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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009-03-27邱希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7期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

邱希梅

提要本文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以来存在问题的研究,认为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够、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职能重叠以及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应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识码:A

国企改革引入公司制,解决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问题。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比较完善的,是现代企业较为理想的组织形式。但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突出,“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使得许多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则成为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工具,他们滥用职权为己谋利,肆意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而监事会又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基于上述情况,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了公司治理结构中。

一、独立董事历史及现状

独立董事制度来自于西方,在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独立董事的监管与制衡机制已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人数成为判断董事会独立性和公司治理机制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标志。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了《投资公司法》,其中做出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之外。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防止投资公司董事被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行。

1999年3月,我国经贸委、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证监会在2001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步入实施阶段。该指导意见指出: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而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建立、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是世界各国经历了长期的有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索及实践后所获得的共识,是完善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国经济的成功转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取决于独立董事是否真正做到了独立。

二、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影响独立性。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文件也是指导性的,因而很难从法律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已推行了独立董事制度,但从运行的情况看,最主要的问题是无法可依。尽管《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及产生办法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还有待于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制度化,给独立董事制度以充分的保障。

(二)“一股独大”现象影响独立性。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份占了近64%,上市公司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比重过大,中小股东地位薄弱,使得董事会成为大股东委派的董事会,造成了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和公司治理制衡功能的失效,缺乏多元股权制衡。这致使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发生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损害国家、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导致管理腐败的温床,也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障碍。

(三)职能设计不合理影响独立性。我国由于受德国和日本公司机构设置模式的影响,公司内部存在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在这种基础上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决定了独立董事的尴尬。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重叠使得在实际运作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行为时,都没有相关的具体制度来保证监管力度。而且他们会互相推诿,使得监督绩效大打折扣。他们很容易认为公司的工作会由其他部门和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当出了问题时,独立董事可以说是监事会的责任,而监事会又可以把责任推给独立董事,最终导致双方都没有胜任自己的工作。

(四)自我评价影响独立性。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从年龄、管理经验和综合素质方面来看,不完全具备任职的资格,大多是公司上层请来的关系董事,并不能真正行使其应尽的责任。证监会也没有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出硬性的规定,以至我国独立董事的人才现状不合理。由于主客观双方面的影响,使得独立董事并不能真正地做到独立。

从管理经验方面来看,我国目前大部分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都集中在经济、管理、会计、理工和金融方面,而职业都集中在教育、经理和财务顾问方面,大都缺乏参与经营管理的经验。他们不能熟悉管理运作和决策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们能做到公正地去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工作,但由于他们自身素质的原因,很难使他们的监督变得有效。

从年龄上看,为了解决经验不足的问题,上市公司往往聘任年龄偏大的独立董事。而目前独立董事大多属于兼职工作,很少有专职的独立董事,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怀疑那些老董事的精力问题了。目前,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老教授、老经济学家都兼任一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的竟然已年过六七旬,他们虽然曾是自己专业领域的佼佼者,但现今社会飞速发展,我们不得不为他们的应变能力担忧。

(五)报酬与激励机制不合理影响独立性。独立董事从聘任单位获取报酬,在这种制约情况下,会使他们产生“拿人钱财,替人办事”的心理或者由于担心自己报酬的实现,而小心翼翼,处处迁就公司管理层的错误,从而最终受制于人,成了所谓的“花瓶董事”。

此外,独立董事的奖励机制不明确,使得努力工作的人没有得到奖励,而失职的独立董事也不会承担应有的责任。此种情况必定会挫伤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利益的驱动下,逐步丧失独立性。

三、确保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结合《公司法》的修改,将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及其同监事会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相关章节中,给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并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依据。独立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规定,建立起一套独立董事法,使独立董事在实际工作中能有法可依,这是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根本保证。其次,细化和完善《指导意见》,增强可操作性。明确独立董事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评价业绩的标准,提名、选举和更换时应该以何种表决方式通过等,并使权责一致。使独立董事有清晰的工作目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绩效的监督机制。也使法律和规章制度更能切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在相关立法中删除独立董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宗旨,明确独立董事的作用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由于同时赋予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某些监督职权(如公司财务状况的检查权),致使二者职权交叉,使双方都有搭便车的心理,导致独立董事与监事会都不能真正尽职。为此,应明确对独力董事的职权作出界定:(1)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2)在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董事的提名、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问题上享有决定权,并有权检查、约束内部人的职权行为并评价其业绩;(3)就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方面与监事会进行协作。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能更应当细化:(1)公司财务的全面监督,并享有相关的调查权、询问权、召集股东大会权等;(2)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监督董事、经理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妥当;(3)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比如赋予其外聘会计师权力、增设外部监事等。这样能使独立董事的职权独立出来,成为其真正独立的前提。

(三)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时间很短,企业家和经理人才市场稀缺。而独立董事制度也是处于起步阶段,没有专门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供人才流通和上市公司进行人才的选择。这种机制下,独立董事人才没有专门的选拔与培训,不具备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因此,应该尽快建立起独立董事的人才机构,成立一个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样的独立董事协会。在选拔人员时要经过法学、财务、会计、管理等各项考试,考试通过者方可成为独立董事协会的会员。再参加一定时间的企业经营管理后,才具有去应聘独立董事职务的资格,非独立董事协会会员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所有聘任的独立董事都来自正规的独立董事事务所。这样会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得到很大程度的保证,而且经过层层选拔,也使得选出的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四)完善报酬与激励机制。应改变独立董事从受聘公司取得报酬的情况,在公司外部建立独立于公司和独立董事事务所的监督机构,设立一项专门的基金,基金的来源则是定期向公司收取费用,再由外部机构评价独立董事的业绩后,按照他们完成工作的情况,在基本的工资基础上,采用等级加薪制,并设立一定的鼓励性的年度奖金,表彰那些有突出表现的独立董事。

同时,也要健全激励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独立董事,要在报纸、杂志等媒介上公开表扬,树立榜样效应,激励其他的独立董事努力工作。对于不尽职的独立董事要进行公开批评,情况严重者要给予停业、吊销执照,甚至对其进行民事与刑事的处罚。

四、结语

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制衡大股东,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虽然独立董事制度不可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所有问题,但我们仍然应该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积极作用,加强法制建设和完善各项制度。总之,只有实现股权多元化,才能从根本上确保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真正做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卢春泉,吴学军.“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券报》.

[3]殷少平.“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中国证券报》.

[4]刘中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经济纵横》.

[5]游炳俊.“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的若干思考”,《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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