行为主义运动受到了诸多批评并走向衰落。西方政治学从70年代开始进入后行为主义时代。出于对三十多年的行为主义革命的反思,西方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诸多领域都掀起了“重新发现”制度的热潮,尤其是经济学界首先聚焦于制度研究,并形成了系统完备的新制度经济学。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North)先后出版了《西方世界的兴起》(1973)和《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81)等重要著作,提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索在于制度,主张把制度因素引入经济分析中来解释经济变迁,建构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罗纳德·科斯、德姆塞茨、张五常的产权理论、奥里弗·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共同形成了经济学的新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已成为当今经济学研究的主流,并被经济学家们视为哥白尼式的革命。受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辉煌成绩的鼓舞和启发,部分政治科学家也开始把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引入到政治分析中来,于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崛起成为西方政治科学研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现象。许多学派都指出这样一个事实:要理解不同社会系统在发展方面存在的重要差异,社会或经济结构变量不是关键原因,政治制度却是最重要的解释性因素。甚至可以说,被理解为制度发动机的政治已重新找到了在行为主义时代所丢失的中心主题。诚如鲍·罗思坦(Bo Rothstein)所言,“制度研究已经处于当代政治科学理论的中心地位。”许多学者都自称“现在我们都是制度主义者了”。在后行为主义时代,政治科学研究并没有随着行为主义的式微而没落,反而在制度研究复兴的浪潮中被注入了新的理论动力并逐渐走向深入。政制研究在经历了行为主义时代被边缘化之后,随着当代新制度主义的崛起又重新回到中心位置。新制度主义为政制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本文对新制度主义语境中政制创新的内涵、理论框架与价值意义作一探讨。

一、政制的基本内涵与功能

(一)政制的意蕴

“制度”一词是新制度学派的核心范畴。旧制度经济学派倾向于从非正式规则(思想习惯、意识形态)的视角来理解制度。如旧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的类型。”当代新制度经济学派则在旧制度主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倾向于把制度看作一套由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共同组成的博弈规则。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诺斯给制度所下的定义是:“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契约。”“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受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影响,当代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派也倾向于从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统一的视角来理解制度。如政治学家瑟伦(Kathleen Thelen)和斯坦默(Sveil Steinmo)认为,制度是引导并形构人们政治行为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和程序,其范围涵盖选举竞争规则、政党的体制结构、政府结构和诸如工会一类的经济行动者机构和组织。

综合诸学者对制度的理解,可以给制度下这样的定义:制度就是嵌于社会结构之中的、影响制约着社会成员行为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准则、程序、规范、惯例的总称。制度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执行机制。正式制度如宪法、法律与规章等,非正式制度如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等。作为一套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制度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包括家庭制度、婚姻制度、教育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等等。其中政治制度居于核心与关键地位。所谓政治制度就是统治阶级借以组织国家政权、安排政治生活、调节政治关系、规范政治行为、实现政治统治的一套法则、规范、程序,以及影响和制约政治进程的非正式规则(如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文化)的总称。作为政治体系的运行机制,正式政治制度包括三个层次:(1)根本制度,它决定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2)基本制度,是根本制度的具体体现形式,包括选举制度、议会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政党制度等等;(3)具体制度,指为保障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原则与安排。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阶级性。政治制度是由国家统治阶级制定的、用以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它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旨趣,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是强制性。政治制度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是公益性。恩格斯曾经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作为统治阶级组织与贯彻政权的规则工具的政治制度亦然。虽然政治制度深深带有统治阶级的烙印,但是其在形式上必须以社会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为归依,否则这种政治制度就会因丧失合法性而崩溃。非正式政治制度包括对政治

生活发挥潜在制约作用的政治心理、政治意识、政治文化等,其中政治意识形态与政治文化是其主要内容。

(二)政制的功能

从政治制度的内涵和特点来看,不难发现政治制度具有以下诸功能:

一是维护政治权力。这是政治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统治阶级设立政治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政治行为、整合政治关系、调节社会冲突,使社会的运转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以确保政治权力的有效贯彻和统治阶级利益的实现。

二是指导政治行为。政治制度为社会成员设置了一系列行动的目标模式和原则框架,以规导政治行为主体的活动在此既定框架内进行。

三是分配社会价值。政治学家伊斯顿认为,政治体系的功能就在于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而这种分配是通过一系列决策和制度来进行的。在当代社会,由于市场并不能自动地导致社会价值的公平分配。因而政治制度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就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四是调控社会冲突。一方面,政治制度能够为人们的行为追求和社会交往提供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行动准则,为人们的行动提供了信息和预期,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成员的非理性行为,防止和减少了社会的无序和失范。另一方面,政治制度通过其中一系列整合机制、沟通机制、缓冲机制、平衡机制,从而发挥着调节社会冲突、达成社会共识、规范社会秩序的功能。关于政治制度与社会冲突的关系,塞缪尔·亨廷顿有句经典论述:“如果完全没有社会冲突,政治制度便没有必要存在;如果完全没有社会和谐,政治制度也无从建立。”这就表明社会冲突乃是政治社会的普遍永恒现象,而政治制度的天然功能正是为了调节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

五是增进公共利益。政治活动植根于利益需要,政治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烙印,但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却取决于此种制度在形式上的自立性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契合度。公共利益与政治制度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偏离公共利益的社会,是政治制度衰败的社会,最终会因为无力约束个人和集团欲望的泛滥而道德堕落、冲突频仍、四分五裂;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社会树立伦理道德,而“树立道德需要信任,信任必须具备可预测性;而可预测性又要求有规律的、制度化的行为模式。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就会无力界定和实现其共同利益”;“创造政治制度的能力,也就是创造公共利益的能力”。因此,考量政治制度的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值之一,就是看它能否增进公共利益以及在多大程度E增进公共利益。

六是制约社会发展。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社会发展主要表现为基本政治制度的变迁与更迭。在特定政治秩序下,社会发展则取决于具体政治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合理、健全的政治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力量,降低人们的交易成本,减少社会内耗,增进社会合作,从而提高国家和社会的运作效率;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和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前进。

二、政制创新的理论框架

政制变迁就是政治制度的创设、调整、打破、更替的运动历程。政制创新则是进步意义上的政制变迁,就是通过渐进改革或彻底打破旧政制的方式,以一套更具功效的、更适应时代潮流的新政制部分性或根本性取代旧政制的方式与过程。政制变迁与政制创新可以是根本制度的彻底更新,也可以是具体制度的渐进改革,具体在政治发展中采用哪种方式,则需要视社会经济状况与时代环境而定。关于制度变迁与创新的理论研究,当代新制度主义学派的贡献甚丰。虽然新制度学派主要从经济制度着手去考察制度变迁,但仍对我们研究政制变迁与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结合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研究成果,立足于政治学的学科视野,本文认为,政制创新的理论框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制创新的主体

虽然政制创新离不开大众的参与,但是政制创新的主体往往是政府、政治精英或革命者。政府和政治精英拥有比较雄厚的政治、经济和组织资源、政治经验以及政治知识优势与信息优势,是普通大众所无法比拟的,这些都是其从事政制创新的行动基础。阿瑟·刘易斯就曾说过,一般民众由于受到非中立性制度和自然的压迫而奔忙于生计,他们无力进行制度创新。因此,“变化是精英分子的工作,或者说,变化的大小取决于一个社会领导阶层的质量。”尤其在集权专制统治下,大众的政治权利被排斥、政治参与意识薄弱、政治组织化程度低下,使得普通大众群体更不可能成为政制创新的主体。政制创新的主体具体而言是政府还是精英,这在和平时期和革命时期又有不同:在和平时期,政制变迁的供给来自统治者和政府,统治者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巩固其政治统治,获取政治收益的最大化而进行政制创新;而在革命时期,政制创新的主导权就会转移到试图推翻旧政权和旧政制的精英集团手中。

(二)政制创新的动因

历史唯物主义指出,经济基础决定政治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变动必然会引起政治上层建筑的变动。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因此,“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想象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创新的终极动因,应该从经济关系与经济条件的变化中去发掘。

政制创新的直接原因则是受利益驱动。马克思有句经典名言:“人们所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当代新制度经济学派进一步从“成本一收益”的视角出发揭示了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因,乃是制度创新主体为了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即当人们认为创设新制度的收益大于因此而付出的成本时,新的制度就会出现;反之,人们就不会冒着风险去创新。如诺斯所言,“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戴维·菲尼也指出,对制度安排的变化的需求基本上起源于这样的一种认识:按照现有的安排,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行为者认识到,改变现有安排,他们能够获得在原有的制度下得不到的利益。与经济制度创新一样,政制变迁与创新也是源于利益的驱使,这种利益是复杂多样的,不仅仅只是经济收益,还包括增强政治合法性基础、获得政治认同与支持、发展自身的政治资源等,甚至还必须考虑到民族国家利益和部分公共利益。由于政治领域比经济领域更充满冲突与博弈,政制创新进程也更为复杂和艰巨。

(三)政制创新的方式

政制创新可分为渐进型和突变型两种方式。渐进型政制创新是一种在保持根本政制框架稳定性、连续

性的前提下对局部政制的调整、变革和更新。突变型政制创新是指以激进的、急剧的、全局的方式在短时间实现政制的替代更换。诺斯认为,制度变迁压倒性的方式是渐进式变迁,制度变迁一般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的组合所作的边际调整。一个制度框架的总体稳定性使得跨时间和空间的复杂交换成为可能。经过漫长的时空演进和各种政治力量的反复博弈,无数个具体、微小的规则变化的总和。最后建构成了基本的制度变迁。在此过程中制度变迁呈现出从正式规则到非正式规则的逐次深入。但是诺斯也同时指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战争、革命、武力征服以及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会发生非连续性、断裂性制度变迁,即突变型制度变迁。当政治交易或政治冲突双方无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达成谈判和妥协时,其中一方就会利用意识形态凝聚支持力量,凭借暴力手段打破制度僵局,建立起有利于自己的新制度。对于这两种政制变迁方式的优劣评价,应结合具体民族的具体历史情境来判定。在和平时期通常采取渐进型,以逐次铺展、探索试错的方式进行政制创新。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在社会长期陷入了制度无效率的路径锁定状态下,就必须通过突变型政制变迁来跳出僵局,粉碎旧政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团对制度创新的抵制和阻碍。以更具效益的新制度替代旧制度。但是突变型政制变迁也有弱点,除了容易引发社会动荡、暴力流血之外,还有一大弱点就是,突变型政制创新的结果是正式规则发生了迅速改变,而非正式规则的变迁却异常缓慢,由此就会形成“非正式规则与新的正式规则之间的紧张关系”。由于作为非正式规则是基于社会深层次的文化遗传,具有顽强的生存能力,即便是当正式规则的向前延伸与发展的时候,非正式规则的巨大引力仍会导致正式规则在某种程度上的复归和变异。因此,对于许多经激进革命而完成新政制创建的国家来说,革命后的政制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任务比革命本身还要艰巨复杂得多。

(四)政制创新的阻碍

政制创新的阻碍来自两方面:一是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政治制度具有阶级性,总是服从服务于特定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因此,政制一经确立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繁衍出各种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具有抵制任何变革的动力和权力,因为变革会剥夺它们所攫取的扩大了的社会产出份额”。政制创新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现存权力格局和利益格局的打破与再分配,影响既得利益集团的租金收益,因而必然会遭到旧制度所庇护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与阻碍。二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某种制度一旦被选定和确立就具有极大的惯性和惰性,并会产生一种自我捍卫和自我强化机制,沿着初始选择的轨迹一直演化下去,非凭借强大的外力难以扭转其发展路向,这就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路径依赖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借助路径依赖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派精辟地解释了历史上社会、政治、经济演进的不同模式以及长期不良绩效的社会和经济为何会持续存在。诺斯认为。有两种力量决定了制度很重要,同时也规范了制度变迁的路线:具有交易费用的不完全市场和制度的收益递增。产生制度的收益递增的原因是多样的,包括:制度初始创建时的高成本、由制度框架所提供的机会集合而产生的组织学习效应和协作效应、制度创设过程中衍生的非正式规则、制度产生的适应性预期,等等。总之,一种制度矩阵的相互依赖的构造会产生巨大的报酬递增。由于现实世界中市场不完全、信息不完备、交易费用高昂,交易者的主观模型被不完全的信息反馈及既定的意识形态所修正,从而使他们在收益递增规律的约束下,很难摆脱即使是已经意识到的,但却是低绩效的既往变迁路径。人们从历史得来的主观意识常常型构了今天的选择。于是制度变迁就出现了种种模式和持续的无效率。当代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派对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变迁观深为认同,但同时也强调,与经济制度相比,政治制度的路径依赖特征更为明显和突出。政治学家皮尔森(Paul Pierson)指出,相对于经济生活而言,政治世界具有几个明显的相互关联的特征,这些特征强化了政治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一是集体行动的核心地位。在政治活动中,任何一项政治产品(政策)的产生过程都是集体活动的结果,每一项政治活动也都依赖于他人的合作,极易产生人们对制度的适应性行为。二是政治制度的高度密集。供给公共产品的政治生活必然要以法律和制度为保障,因此大多数政治活动也就必须基于法律和制度约束的基础上而展开,而无法自由退出。三是能够运用政治权威来提高权力的非对称性。政治活动主要是一种权力活动,权力具有非对称性。权力的支配方在巩固自己权力的同时,也在巩固既存制度。四是政治过程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使得政治生活中缺乏明显的纠错机制。五是政治活动所提供的是一种非竞争性公共产品,政治供给的非竞争性决定了政治活动的主体缺乏改善制度的动力。

(五)政制创新的目标

政制创新的目标是以一套更具效益的制度替代旧制度,以适应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的全面发展。因此能否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则无疑是衡量政制创新绩效的根本标准。除此之外,政制创新的结果即能否成功地确立起一套有效率的新制度,以及这套新制度能否有效运转就直接关系到政制创新的绩效。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有效制度的评判标准也有所不同。关于现代社会中的有效制度,学者们也是众说纷纭。柯武刚和史漫飞认为,有效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普适性,即制度必须公正平等,“无人应高踞于法律之上”。普适性蕴含三条准则:(1)制度的一般性。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个人和情景实施差别待遇。(2)制度的确定性。制度必须是显明清晰的,能够为公民的行为提供可靠的指南。(3)制度的开放性。制度应当允许行为者通过创新行动对新环境作出反应。亨廷顿认为,评价政治制度发展程度的标准有四:(1)适应性:适应变动中环境挑战的能力;(2)复杂性:组织与制度体系的结构分化;(3)自立性:政治组织和程序独立于其他社会集团以及其他行为方式的程度;(4)凝聚性:具有深厚的政治共识基础。在帕特南看来,评价政治制度的绩效应该遵循四个标准:(1)全面性。制度绩效必须是全面的,涵盖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所有领域。(2)一致性。制度绩效必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注重整体效率,而不偏废任何一个方面。(3)可靠性。制度绩效必须是持续的、可靠的,而非转瞬即逝的;(4)合民意性。制度绩效必须与制度的支持者或者说选民的目标和评价相一致。综合学术界的观点,可以得出,有效率的政制至少应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权威性。有效的政制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刚性。政制安排与法律规则的施用范围涵盖全体社会成员,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和制度的特权。制度只有具有权威性才能保证其平等性与公正性,才能正常执行其对政治生活的规范与协调功能。(2)自立性。虽然政制总是带有阶级偏好,但是有效的政制总是需要保持

相对的独立性。如果政制纯粹地沦为某一集团疯狂逐利的私人化工具,就意味着这种政制公共职能的枯竭和政制的衰败。当代新制度主义把制度的自立性尤其是司法组织和制度的自立性看作是制度有效运转所必需的实施机制与保证。在亨廷顿看来,政制自立性不仅是衡量政制绩效,而且是衡量整个政治体系发展程度的标准。(3)合法性。政制的合法性就是政治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也即政治制度能够得到社会成员普遍的认同、支持与服从。如果一套政制能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那么就会无形中提升政制的整合和规范功能,法律和制度的实施及政策的贯彻执行受到的阻力就会比较小,政制的运行成本就会降低,运作效率就会提高。政制的合法性与政制的有效性之间是相互依赖、相得益彰的关系:政制必须具有合法性,才能有效地运作和实施;政制的施行也必须具有高效性,才能增强自身的合法性。因此,合法性不仅是政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其重要目标。

(六)非正式政制创新

在新制度主义语境中,非正式制度也被称作内在制度、软制度,是指对共同体成员行为有着潜在的规约作用的道德意识、伦理规范、惯例习俗等,它是一种人类社会历史演进的文化积淀与遗传。政治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则主要表现为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

“意识形态”(Ideology)一词最初出现于18世纪初,由法国哲学家、政治家德·特拉西1796年首先在《意识形态原理》一书中使用,指的是向人们揭示观念的成见和偏见的根源的“观念科学”。之后著名的学者如曼海姆、马克思、丹尼尔·贝尔和道格拉斯·诺斯等人对意识形态的涵义进行了多方面的解释与研究。政治意识形态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是由特定阶级和政治集团基于自身利益对社会存在的自觉反映而形成的认知体系,由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宗教等学说、观点所构成,反映了该阶级或集团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并成为其政治纲领和行为准则的理论依据。对于特定政治集团来说,意识形态是一种粘合剂,发挥着论证集团合法性、引导和规范集团成员的政治行为、动员集团成员采取集体行动、凝聚和整合集团成员的巨大功能。政治意识形态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非正式政制的主要体现之一。在政制创新进程中,政制创新集团能否拥有一套成功的意识形态,直接关系到政制创新的成败。

“政治文化”一词由美国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在其论文《比较政治体系》(1956年)中提出。1963年阿尔蒙德和维巴在《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一书中进一步对政治文化展开了跨国比较和系统研究。此后政治文化遂成为现代政治分析的关键术语。根据阿尔蒙德的观点,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它由本民族的历史和当代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进程所促成。政治文化可分为三种类型:(1)地域型政治文化。地域型政治文化以封闭状态的部落和结构单一的小型社会文化为典型。由于社会成员被封闭在地域狭小的空间内,生活简单,事务单纯,所以人们不关心自身区域以外的事务,国家政策也很少影响他们的生活。这种较为原始的政治文化一般与部落酋长和宗教巫师的统治相匹配。(2)顺从型政治文化。顺从型政治文化下的民众往往被动地接受统治,由于认识到自己不可能对政府产生影响,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被动地服从政府管制,对于政治体系没有任何的期望,既不想也没有能力去参与政治生活。在这种文化下,民众视自己为臣民,而不是参与政治的公民。这种政治文化往往与独裁统治相伴随。(3)参与型政治文化。政治体系与社会成员利害相关,政治体系直接影响成员利益,社会成员相信,参与政治不仅是自己的权利,也是维护自己利益的手段。所以,民众一般积极要求参与政治过程,以便影响政治决策。参与型政治文化往往与现代民主政治体系相一致。阿尔蒙德和维巴认为,这种分类并不代表政治文化的同质或一致,公民文化总是三种类型政治文化的混合。而在一个以参与型政治文化为主、地域型和服从型政治文化为辅的社会中,民主政治容易得到稳定发展。政治文化对于理解政制创新极其重要(阿尔蒙德将其视为一个最重要的变量)。世界政治发展的历程和经验表明,移植一套政制容易,而使其有效运转却很困难,制度失灵和政制创新失败在许多转型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驱动政制运转、赋予政制生命力与灵魂的就是作为非正式规则和隐政制结构的政治文化。一个民族的政治文化潜在制约着该民族的政制创新绩效和政治发展进程。

三、政制创新的价值意义

政制创新的价值与意义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来考察:政制创新是政治发展的核心,同时影响并制约着—个社会的经济与文化发展。

(一)政制创新是政治发展的核心

政治发展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体系与政治生活从低级到高级的变迁和演进过程。具体内容包括:政治制度的进步、政府能力的提高、政治参与的扩大、政治行为的理性化、政治文化的现代化等,其中政治制度的发展是政治发展的核心。在既定社会中,其政制建设和政制运行状态又直接映射出该社会的政治发展水平。亨廷顿通过对比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历程发现,政治制度软弱无力的社会,就必然伴随着政治衰败;而在政治制度健全完善且具有权威性,也即政治制度化水平比较高的社会,往往呈现政治发展欣欣向荣之景象。所谓政治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政治制度需要具有稳定性,但是指具有稳定的权威性。而不是指政治制度一经建立就僵化不变。政治制度必须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必须能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及时改革与创新。亨氏发现,亚非拉一些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政治衰败和政治不发展,正是因为这些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人类政治共同体越是趋于复杂、多元与现代,越需要政治制度进行适切的创新与再创新。

(二)影响经济发展绩效

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同时也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能动作用表现在政治上层建筑能够促进或阻碍经济发展进程。政治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经济发展服务,因此政制创新应当“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起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否则“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当代新制度经济学派进一步放大了政制的能动作用,进而认为,在社会的整个制度体系和制度环境中,政治制度居于核心地位,它通过影响经济结构而间接决定着经济发展绩效。诺斯指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一个国家政体起着根本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仍然决定着我们经济组织和经济发展。”戴维·菲尼认为,宪法制度“规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是制定规则的规则”。诺曼·尼科尔森进一步确切指出,以宪法秩序为核心的政制通过三个层面对发展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其一,在政策层面上,由于政制安排具体确定了个人与政府当局相互作用的方式,这样,政制就决定了特定的政策类型,从而对发展产生影响。其二。由于在公共生活中,行政制度同公共物品及混合物品的定价及资源配置有紧密关系,而这些公共物品及混合物品又是公共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所以政制的选择与设计就对发展至关重要。其三,从市场完善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技术创新无疑是推进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但是技术创新进程“依赖于一套复杂的制度安排”,其中最为紧要的制度就是宪法及其秩序构成,而“宪法秩序对经济的影响是通过一套非常多样化的市场制度来传导的”。因此,宪法秩序及相关制度安排决定了技术创新的进程,也决定了市场动力的激励,并对经济发展过程产生重大影响。

(三)与文化发展的互动

文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指人类社会所创造的物质成果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狭义的文化仅指人们在精神领域的生产成果,包括观念、意识、信仰、道德、规范、制度、习俗等等。制度与文化的关系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地定论为制度决定文化,或者文化决定制度。具体到政制与文化的关系,确切地说应该是:文化孕育了政制,同时也型塑了不同的政制模式;政制深嵌于社会文化之中,并与文化母体进行着传导与互动。作为政制的生态环境,文化影响制约着政制的价值选择、生成模式与运行绩效。如柯武钢和史漫飞所言:“制度反映着对一个人与共同体内其他人之间关系的主观理解,对制度的认可和执行完全依赖于社会所主张的文化观念。”而政制一旦确立和运行就会反作用于文化,并推动文化的嬗变转型。莫伊尼汉说得好:“保守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对一个社会的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开明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政治可以改变文化,使文化免于沉沦。”因此,政制创新与政制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文化逐渐更新嬗变的过程。

责任编辑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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