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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与立法探讨

2009-03-31杨琳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3期

杨 琳

摘 要:我国已建立起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但目前运行状态不佳,无法实现医疗风险社会化承担的目的。结合该现状提出我国应当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针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构建,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医疗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230-02

1 责任保险的两种模式

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为标准,责任保险的模式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

自愿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责任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责任保险合同。

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是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开办的,所有应当投保的投保人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险人必须予以接受,这种保险不属于自愿购买的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它除了法定性和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2)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3)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4)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5)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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