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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东土地革命早期的红色恐怖现象

2009-03-13

学理论·下 2009年1期
关键词:土地革命革命者广东

刘 昊

摘要:广东土地革命早期,一度出现过红色恐怖现象。革命者大批杀戮其捕获的土豪劣绅、地主等反动派;革命者对攻占的圩镇城市和反动派的房屋,往往在尽情缴获后将其焚毁。红色恐怖现象出现的三个主要原因是:血债血偿的复仇心理和农民的劣根性;农运领袖认识错误;革命形势下对立情绪的爆发。

关键词:广东;土地革命;革命者;烧杀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2—16—02

“四一五”事件后,广东的共产党人发动工农进行武装斗争,开展土地革命。在广东土地革命早期,革命者制造的红色恐怖虽持续时间不长,但造成不少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叙述红色恐怖现象而力求探析其出现的原因。

一、红色恐怖现象种种

海陆丰人民在第三次暴动过程中,公平农军攻克最反动的乡广村〔后立即实行红色恐怖。“捕前豪绅地主数十人,焚去逆产房屋十余间,并占领公平圩”。11月1日占领县城后,“梅陇农军亦即时分头围捕豪绅地主三四十人,当即就地枪决,大快人心”。不久,农军占领了除捷胜外的几乎整个海丰,“并捕杀一切豪绅地主”。[1](p40)此外,还“用海丰各区的农军继续铲除未净尽的乡村土劣地主”。在海陆丰其他各鄉、区,同样实行红色恐怖。“两三日来,杀反动派数十人,焚屋至少数十间,财产没收也有”。[2](p11-12)海丰县十月革命纪念大会的情况更是怵目惊心。“是日在开会前枪决八九个反动派,割首剖胸者有之,露尸于街衢马路上”。[2](p16)攻占捷胜城后,暴动农民立即“大捕豪绅以及反动派,处以死刑”。于是,海丰全县“没有一个反动派了”。[1](p41)

海陆丰县级苏维埃建立之初,暴动农民将搜杀豪绅地主及肃清一切反动势力当作首要任务。“他们毫无顾惜地搜捕各处的豪绅地主及重利盘剥者。他们完全站在阶级观点上将这批豪绅地主剖腹割头,无论任何反动分子都毫不客气地就地杀戮。这种情景在海丰方面尤为加倍的彻底”。[1](p42)这种红色恐怖使得海陆丰境内的豪绅地主除闻风潜逃者外均被杀。海陆丰县城被攻占后,各乡区农民可以对土劣地主“就地杀戮,不用解送,财产一概没收,房屋一律焚毁”,在海丰“约计全县杀戮土劣地主五百余人,有的拿来割头剖胸腹”。[1](p65) 对攻占的敌军据点,革命者往往实施红色恐怖。如农军攻占杨作梅反动军队的据点昂塘后,“一面先杀人,再抢物,后焚屋”;对俘虏杀无赦,农军“在炮楼内捕获十余人,保安队皆枪决,居民则由农民去认,认为反动派者即枪决”。 [1](p58)

中共海丰县委在总结土地革命的成绩时,言及杀人的情况及其影响:“关于杀戮反革命总共人数全县一千九百二十二人,此反动派之杀戮多是由赤卫队杀头,或交由农工妇女杀,群众对此尚有些不明了恐惧的表现”;“因我们在下半月份扩大赤色恐怖,各区都继续大杀土豪劣绅及反动派,与群众大会之常常召集,革命空气还是一日高涨过一日”。[1](p157)葵潭是惠来、陆丰地主民团的据点,被革命者攻克后,“葵潭圩内商店一概焚毁,财产一切没收(并不是由有组织的逆产清查队去没收,而是几万的农民去抢)”。[2](p78)1928年初,普宁县在暴动的十余日里,虽然烧杀详情不明,“不过大约计之,杀死地主反动派二百人左右,烧屋达一千间以上”。[1](p149)

二、红色恐怖的影响和被制止

红色恐怖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红色恐怖沉重打击了反动派,鼓舞了革命群众的斗志。暴动后,“农民贫困群众无不踊跃,争先恐后参加”各种革命活动,[1](p40)而反动阶级只有绝对听命于苏维埃政府才能苟延残喘。在海陆丰,“所有田主除已逃跑者外,莫不战战兢兢地将数百年的契约送到苏维埃政府,以求免罪”。[1](p43)即使是尚未暴动之地,地主阶级分子也闻风潜逃。[1](p189)另一方面,红色恐怖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最大的弊端是一度形成了对中共不利的社会舆论,危害中共夺取国家政权这个根本利益。在大肆烧杀的红色恐怖中,“竟有成千成百的无产阶级也被杀烧了”。他认为 “有许多农民都是以为共产党是杀人党,并且造出杀尽老少的谣言出来。因此,群众对党产生一种极大的怀疑”。[2](p139) 的确,由于种种原因,红色恐怖使很多地方整村整村的人被屠杀或逃走,整个村庄被烧成废墟。不但海陆丰的农民感到疑惑,“即香港工人亦常对党部有以下的质问:‘地主豪绅反革命派当然要屠杀,但是为什么海陆丰有许多贫苦的人也被屠杀?并且还被压迫逃出来”。[1](p208)可见,红色恐怖负面影响较大。其次,加剧了报复性烧杀,造成社会财富的巨额损毁和劳动人口急剧减少。据史料记载,国民党军队在镇压海陆丰暴动的过程中,“初到海陆丰均少杀人”,但在遭到革命农民的袭击后,“捉到革命农民即杀”,[2](p131)甚至不论男女老幼都杀掉。1928年1月下旬,紫金县的民团和保安队 “将附城一带刘钟诸乡村,大杀特杀,大烧特烧,弄得附城以前毫无所谓的乡村现在也带有一点革命性了”。[1](p186)第三,在战术上造成攻坚的困难。如1927年11月暴动农民高呼“杀尽豪绅地主”的口号奋勇攻打捷胜城,“但因保安队的死守,所以双方对峙了好久”。[1](p41)次日增派一个营的正规军后才攻陷。杀俘虏,历来是不人道的,在内战中更是有勇无谋的行为。

中共中央认识到红色恐怖的危害后,立即设法制止。针对“肃清反革命与屠杀政策”,在1928年1月底以指示信告诫广东省委,“暴动时无情地铲除反革命派豪绅地主是必须,是应当十分坚决的”。同时,据苏联实施红色恐怖的经验特别指示:“应当有极广大的宣传:苏维埃政府是不好杀的,凡是杀的都是因为反革命派要危害革命及群众利益‘不得已而杀的”。[1](p225)按照中央精神,广东省委立即致信东江特委及全体同志,指示:以后应该加强宣传工作,力求“使一般工农群众了解屠杀地主豪绅、屠杀反动派的意义”。[1](p209)另外,建议在每个乡设绝密的侦探机关,确保红色恐怖能更有针对性,杀一儆百。东江特委为尽快制止红色恐怖,命令所辖各县委“禁止乱杀的行动,以改正过去的大杀错误” “关于反动机关或反动派的住屋”,只有出于军事需要才能烧,“否则,不准随便‘大烧”。要求对于反动派的财产应尽量进行有组织的没收,“以改正过去大烧、大抢的错误”。[3](p26-27)对于俘虏,让其自愿选择或参加革命军队,或领路费返故乡。 此后,广东各革命根据地消除了红色恐怖现象,获得了很好的社会声誉。

三、革命者制造红色恐怖的原因

红色恐怖现象出现的原因尽管很复杂,但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血债血偿的复仇心理和农民的劣根性。革命者“残酷地杀戮豪绅地主,没收土地财产等,也就是红色恐怖对白色恐怖的酬答”。[1](P47)国民党军队在遭到革命群众种种无情打击后,便一改似乎尽量少杀人的做法而实施屠杀政策,有时竟然不分青红皂白乱烧乱杀。这种恶劣行径必将激发革命群众的报复心理。农民是落后的小生产者,“多少有原始性的农民暴动固然不能避免原始式的恐怖现象”。[1](p225)广州起义失败后,即便是红四师的党员官兵,在部队撤退至海丰途中抱怨的也是“我们总不能继续暴动,即不能把象山的街市及近街豪绅地主的房屋施行大焚掠的工作”,主张“应该到一处焚烧一处,到一处毁灭一处的旧制度才对的”。[1](p161)同时,“因为广东乡村或异姓械斗的封建习性最深,因此在屠杀反动派的时候,还是旧的械斗的宿怨、封建的遗毒,使得一村一村的人被屠杀或逃走”。[1](p208-209)

2.农运领袖认识错误。在海丰全县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中共中央执委会代表、绰号“农民王”的彭湃宣称,“现在共产党已命令其党员于最短时间,应合同工农兵去打倒一切反动政府,杀尽土豪劣绅!”[1](p28)留过洋、曾经担任过国民党广东省农民部秘书长的彭湃都有这样的认识,何况那些长期生活在偏僻乡村的农民?农运领袖陈舜仪宣称:“我非将土豪劣绅、大地主、资本家杀得净尽,将土地收归農有不可”。[1](p26)中共特别委员会工农革命军第二师的代表严昌颐宣称,为了巩固苏维埃政府,“更加要去杀尽苏维埃政府的敌人——军阀、土豪、劣绅、大地主及一切反动派”。[1](p34)东江革命委员会代表刘琴西公然主张“不独要杀尽土豪劣绅大地主,还要杀尽乡村间的女巫僧侣以及一切无用的人”[1](P32)可见,农运领袖误将制造红色恐怖当作工农求解放的主要手段。

3.革命形势下对立情绪的爆发。贫苦工农的阶级觉悟一旦被启发就会群情激愤,形成与剥削阶级极端对立的革命情绪,进行大胆的甚至无理性的大肆烧杀。如暴动农民攻取海陆丰后,在海丰“屠杀土劣地主的工作是很容易做的,我们决定由各乡区农民自己去干,就地杀戮,不用解送,财产一概没收,房屋一概焚毁,海丰各区农民大部分都能够很勇敢地在本乡村做这工作,约计全县杀戮土劣地主五百余人,有的拿来割头剖胸腹”。[1](p65)

四、结语

“指出我们的缺点,将来好避免这些缺点”。[4](p338)红色恐怖不能摧毁旧制度,只能增加革命成功的难度和代价,客观上违背了革命者的初衷。红色恐怖现象虽然持续的时间较短,但充分暴露了在革命队伍内占绝对多数的农民的劣根性。“历史的惰性寄生于多数人之中,所以,只有多数人观念的改变才能战胜历史的惰性”[5](p325)。

参考文献:

[1]汕尾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海丰县委党史研究室,中共陆丰县委党史研究室.海陆丰革命根据地[C].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

[2]中央档案馆,广东省档案馆.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C].甲26,中共东江特委文件,1927-1934.

[3]中央档案馆,广东省档案馆.广东革命历史文件汇集 [C].甲27,中共东江特委文件,1929.

[4]列宁.列宁全集(第3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5]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刘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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