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应用分析
2009-04-02魏琦
对外经贸实务 2009年3期
魏 琦
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根据英国协会货物条款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整个运输过程,但是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有时却得不到赔偿,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弄清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可保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且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
各组贸易术语由于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导致上述条件有时不能同时满足,因而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详细分析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应用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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