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2009-04-05陈先年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09年3期
陈先年
(安徽财经大学教务处,安徽蚌埠 233030)
我国公民环境权法律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陈先年
(安徽财经大学教务处,安徽蚌埠 233030)
我国环境法体系至今未对环境权作出明确定义,更没有建立起科学完整的环境权法律体系。基于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在对环境权的涵义和基本内容进行明确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环境权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环境权;环境权内容;环境权法律体系
一、环境权的提出
环境权理论问题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执法、环境管理和环境诉讼的理论基础。为减轻环境污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20世纪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次辩论为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之后的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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