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实体与程序二维视角的考量
2009-03-18陈伟
理论导刊 2009年1期
陈 伟
[摘要]刑事和解在我国现时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多元的理论基础,拥有价值上的生存土壤和现实空间。在刑事实体法上,应该既肯定它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契合,又要在现有立法技术上突破传统的偏见和认识误区;在刑事程序法上,应该把刑事和解限制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在刑事三元结构的基础上使参与刑事和解的当事人进行良性互动,通过刑事程序满足实体法践行刑事和解的旨趣。
[关键词]刑事和解;理论基础;实体法;程序法
[中图分类号]D925.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1-0099-03
刑罚权是不是国家的独占性权力,这一问题随着现今法治建设的不断演进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并且以此为思维的着力点引发了对传统犯罪观与刑罚价值观的深入反思。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到“被害人——犯罪人”关系的厘定,从国家单一本位观到“国家——个人”二元本位观的嬗变,从“报复性司法”到“恢复性司法”的流动,人们正致力于从传统刑事法理论的阴影中挣脱出来,并对新时期的法治理论大厦进行新的建构,可以说当下的刑事和解正是在和谐社会的现实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
一、刑事和解的背景支持与确立基础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性司法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相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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