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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策建议

2009-03-27邢辉荣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7期
关键词: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

邢辉荣

提要资产证券化作为新世纪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是商业银行用以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新手段。本文在分析我国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商业银行在化解不良资产方面,实施证券化途径的具体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和存在,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现象,特别是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曾被严重的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所困扰。商业银行都渴望为其不良资产寻找出路,各国政府也在积极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资产状况,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越来越受到被不良资产所困扰的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重视。

在我国,由于大量不良资产的存在,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体系正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商业银行盈利状况下降。资产管理公司虽已剥离了商业银行部分不良资产,但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仍然较大,资产流动性不足,资本充足率过低,而且目前还没有任何手段能保证进购的新增贷款全部是优良资产。因此,商业银行借助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强资产的安全性,提高盈利能力。

面对庞大的不良资产,单凭商业银行自身的实力是无法解决的。对我国国有企业来说,各级财政部门的财力有限,无法在短期内进行大规模注资。已接收了巨额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如果能通过证券化的途径,将不良贷款进行估价,然后推向市场,吸引社会资金乃至国外资金来分散资产风险,这无疑是有着光明前景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不仅包括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还包括部分优良资产的证券化,尽管后者在当前似乎并不是一项亟待解决的工作。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品种少,仅有股票、债券与基金等有限几个品种。其中,各种投资基金资产约500多亿元,只占金融资产的0.63%左右,相当于居民储蓄的0.84%左右。而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基金资产在金融资产中的比例中约为20%~50%。至于经证监会批准在国内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也只有5只,发行总额47亿元,且其中南化转债和丝绸转债因已经转股而停止交易。这就意味着,不良资产转化为基金和可转换债券有着广阔的运作空间,而且这种做法还会起到提升基金资产和可转换债券在金融资产中比重、促进金融资产组合的科学化、合理化的作用。

所以,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切实全面实施,不仅意味着融资方式的变革和融资机制的创新,而且对化解金融风险、再造社会信用、促进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当前实施租赁债权证券化需解决的问题与对策

尽管目前在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具备了一些条件,但还存在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不规范。由于证券化涉及风险与收益,因此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资产评估业存在以下问题: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尚不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尺度不一、政出多门;信用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中立、不规范,资信评级机构独立性差,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导致行业内不正当竞争加剧等;资信评估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存在资信评级机构信誉不佳,信用评级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做到公正、独立、客观的评估,投资者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认识不足。这些都导致现有评级机构做出的评级结果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同。目前,在国内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普遍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并已构成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2、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要符合市场规则,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以充分吸引投资者。为了防止发生违约风险,以使证券化资产价格充分反映其收益率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形成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还要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确保债权人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保障支持ABS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

3、现行法律制度滞后。尽管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对我国而言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不可避免地对这一优越的融资模式产生了阻碍。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涉及到证券、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多个方面,运作过程极其复杂,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相关当事人之间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的良性运转,就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失控,引发更大的经济危机。在资产证券化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中,SPV的主体资格问题和“真实销售”问题尤其突出。

4、外部环境不配套。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除法律环境外,它还涉及到金融、基金、担保、会计、税收、评估等多领域的业务范畴,因而需要建立——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则和管理办法,防止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新型“圈钱”工具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目前,我国这些外部环境与资产证券化还不配套,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尤其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性,使得SPV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下的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进行设立和操作。

5、我国债券市场的深度不够。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与分散风险的,没有一定深度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以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以及宏观金融调控完善之需对货币市场的发展要求,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具备一定深度的债券市场,为确保ABS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

6、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和协调体系。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不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发行企业债券,均须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另外,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因素,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构。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法》也未将之纳入管辖范围。

二、推行资产证券化对策建议

1、提高被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必须提高被证券化贷款的信用等级,以保障支持ABS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在规范成熟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对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因为只有提高信用等级以后,ABS才能被市场所接纳。提高ABS信用等级常见的方式是,以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由此完成拟证券化资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租借”较高级别的信用等级,提高ABS的社会信任度。同时,也要求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是全国性的,具有一定的权威,特别是担保机构应由中央政府出面组建,才能确保一定的实力与信誉。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信用级别高,则其资产组合才容易获得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认同。具体操作上,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以采取基础资产打折、超额担保和资产储备等多种方式对证券进行信用增级。超额担保是资产池的预期现金收入大于未来面向证券持有者支付的现金支出。资产储备就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池之外另设一定规模的资产,当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满足对投资者的支付时,用储备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弥补。这种设计显然使得证券投资者的风险减小到了最低限度。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的经营优势具有积极提升证券价值的作用。

2、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行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货币场上公平的交易者,他们在开展其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银行远非SPV,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实现ABS(资产支持证券),要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在现阶段还应把它确定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组织。

3、支持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我国已经具备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来源。据统计,到2006年底,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总额达18.75万亿元,股市开户数现已突破1亿户,这使得资产证券化能在庞大的资产中找到支持;另一方面我国机构投资者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截至2007年6月30日,56家基金公司旗下323只开放式基金合计总份额达到1.1154万亿份,这也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ABS只要设计合理、具备较高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和信誉度,就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4、政府应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予以税收优惠。税收是影响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的重要因素,涉及的税种有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要在税法上明确各交易主体、SPV机构及投资者的税收待遇问题,要给予他们优惠的税收待遇,以便推动投资者大量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化。相应的,对其证券化操作予以减免税收。如果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判断为金融资产的出售,那么由此引起的损益都必须计入企业的计税基础。一般来说,这对企业是有利的,因为企业不太可能通过出售金融资产获利,而所产生的损失则可以减少所得税。由于出售资产产生的账面损失,实际上在企业的现实中已经存在(类似未记账的坏账损失),属于时间性差异,理应作为计税基础。如果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应该交纳营业税和印花税这两个税种,事实上如果企业交纳营业税的话,资产证券化就会因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而从美国的证券化实践看,在税收上的支持力度很大,如1976年、1986年美国政府两次修改税法。对项目融资机构给予优惠。参考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我国可以减免营业税、印花税。

5、房地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因金融监管滞后,致使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参与了房地产的炒作,催化起的泡沫经济在一部分地区至今仍未消除。其恶果之一是大量资金被占用甚至占死,更为严重的是,一些金融机构因不能及时兑付到期债务,或被他人兼并、收购或破产。为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达到逐步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国家建设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培育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市场,真正把启动房地产纳入跨世纪发展新增长点的轨道。如果有了一定规模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至少一些参与房地产炒作的金融部门和企业,能够用其所拥有的房地产向其他银行抵押后申请贷款,这样银行就会因有资产证券化市场支持而敢于发放此类贷款,由此激活一批银行、企业的不良资产。例如,美国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建立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机构,诸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直接刺激了信贷资产证券化。

6、吸引外资、国际运作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证券化的国际交易中,发展中国家作为资金需求方、融资者表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现在证券融资已占国际资本市场流动总额的80%,适应国际融资主流的资产证券化是继开辟境内外资(B股)市场、海外上市、海外发行债券后又一种有效的引资途径。引进外资意味着引进先进技术、工艺装备、管理经验,意味着提高国内技术水平,创造就业机会,促进企业制度改革,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化水平,推动经济持续增长。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仍然有很大魅力,并没有受到经济增长减缓、通货紧缩的严重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是将流动性差的国内金融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置换出流动性强的资产(资金),它不仅仅具有引进外资的功能,而且是以不出让产权、出让市场为代价。跨国证券化通过将资产与原始债务人的完全剥离,运用来自超出本国管辖权的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能够获得高于企业评级甚至高于主权评级的信用级别,有效地降低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将境内资产包装到境外实现证券化可以避免和国内现有法律相冲突。比如,将特设机构放在境外监管宽松、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其注册和发债资格问题就相对方便。对于国内投资者有限的问题,跨国证券化可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上大量机构投资者对稳定回报和低风险的要求,吸引足够的投资者,并有效地降低成本。

7、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以及会计、评估、税收等制度。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解决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建议通过制定《资产证券化法》,对资产管理公司和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且要发展和完善我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完善金融法规,建立起适应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体系。要解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问题,必须制定法律、法规、会计、评估和税收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行统一的监管和协调;还要强化债权迫偿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确保债权人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保障支持债权人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

8、大力发展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和健全资产证券化流通和退出机制。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与分散风险的,没有活跃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以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和完善货币市场的发展要求,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要求,实现资产证券化必然要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具备一定容量的债券市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还必须考虑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问题,即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的发展问题。资产证券化由于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要吸引投资者参与,必须有便捷、完备的流通和退出机制。

(作者单位:陕西省泾阳县永乐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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