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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参与和博弈应成为立法改革的方向

2009-04-14

浙江人大 2009年3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阶层民主

徐 娟

报载,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今后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都要先进行立项论证。实现立项论证后,一些明显保护部门利益的项目,肯定不能纳入立法项目的范畴。

近年来,各地人大都在探索“立法听证”、“立法回避”等举措,但都很难从根本上有效遏制立法中存在的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不论是“立法听证”、“立法回避”,还是这次北京市人大推出的立法“立项论证”,这些立法改革都必须以扩大参与和博弈为前提。这里包括扩大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公众参与和博弈,也包括扩大各种有不同利益的政府部门和公权力机关的参与和博弈。也就是说,对政府部门组织立法起草或参与立法起草中可能渗入的部门利益,应当通过公众参与、其他部门参与、立法审查、审议机关审议以及其他程序博弈机制制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和意志。由此观之,能否 “推进立法公开,扩大公众参与,体现科学民主”,不在于形式上的“公开”或“回避”,而在于是否能为立法设置一套民主、科学的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立项论证”有其进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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