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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公开“隐私”值得推广

2009-03-31谢湘佑

新西部 2009年2期
关键词:私事隐私隐私权

谢湘佑

日前,慈溪推行的领导干部廉情公示制,将领导干部的廉情公布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里,接受其他干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在此前的新年第一天,新疆阿勒泰地区55名新提拔的正科和副县级干部首次填报的个人财产申报表,也如期在网上公示接受各界监督。

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公众知情权大于官员隐私权。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置于阳光下“暴晒”,接受公众监督,是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早在1 995年,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是,这项好制度多年来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没有实质性执行或是执行“流于形式”。

众所周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国际上也是普遍实行的。早在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1883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90年又出台了《政府官员与工作人员道德行为准则》。西方国家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其目的是规范各类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行为,并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回归以来就开始实行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特区政府高级官员无论“贫富”,资产都被详细披露,供市民查阅。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就因为在买车问题上被指责有利益>中突的嫌疑,招致媒体的质疑和批评,最终辞职。可见,官员财产申报制是监督约束官员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

阳光是世上最好的“防腐剂”。将领导干部“隐私”公开,实际上就是将党内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三者有机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规定,还是慈溪领导干部廉情公示制,无疑都是值得效仿和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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