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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合教育理念对我国学校特殊体育教育的启示(二)

2009-03-30吴燕丹

体育教学 2009年2期
关键词:融合体育学校

吴燕丹

历史的进步总是和一些重大事件联系在一起。2008年北京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对于残疾人和健全人来说是一次很好的融合契机。残奥会的举办说明,全世界残疾人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庞大群体,全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克服因身体残疾而难以避免的困难。教育权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教育权,一直以来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乃至人类共同为之奋斗的目标。

中国有8000多万残疾人,其中相当部分残疾青少年必须在普通学校接受各层次的教育。而体育教育对身体练习的要求使得进入普通学校学习的特殊学生的特殊性较之其他学科更为迫切,但不可否认的是现状却正相反。目前极为普遍的对一些残障的学生体育实行免修、体质健康标准免测、教学时数缩减的做法,到底是真正意义上的关怀,还是潜在地传达给他们这样的信息:我们将让你从体育的场域消失,我们不会给你发挥创造性的机会?

本文尝试梳理和归纳相关研究成果,综合考察国内外的特殊体育教育的现状,指出现实中的问题,以及理论的欠缺,借此提出展望,旨在引起更多的学界和有关人士的关注,为更深入更系统的研究抛砖引玉。

一、特殊体育教育中的融合理念

1、对相关概念的理解

特殊体育教育可以定义为:为各类有特殊身体需要的人群进行符合其身心特点的体育教育。

融合教育也称为一体化教育,原是一种用来描述障碍学生融入正常学生的班级、学校、社区环境,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的专业术语。融合教育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高期望值的教育,这是一种以人为本、尊重个别差异、不放弃任何学生的教育思维。

2、解读特殊体育教育中的“融合”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对“融合”的定义是“若干种不同的事物互相渗透,合为一体”,依此定义,融合的特殊体育教育应该有三个层次:(1)合理性融合——差别共存与相互尊重;特殊需要学生与健全学生在体育运动内容和参与方式上一定会有差异,融合不是要求他们与健全人在同样条件下从事相同的体育活动,而是能够以宽容、平和的心态理解这种差异性的存在,和谐共处;(2)选择性融合——统一性与多样性有机结合。由于社会发展自身具有的矛盾性质,我们在确定融合模式和手段时,既要考虑“能不能融合”的问题,更应该考虑“应不应该融合”的问题,充分考虑特殊需要学生的身心特点,适时调整,在统一性的基础上追求多样性发展;(3)适度性融合——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在主体自身的性质结构和条件存在较大差异时,一味盲目追求融合,是适得其反的。

由于中国的特殊体育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从融合与共享的理念上作前瞻性的学科建构,不论从理念还是实践上,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国外的特殊教育和特殊体育的重点都在中小学阶段,而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特殊体育教育基本集中在特殊学校,至于普通学校中的轻度残疾和体弱学生,在课程设置上基本还是空缺,作为一门课程、一种教育理念而提出的学科问题只限于大学。而国外学者关注的是特殊需要人群贯穿生命历程的终身适应性体育教育。光是从概念的差距来说,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急迫感。

二、国际特殊体育融合理念的启示

1、美国与加拿大的经验完善的法律保障和高度融合

美国和加拿大是特殊教育发展较快,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拥有最全面和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提供了保障。在实践上,美国和加拿大的特殊体育教育最大的特点就是高度融合。现今的美国,大概很难找到没有特殊教育对象的普通学校,也很难找到没有融合教育措施的特殊学校。加拿大的学校教育观念非常明确: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是社会的一部分,享有和健全人一样的权利,其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特殊教育是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有特殊需要学生的教育就是要注意挖掘和发现这些孩子的潜能并加以培养。

2、英国的经验:人性化的各层级支持服务体系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英国就开展了所谓的“一体化”教育,目前,在英国有肢体残疾和有感觉障碍的儿童大多在主流学校学习,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儿童在主流学校学习的数量在逐渐上升。同时,“一体化”教育浪潮推动了英国教育法对特殊学校身心障碍学生的分类。

《2001年特殊教育和残疾人法》对《1996年教育法》的相关部分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并据此对1994年制定的《特殊教育需要实践准则》作了相应的修改,从而成为当前政府规范特殊需要教育的重要政策文本,为保障学习困难学生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部门间合作模式”是政府主推的学校特殊体育教育支持服务体系,以多学科、多部门(教育部、卫生部、社会服务部、志愿者)专业人员合作参与的方式,为特殊幼儿提供各种支持服务,满足幼儿及其家庭的需求。

3、日本的经验:细化的课程设计和多种融合模式

日本的融合教育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巡回教师模式,由一个巡回指导教师负责一个地区的通级指导工作,并向第一线的普通教育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提供专门的教材、教具和教学策略,但不直接面对特殊学生;第二种是资源教室模式,即特殊学生大部分课程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再根据每个学生特殊需要每周接受1-3课时的特别指导;第三种是助教模式,即各学校除教师外要配备专门的教员或职员,必要时,这种特别指导由特殊体育教师来担任。

从上述四个国家的学校特殊体育教育概貌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特殊体育教育实施较为全面的国家,具有如下共性:第一,普遍重视人权;第二,有较为先进的特殊体育教育体系。第三,提倡特殊需要学生回归主流,实施融合体育教育;第四,重视学校、社会各界的支持合作。相比之下,我国的普通学校特殊体育教育由于起步较晚,无论在政策法规的完善与执行力度,还是课程的系统设计及支持体系开发方面都与上述四个国家有明显的差距。

三、从国际融合教育理念反思我国学校特殊体育教育存在问题

通过对英、美、加、日等国外特殊体育情况的了解,不难发现我国普通中学特殊体育研究正处在初始阶段,与上述代表性国家相比存在着显著的不足。

1、政策法规“有名无实”,缺乏具体有效的指导与监督

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显得较为空洞,例如美国的教育法规明确规定了特殊体育师资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英国特殊体育立法对家长的参与权作了设定等等。可以说,我国特殊体育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学生在体育学习过程和结果不公平的主因,是造成特殊体育在实际执行和监督上困难

的主因。

2、人文、心理环境支持不力

特殊体育的使命不仅限于改变身心障碍群体的体育生命轨迹,同时也要改变其他人的观念、态度、行为。特殊体育教育是一个生态系统,局内身心障碍学生的自我悦纳和局外人的接受、融合与共享是特殊体育支持系统的要义所在。

3、普通学校特殊体育课程标准空缺、硬件环境落后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特殊体育教育与政策法规的紧密结合,我国特殊体育课程不仅在立法上缺少支持,而且目前尚无普通中学特殊体育课程标准。因此,特殊体育课程目标不清、对象含糊,使得特殊体育课程实施举步维艰。

4、尚未从生命关怀的视野建立起特殊体育教育与终身体育的联系

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体育教育身体练习的特点,更应该在教学中让学生(包括所有普通学生)学会关心,懂得珍惜生命、欣赏生命、尊重生命和完善生命,而现阶段的研究中尚未见到从生命关怀的视角确立教学的生命价值取向,重构课堂教学的实践操作体系。

四、迈向融合——我国普通学校特殊体育教育发展思路

1)融合教育理念成为特殊体育教育的主流势不可挡,融合和共享将成为当今我国特殊体育领域内的主流意识形态。共享的前提在于特殊需要群体的自我接受和社会接受,共享应包含共享体育教育资源及人类发展成果。

2)先进的教育思潮与立法起着相互推动的作用。国外特殊体育较发达的国家的共性在于有完善的立法保障体系。我国特殊体育教育在吸收国际先进教育思潮的同时,应注重立法先行,使特殊需要学生的体育权利从始至终得到贯彻。

3)当特殊需要学生对体育活动产生逃避与自嘲时,预示着我们所作的一切努力将化为泡影,因此特殊体育教育的基石在于特殊需要学生的自我接受,终点在于自我实现。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呵护生命的环境迫在眉睫。4)以促进特殊需要学生关怀自我、提高适应能力、实现社会融合为核心理念的普通中学特殊体育课程标准应加快研制。标准应关注到特殊需要学生的个别差异,合理选择教学内容和策略,彰显评价机制的人性化。

5)在目前“硬件”资源相对还不充裕的情况下,促进特殊需要学生的体育运动共享,更多要依靠管理、服务等“软件”的配套。为保障所有学生都能获得体育权,各级部门应尽力克服特殊需要学生由于机能方面带来的限制,一方面对其自觉参加体育活动的能力开发进行支援,另一方面,要致力于其体育锻炼的机会和场所的扩大和充实。6)教师是最重要的特殊体育课程资源,教师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特殊体育的教育质量,应采用设置专业、短期培训等多途径培养应用型特殊体育师资。7)融合与共享意味着面临一项严峻的挑战,社会要努力创造一种关怀生命的文化,对于普通学生,培养他们对弱势人群的关怀,学会合作与共处,这种经历,有助于青少年在成长以后,愿意在社会上付出更大的关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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